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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介:本书从农民财产权保障的视角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研究,为研究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提供了基本的理论分析框架。就土地征收补偿主体、补偿原则、补偿范围、补偿请求权主体、补偿标准、补偿方式提出的对策建议,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为立法或修法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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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保障与土地权利限制 收藏
简 介:本书综合运用个案分析、社会调查、比较研究、规范分析、经济分析等方法,从财产权保障的视角对土地权利限制乃至财产权限制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本书具有以下特色:第一,抽象思辨与对策研究结合。既关注财产权保障、财产权社会义务性等抽象理论,又结合实际,就法律救济、损失补偿等问题提出了建议。第二,立足本土,借鉴国外或地区的经验。本书介绍了美国、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等的相关学说及立法、司法实践。但并不提倡脱离本土的“人云亦云”,而是将目标设定为解决当下中国存在的现实问题。第三,注重利益衡量。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公平与效率、财产权保障与公权力有效行使等因素,旨在构建和谐的制度体系。相信本书能够为理论和实务人士提供一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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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判例新解 收藏
关键词: 保险法 裁判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简 介:本书针对保险法领域内重要的理论问题,选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北大法意网、裁判文书网等期刊或网站公布的真实裁判文书,进行了准确、详尽、全新的解析。本书虽然没有照搬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原文,但是,在剪裁的过程中,尽量保证裁判文书的原貌。本书还采用了“判决索引”的方式标明了裁判文书的来源,便于读者查证以进一步深入研究。鉴于我国《保险法》在2009年2月进行了修订,本书所选择的判例主要为保险法修订后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文书,以体现与时俱进的时代特征。本书挑选了保险法重点问题进行理论阐述,每一问题包括知识要点、基本原理、判例研习三部分,判例研习部分由判例索引、判决要旨、基本案情、判例解析等内容构成。相信本书能为保险法的教学、研究与实务操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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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介:本书从农民财产权保障的视角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研究,为研究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提供了基本的理论分析框架。就土地征收补偿主体、补偿原则、补偿范围、补偿请求权主体、补偿标准、补偿方式提出的对策建议,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为立法或修法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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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收藏
关键词:
简 介:农民是社会发展进程中不可或缺的群体之一。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群体因缺乏话语权,在参与利益分享与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存在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被忽视甚至被否认的可能。如何切实保障农民财产权,让农民参与分享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成果,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农民财产权的概念是对农村生活这一特定场景中农民群体和个体享有的财产权的概括性描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在理论分析及规范设计时需要对其进行明确和细化。以土地财产权为中心形成的生产与生活保障体系,是农民财产权保障的基础与核心,应当伴随时代发展以及社会思潮的变化不断更新对农民财产权保障的认识。 以中央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理论文献为对象分别考察财产权保障的概念,不难发现,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立法机构以及理论研究者关注“三农”问题的重点。农民财产权的概念经历了从模糊到明晰、从静态视角到动态视角、从单薄到丰富、从宏观抽象到微观具体的转变。农民财产权概念的不断丰富与拓展反映了让农民更多参与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需要。规范化、体系化与法治化是农民财产权保障的未来发展趋势。动态变化中的农民财产权保障经历着从权力导向的集权主义范式向权利导向的理性主义范式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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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纠纷解决机制 收藏
关键词:
简 介:媒体关注的土地征收补偿纠纷集中在国家滥用征收权力剥夺或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利益的情形。事实上,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类型具有多样化的特征。根据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主体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失地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征收补偿纠纷、失地农民之间发生的征收补偿纠纷,以及失地农民家庭成员内部发生的征收补偿纠纷等。根据纠纷内容不同,可以划分为土地地价补偿纠纷、安置纠纷、地上附着物补偿纠纷、营业权补偿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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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替代机制 收藏
关键词:
简 介:在土地所有权主体二元化结构框架下,存在城乡土地资源要素交换不平等的弊端。“现行农地制度缺乏对土地资产所有权的有效保障,使得农民家庭所拥有的资产是一种僵化的资产,不能通过市场进行交易,不能作为抵押物获得贷款,不能作为资本流动,因而难以带来财产性收入的增加。”近年来,这一状况不断改变,法律和政策方面对农民财产权保障的力度增强。但是,农地发展权受到限制甚至被剥夺的状况仍然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农民群体的整体生存状况有被恶化之嫌,不利于农村、农业以及农民的发展。唤醒与释放农地发展权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理性选择。具体到土地征收补偿方面而言,应当放弃将土地征收改变土地权属作为增加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市场供给的唯一方式的做法,通过多种途径满足土地市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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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予补偿的新型土地征收制度 收藏
关键词:
简 介:所有权发生移转是传统征收理论的核心。在德国,财产权人因公权力介入导致利益遭受损失,从而享有补偿请求权的制度,可以追溯至18世纪开明专制时期。在自然法思想影响下,通常认为对个人享有的既得权利,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目的且给予补偿才能进行剥夺。1794年《普鲁士一般邦法》序章第74条、第75条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体现了这一思想。根据上述条文,国家有权基于公共利益目的对私人财产权进行限制甚至剥夺,个体应当忍受,但是由此造成损害的,个体基于“容忍,但可获得赔偿”原则,享有补偿请求权。这一制度设计平衡了保护个人权利与实现公共福祉之间的关系。 19世纪中期,德国各邦宪法中大多规定了公用征收。这一时期的公用征收制度一般被称为“古典征收”,“是一种获取财货之过程,有如强制买卖,其主要目的在取得土地,以满足民生设施建设之需要,其中道路或铁路之修筑为主要适例”。古典征收的主要特征表现为:第一,行政处分是征收的唯一法律形式;第二,征收的目的在于满足特定公用事业的需要;第三,征收的客体主要是土地;第四,征收的法律后果为财产所有权转移;第五,对被征收人所遭受的损害以完全补偿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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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收藏
关键词:
简 介:土地征收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利用公权力强制取得或消灭土地权利的行为,是财产权存续保障的重大例外。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与不可替代性加之发展公共事业的需要,使得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成为社会发展和进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制度。强调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确定了事先予以适当补偿的公益征收制度,为后世各国立法所效仿。我国于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首次在征收条款中加入“公正补偿”的字样。同时,《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也对土地征收补偿进行了相对细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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