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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权利 收藏
[德]阿克塞尔·霍耐特(Axel Honneth) 著 王旭 译 2013年04月 出版
简 介:阿克塞尔·霍耐特说“我自己的感觉告诉我,我的这部书确实能在中国当代的现代化进程中为政治和道德的自我启蒙作一些贡献。”于尔根·哈贝马斯说“霍耐特为了对从黑格尔到马克思的思想发展纲领作新的调整,把历史的脚步从马克思退回到黑格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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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的社会世界:社会哲学文集 收藏
[德]阿克塞尔·霍耐特(Axel Honneth) 著 王晓升 译 2011年10月 出版
简 介:本书是霍耐特的一部论文集,是对现代思想史的许多代表人物的思想的叙述。它们之间看似非常松散,但彼此之间却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在现代社会,我们看到,一些人游离于惯常的生活习俗之外,行为怪异,一些人感到社会无法接纳他们,而暴力地报复社会。于是,这就出现了这样一个现实的问题,如何使所有的人平等且有尊严地在共同体中共同生活。这部文集就是要分析社会分裂状况产生的原因以及解决问题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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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自由 收藏
作者: [德]阿克塞尔·霍耐特(Axel Honneth) 著 王旭 译 出版时间:2013年04月
关键词:
出处: 自由的权利
简 介:在对个人自由的社会生存条件的重构中,我们已经探讨了两种机制的综合体,这两种机制都在根本上为个人提供了持久的自由的可能性,或是退出在生活世界中已经熟悉的互动实践,或是对自由提出道德上的质疑。法定自由和道德自由的机制保障了西方发达社会的每一个成员,今天在原则上都有着或是受国家保护,或是由主体相互授予的权利,来拒绝社会义务和现存的社会关系,只要能够证明这些义务和关系不符合他自己合法的利益或道德信念。我们只要看一下在当今时代最有影响的三种自由思想,我们就能说,前面两种自由——消极自由和反思自由——在自己的这两种行动体系中达到了社会的真实性并在其中形成了自己的社会形态:法定自由的机制,是给予单一的个人由法制国家控制的机会,可以在一个确定的时间段内暂时不作出什么道德的决定,以便能够用这段时间来权衡一下自己的愿望;道德自由的机制则给予单一的个人以可能性,拒绝一定的有正当理由认为是苛求的行动。但是很明显,这两种自由都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对社会生活实践的依赖性,社会生活实践不仅总是必须出现在这两种自由之前,而且这两种自由根本就要感谢社会生活实践,正是这些社会生活实践才使它们有了存在的权利:只是因为主体事先在他们的日常生活中就已经有了他们的行动义务,已经建立了他们的社会关系,或者已经身处于一个特定的团体,所以他们才需要法定的或道德的自由,并以此为理由来摆脱日益增多的无理要求,或者对这些无理要求进行反思检验。但是这种个人的自由实践并没有在本质上提供新的行动条件,而它的目的却又是以丰富的义务关系为内容,因此它们这种按情况而定的特点,仅仅表达了自由的“可能性”;这些“可能性”对现有的互动关系起着保持距离、进行检验或干脆拒绝的效用,但并不能从它们的自身出发在社会世界内部造就一种主体互动共有的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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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自由 收藏
作者: [德]阿克塞尔·霍耐特(Axel Honneth) 著 王旭 译 出版时间:2013年04月
关键词:
出处: 自由的权利
简 介:个人的道德自由,主要来自以道德原则为取向的一种自我认同,但是在达到这一历史性的社会思想之前,我们曾经经历过一段漫长的文明史的前期形式,当时出于对社会稳定的长远考虑,而不得不对感情进行强行控制,对“本能的瞬间冲动”(triebhafte Augenblicksimpulse)也有严格的规则。按诺贝特·埃利亚斯(Norbert Elias)的见解,在中世纪末期的皇亲贵族中已经出现的行为冲突,经过几百年的演变,以一种不断增长的“心理学化”(Psychologisierung)和“理性化”(Rationalisierung)方式进入到人们的心灵中去,它允许个人从现在起,以他自己认为是正确的警言或原则作为自己行动的方向。这就建立了一种心理文化基础,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有可能按一个人的自我控制的程度,来评价他的行为;当然,要从这一点出发来达到,按个人自己认为是正确的道德原则去实现自己个人的自由这一高得多的思想,还需要有很多的步骤使得概念细致化和反思渗透化。以后,这个范畴在康德的实践哲学中达到了它无可争辩的高度,从那以后,只要谈及个人自由是一种道德的自主,总是把康德的范畴作为引证。