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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民事诉讼法概论:宣告之诉 收藏
简 介:本书以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宣告之诉为主题,以简单的方式说明澳门民事诉讼至上诉前的基本概念,从原告针对被告的请求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开始,对诉讼行为做出描述:被告的答辩、证据、举证,法庭如何证明双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是否存在,以及法院如何判处等。本书有助于读者进一步了解澳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原则以及保全措施。
¥ 29.7 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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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刑事诉讼法分论(修订版) 收藏
简 介:本书根据2014年1月1日 生效的第9/2013号法律修改的澳门《刑事诉讼法典》,对澳门地区刑事诉讼制度作出全面的论述,涉及大量的事务操作和理论知识。不仅力求还原澳门刑事诉讼的操作过程,紧密地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同时,加插相关理论,内容并不局限于诉讼法,还涉及刑法、行政法甚至澳门政治体制的基本理论知识。并阐述了澳门刑事诉讼法在承袭大陆法系的葡萄牙刑事诉讼法上,结合澳门实际情况创设的若干特色制度。
¥ 20.7 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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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民事诉讼法概论:宣告之诉 收藏
简 介:本书以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宣告之诉为主题,以简单的方式说明澳门民事诉讼至上诉前的基本概念,从原告针对被告的请求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开始,对诉讼行为做出描述:被告的答辩、证据、举证,法庭如何证明双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是否存在,以及法院如何判处等。本书有助于读者进一步了解澳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原则以及保全措施。
¥ 29.7 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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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刑事诉讼法分论(修订版) 收藏
简 介:本书根据2014年1月1日 生效的第9/2013号法律修改的澳门《刑事诉讼法典》,对澳门地区刑事诉讼制度作出全面的论述,涉及大量的事务操作和理论知识。不仅力求还原澳门刑事诉讼的操作过程,紧密地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同时,加插相关理论,内容并不局限于诉讼法,还涉及刑法、行政法甚至澳门政治体制的基本理论知识。并阐述了澳门刑事诉讼法在承袭大陆法系的葡萄牙刑事诉讼法上,结合澳门实际情况创设的若干特色制度。
¥ 20.7 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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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以来澳门市政建设与城市发展 收藏
简 介:回归后,受惠于内地经济的急速发展,澳门的公共资源逐渐充裕,澳门居民的生活质量不断上升。为增加对旅客的服务以及因应澳门的人口急剧增加,市政建设需要配合城市的发展而增加投入,满足澳门人口在基础教育、幼儿照顾、医疗护理服务、交通运输与住宅居住等方面的需求。同时,澳门回归后,因有中央政府大力支持、兄弟省市协助,许多的基础市政建设不需要利用澳门的土地,如蓄水库、发电设施等。影响澳门城市发展的主要因素有政治体制、社会、人口、经济、文化、城规法及文遗法等。澳门的市政建设要与下一代的利益结合起来,以满足公共利益及澳门居民追求美好生活、建设美满家园的诉求。
¥ 5.31 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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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措施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澳门民事诉讼法概论:宣告之诉
简 介:保全措施存在的目的,是希望达到请求的效果。 在宣告之诉中,从当事人(原告)提起诉讼到法院作出判决期间会存在几个阶段,即清理批示、听证(若没有需要可免除听证)、事实审阶段、双方提交法律意见、法律审阶段,但法律审后作出的判决书只是一份文件,当对方不愿履行时,还需要提起执行程序,而该执行程序可根据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677条,以判决为依据提起(当然亦存在其他依据)。所以,法律审之后所得到的判决并不代表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切实得到满足。 当事人清理批示听证事实审法律审判决执行程序 例如,一人在宣告之诉中被判败诉,需要偿还债务却不履行。对方当事人遂提起执行程序,之后法院发出一份强制令,要对该人的财产进行查封,然后进行司法变卖,最后判给。
¥ 5.05 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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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及审判阶段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澳门民事诉讼法概论:宣告之诉
简 介:在法官指定听证日期后,案件就会进入辩论及审判阶段。原则上,按照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549条之规定,所有案件事实事宜的审理都是在合议庭参与下进行的。但是有例外情况,即简易诉讼程序和轻微民事案件,这些诉讼程序一般情况下合议庭是不参与的,除非属于简易诉讼程序的案件因案件利益值而可提起平常上诉的情况。 如果属于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406条b、c、d项的情况,当事人不提出声请的,则负责有关卷宗之法官对事实事宜进行审判,并制作终局判决书。 在追讨民事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如果为了确定损害而要进行检查的时间超过3个月,法官可以应原告的声请命令立即进行听证。当然,如果是在执行阶段才进行结算,则不需要在该阶段进行听证。
¥ 1.36 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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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阶段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澳门民事诉讼法概论:宣告之诉
简 介:在清理批示发出以后,接下来便是举证阶段。这是调查阶段中的举证,是庭审中的举证。举证目的均为证明待证实的事实为真实,如事实在清理批示中被列入既证事实,则无须再进行举证。大家要留意,在民事诉讼中,大部分事实都是由当事人进行举证的。 根据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431条,法院会通知当事人在15日内提出采取证据的方法,或对当事人在诉辩书状中提出的证据作出变更,又或声请将辩论和审判的听证制作成视听资料。如果当事人没有在这个阶段中申请录制视听资料,而是在继后的诉讼阶段才提出申请,法官就不一定会批准有关声请;反之,如果在此提出,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否则法官一般都会批准。法官批准后,当事人只可以申请录音档案,目前在法院中设有的录像并不对外公开,因有关录像的目的只是保安的需要。
¥ 20.21 试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