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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民法典》不动产租赁法律制度的修改 收藏
关键词: 澳门《民法典》 不动产租赁 租务法 约束主义 租赁合同
简 介:由于历史上葡萄牙对澳门的殖民统治,澳门的租赁法律制度深受葡萄牙法律的影响。1999年澳门《民法典》中关于不动产租赁的部分,清晰可见葡萄牙不动产租赁制度“约束主义”(vinculismo)的影子。 私法自治原则如今是大部分国家法律秩序中耳熟能详的法律原则。德国学者弗卢梅(Flume)在其著作《法律行为论》开篇时便指出:“私法自治指个体基于自己的想法为自己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私法自治是自主决定(autodeterminación)这一普遍性原则的一部分。《德国基本法》将该原则作为限于法律秩序存在的、借助于法律秩序来实现其价值的原则以基本权利予以确认。” 在葡萄牙民法学家中,最早将潘德克顿法学引入葡萄牙的学者吉列尔梅·莫雷拉(Guilherme Moreira)在1907年出版的著作中,已经娴熟地使用“意思自治”(autonomia da vontade)原则,在书中他提到:“这些(法律)行为表达了取得、变更和消灭权利的意图。据此,在法律生活中肯定了意思自治”,“在法律行为领域,法律首先保护意思自治,然而,这一保护不会超过特定的限制——在这个限制内,集体利益允许意思自治自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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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预售制度的比较研究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文选(2008~2011)(全3册)
简 介:房地产预售之根本目的是通过相关法律机制,提早将未建成之楼盘投入市场进行买卖,以获取资金,降低投资成本与风险。 在奉行合意主义原则的澳门法律制度中,未建成之楼盘因为事实上不能而无法在发生合意之时移转所有权,故不能作为通常买卖合同之标的进入市场。为达到提早销售的目的,在澳门法律体系中,有多种法律机制可供选择:将来物买卖制度、附条件及期限之买卖制度、保留所有权之买卖制度、预约合同制度等。但基于相关制度的便捷性与可操作性,人们通常会使用一种名为“临时买卖合约”,实为预约合同(contrato promessa)的方式来进行楼花的买卖。 内地通常是将商品房预售合同视为远期买卖合同,有学者将其定义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取得商品房预售资格的商品房预售人在商品房还没竣工,房屋并未现实存在的情形下,与预约人约定在一定期限后,将竣工的房屋交给预购人,预购人支付价金的不动产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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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层所有权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澳门物权法
简 介:从19世纪开始,由于欧洲人口大量由乡村向都市迁移,城市内缺乏足够的土地修建房屋供新增人口居住,因此,建筑物开始向高空发展。房屋(casa)原本是作为单一物存在于法律秩序中,但由于多层楼宇相继落成,这些以分层方式(por andares)分别属于不同人的建筑物,对原有一物一权的所有权体系造成了冲击。 在作为澳门法律文化起源的葡萄牙法律体系中,也曾面对这一问题。尽管在“菲利普律令”(Ordenações Filipinas)、1867年《塞亚布拉法典》(Código de Seabra)中,立法者从侧面提到过这种情况,前者规定:“若一间房屋有两个主人,一个在阁楼,一个在楼下,后者不能在属于前者的大门上开窗户、凉廊或其他的孔洞。”后者第2335条规定:“若同一建筑物的各楼层分属不同所有权人,而相关凭证并没有规定具体维修,则依据以下规定处理……”,但立法者并没有对此制定具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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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澳门物权法
简 介:所有权可以由一人独有,也可以由数人共有。《澳门民法典》第1299条第1款规定:“如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在一物上拥有所有权,则存在共同所有权或共有。” 共有制度在罗马法中已经存在,Gaius提到:“在家父死后,在他的继承人之间出现一种既合法又自然的合伙,他被称为不可划分的所有权(ercto non cito)。”同样的,他还指出,共有可以是偶然设定的,也可以是按照当事人意思设定,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分割:“人们因合伙还是非因合伙而共有一物并不重要,因为无论在哪种情况下都存在共有物分割之诉。某物可因合伙而成为共有物(res communis),例如人们共同购买一个物;无合伙,某物亦可成为共有物,譬如同一个物按遗嘱被遗赠给几个人。”此外,共有人也可以对他们的份额自由进行处分:“如果我们共有一块土地,而我的份额被抵押了,它也将被包括在分割共有物之诉中,但债权人对抵押份额的权利将维持不受影响,即便其应服从于法院的裁判,一位共有人将他的份额转让给其他人,其他部分也不会受到损害。”对于共有的性质,Celsus指出:“不存在两人或多人对同一物的所有权或占有,也不能说有人拥有物的部分,但可以存在对整个共有物的部分的所有权。”Ulpianus同样提到:“共有的奴隶属于所有的主人,但不能说他整体的属于每一个人,而是按比例属于他们,而共有的部分是观念上的而不是肉体上的。”这实际上揭示了罗马法中的共有属于按份共有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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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澳门物权法
简 介:土地所有权历来都是最重要的所有权,《澳门基本法》第7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上述规定意味着在澳门同时存在私有土地和国有土地的情况将继续维持,事实上,这是澳门长期以来的传统,在1901年5月9日的《海外省土地批给》律令中,该法第1条规定:“所有海外的土地,自1901年5月11日起,凡未根据葡国法律取得成为私人财产者,均视为国家的私产。”可见在回归前,澳葡政府也同时承认这两种土地的存在。现行7月5日第6/80/M号法律《土地法》第1条更明确规定:“澳门土地,得分为国有公产土地、国有私产土地及私有财产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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