但是与此相关联的自由思想的机制化,当然又有着不同于法定自由思想的另外的进程:主体的权利表现为对个体有着行动规则意义的一种私人自主,当它在社会上站住脚,成为一种“常规的”(regulativ)机制综合(Institutionenkomplex)的时候,道德自主并不负有让国家监督自己的责任,以致它在总体上是一种脆弱的文化取向模式的机制化形式。但是如果我们就此认为,这个在现代社会扎下了根的自由思想,只是一种象征性的知识体系,而不是行动体系,那就会走上歧途:就如在法定自由的机制化那里一样,随着道德自主的机制化进程,也会出现一定的相互承认的实践,在这种实践中,互动双方都由社会规定了一种规范状态的特别形式,也期待个人的自我关系有一种特殊的表现模式。作为受道德自主原则支配的行动体系,与受现代法律体系保障的私人自主有着同样的特性,它们都使得自由成为可能,但不是机制性地去实现它;因为在道德自主中,个人可以同样有虽说不是国家保证的,但却在文化上受到保障的机会:退回到互动行动义务的背后,在一种独特的道德角度的光芒下,来寻找重新进入先前有着纠纷的生活世界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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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自由 收藏
作者: [德]阿克塞尔·霍耐特(Axel Honneth) 著 王旭 译 出版时间:2013年04月
关键词:
出处: 自由的权利
简 介:先前已经分析清楚的理论,现在不应该再一次放进既无法显示完整性,又非常繁琐的法律概念的社会领域中去琢磨。虽然个人的自由最终可能是在这样的行动领域得以实现,但是不受制约地参与自由的前提,却是事先通过自由的另一个完全不同的范畴而获得保证。在现代自由社会中,始终有着一种广泛一致的意见:个人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他作为主体而有权利拥有一个受国家保护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他可以探索他自己的嗜好、喜爱和意图——才能被看做是有着自己意志的独立人格;我们所有的自由都表现为一种受法律保证的私人自治,这样一种明确的思想,直到今天仍没有多少改变。然而有所变化的,是在最近几十年中这种被称为“主体”权利的范围,因为在社会运动和政治—道德论据的压力下,在最初比较狭义的“自由”范畴中,又添加进了一些建立在新的考虑基础上的补充范畴;只是这种扩展并没有改变正义论思想中这类“法定自由”,在总体上所拥有的伦理意义和社会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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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 民主伦理的思想 收藏
作者: [德]阿克塞尔·霍耐特(Axel Honneth) 著 王旭 译 出版时间:2013年04月
关键词:
出处: 自由的权利
简 介:从这些作为引论性介绍的考虑中可以引申出,至少有两个理由是赞成,一种正义构思不能局限在对单一的形式化抽象的基本准则的解释和理由的陈述上。反对正义的纯理论化,首先是方法论上的责疑:如果在事后才去寻找与社会现实的连接,那就会因此而使规范化理论陷入棘手的困境;没有对社会实际关系作任何考虑,就事先把正义的基本准则置放在第一个阶段上,以便以后将它又置放在第二阶段(或第三阶段)上,通过经验的存在状况而一步步地又反馈到当前的社会条件上去。由此可见,这一理论在事先根本就不知道,规范性要求和社会现实之间的鸿沟是否能够填补;它完全有可能只是一种在理想的沉湎中构建的正义原则,与机制和文化习惯有着相矛盾的现实,而最终被证明是毫无根据的。要解决这种事后补充方法的问题,只有把对正义构思的解释,直接引导到社会发展的一种规范性重构的道路上去,才能在根本上克服这个问题;虽然因此要花费很多的实验性工作,但是在以后就会被证明有很大的好处,如果能够将原则和规范表现为具有社会约束力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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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自由和它的伦理学 收藏
作者: [德]阿克塞尔·霍耐特(Axel Honneth) 著 王旭 译 出版时间:2013年04月
关键词:
出处: 自由的权利
简 介:由卡尔—奥托·阿佩尔(Karl-Otto Apel)和于尔根·哈贝马斯共同发展的话语信息交流模式,提出了一种新的个人自由的概念,它指明人们在反思领域就已经开始了社会自由;与最初独白的反思自由相区别,新模式提出了新命题:主体间只有在话语中共同作用,才有可能形成理性自我控制的方式,而这个方式则是反思自由最内在的核心。在自由这个新的话语理论的概念中,“社会”意味着环境,也就是社会真实性的一种确定机制,不再被看做是一种简单的添加剂,而是自由的媒介或实施条件;从这一观点出发,作为个人的主体只有当他在一种社会机构中与其他人共同合作,采取一种互惠的方式,才能形成自我决定所需的反思性能。现存的机制,在这里也就是话语,不必为了达到一种社会正义的思想而再去考虑各种自由概念,因为它自身已经是实施自由的要素;但是只有当这类机制已经存在于社会的现实中,个人才能够在它的框架内实施反思自由所要求的确定意志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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