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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研究(2020年卷/总第16卷) 收藏
作者: 夏吟兰 龙翼飞 主编 薛宁兰 执行主编 出版时间:2020年09月
简 介:《家事法研究》是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主办的专业学术集刊。本书是总第16卷,聚焦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立法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书中设九个栏目,其中,专题研究、理论前沿、实务探讨、青年论坛、域外法治、年会综述为固定栏目。“婚姻家庭编立法研究”和“继承编立法研究”是“专题研究”栏目的细化。本卷增设“特别纪念”栏目,缅怀新中国婚姻法学界领军人物巫昌祯教授的法学春秋,表达学界同人对先生的无尽哀思与深切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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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名与体例的修改建议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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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介:继2017年《民法总则》出台以来,立法机关对民法分则各编编纂紧锣密鼓地展开。2018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布民法分则各编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婚姻家庭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针对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实际情况,注意吸纳学术研究成果和司法实务经验,内容与此前草案相比有较大改观,许多条文规定值得肯定。然而,目前草案从编名到体例与制定一部“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民法典还有距离,建议立法机关对本编名称和体例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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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夫妻债务制度研究 收藏
简 介:我国民法典夫妻债务制度应树立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与夫妻双方利益、兼顾维护交易安全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理念。在夫妻债务性质认定上,确立夫妻合意、为家庭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等若干标准,以区分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在清偿责任上,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为原则,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的,以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均等偿还;个人债务由举债方偿还,其个人财产不足偿还的,可用夫妻共同财产或对方财产偿还,该方享有补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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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法律防治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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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社会性别与妇女权利(第2版)
简 介:许久以来,在地球的每一个角落,一种观念颇为流行:家庭与社会是两个领域,一个是“私”的领域,另一个属“公”的领地;公私之间泾渭分明,发生在私领域中的暴力属于“隐私”,法律的触角不应介入。 曾几何时,这一似乎亘古不变的戒律被逐渐打破。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在联合国“妇女十年”推动下,一些国家势如破竹的妇女运动荡涤了多少世纪以来积淀而成的这一传统。家庭暴力由一个“私领域”中不被社会关切的问题开始浮出水面,并日益受到各国关注。1979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一次在国际人权法中打破了使妇女不受到任何形式歧视的公私领域界限。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以来,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成为国际社会优先关注的事项。1989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第12号一般建议和1992年第19号一般建议,专门就家庭暴力的性质与危害做出明确界定。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一次承认发生在私领域的对妇女的暴力构成对人权的侵犯。同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宣言》将“对妇女的暴力”解释为“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是“男女之间不平等的权力关系的产物”,是“使妇女被迫处于屈从于男性地位的重要的社会机制之一”。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以及2000年联大特别会议通过的最后文件,也在12个关切领域中专门列举了对妇女的暴力,其中最主要的形式是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各种调查和研究表明:家庭暴力跨越国界、意识形态、阶级、种族和少数人群体,是人类在迈向新的文明阶段过程中共同面临的社会问题;妇女、儿童、老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对家庭暴力的早期干预可以防止暴力的持续与升级;法律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社会干预机制中发挥着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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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及其法律规制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社会性别与妇女权利(第2版)
简 介:“性骚扰”一词并非中国的本土概念,它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家凯瑟林·麦金侬(Catharine Mackinnon)在她的划时代的著作——《对职业妇女的性骚扰:一个性骚扰案例》(,1979)一书中首先提出这一概念。她指出性骚扰是一种性别歧视,依照美国法律是可诉的。她还对职场性骚扰做出进一步区分,分为交换型性骚扰和敌意工作环境性骚扰。所有这些都对美国相关立法、司法产生了深刻影响。在随后的几年里,世界许多国家对性骚扰的现状展开了调查和研究,“性骚扰”很快成为全世界通用的一个新名词。20世纪90年代以来,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存在及其程度日益被广泛认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政府、雇主组织及工会制定了一系列旨在预防和反对性骚扰的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采取多样化举措预防性骚扰,有助于在设计这些措施时顾及防范措施的发展趋势和面临的问题,以便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寻找最有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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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性别歧视的界定与法律应对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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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社会性别与妇女权利(第2版)
简 介: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人民改善生活的基本前提和基本途径;就业是男女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妇女获得经济独立和人格独立的基础和前提。《中国人权百科全书》对“劳动权”解释道:劳动权是公民享有的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它是劳动者生存的权利,在劳动者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中居于首要位置。获得就业机会是劳动权的主要含义,但它还包括劳动者不受限制性规则约束和获得公平报酬等内容。 劳动权首先是个人作为一国公民的宪法权利。它是一系列法定权利构成的权利系统。在中国,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是法定劳动权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其中,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权的基础和核心内容,是其他劳动权实现的前提,也是本章探讨妇女劳动权实现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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