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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生态环境研究(增订版) 收藏
简 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出版的《秦汉时期生态环境研究》,是2000年立项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课题“秦汉时期生态环境研究”(项目编号:00BZS009)的最终成果。结项鉴定等级“优秀”。出版后,《文摘报》2007年10月21日发表书讯,《中国秦汉史研究会通讯》2007年(总第36期)发表书讯,《中国文物报》2008年1月16日4版发表孙闻博书评《领域开拓与史料发掘——读〈秦汉时期生态环境研究〉》,《科学时报》2008年3月13日“读书周刊”B3发表李迎春书评《透过生态史看秦汉》;2008年6月被评为“2007年度全国文博考古十佳图书”,2009年9月获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 此次增订,补充了初版后新的若干研究收获。增列的部分,有第二部分“秦汉时期气候变迁”中的“5.河西汉简气候史料解读”;第三部分“秦汉时期水资源考察”中的“7.秦汉关中水利经营模式在北河的复制”;第四部分“秦汉时期野生动物分布”中的“7.汉简所见河西地区的野生动物”;第五部分“秦汉时期的植被”中的“1.公元前3世纪秦岭西段的林产资源与林业开发”;第六部分“影响秦汉时期生态环境的人为因素”中的“6.秦汉陵墓“列树成林”礼俗”,原先作为“附论”的“‘伐驰道树殖兰池’解”,改为“5.关于‘伐驰道树殖兰池’”;第七部分“秦汉人的生态环境观”中,增写了“5.北边‘群鹤’与泰畤‘光景’:汉武帝后元元年故事”;第八部分“生态环境与秦汉社会历史”增加了“6.草原生态与丝绸之路交通”;第九部分“秦汉时期生态环境的个案研究”补充的内容是“附论:《史记》记载的蝗灾”和“7.赵充国时代‘河湟之间’的生态与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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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卖子”“鬻子孙”现象与“卖人法” 收藏
出处: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8辑)
简 介:汉代文献屡见“卖子”、“鬻子孙”现象的记录。未成年人往往因此遭受沉重的身心迫害。严重违背基本伦理、破坏家庭结构、伤害亲族感情的这一情形,被看作社会反常表现,往往标示着社会危机和社会灾难。“卖子”、“鬻子孙”现象发生的原因,是社会不平等导致的下层民众的生存艰险。人身奴役制度的存在作为主要因素也不宜忽视。国家行政集团对“卖子”、“鬻子孙”现象有所关注,有时亦采取相应对策。相关法律亦有予以禁止的条文。汉光武帝建武二年诏宣布民有“卖子”而“欲归父母者,恣听之”,又强调“敢拘执,论如律”。建武七年诏言同类事又说到“敢拘制不还,以卖人法从事”。建武十三年“诏益州民自八年以来被略为奴婢者,皆一切免为庶人;或依托为人下妻,欲去者,恣听之;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略人法从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盗律》可见对“不当卖而私为人卖”之“卖人”情形予以惩罚的内容。在综合考虑法律史诸种信息的基础上,对于因“大饥馑”“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的理解,或许可以得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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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交通法规的“贱避贵”原则 收藏
出处: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7辑)
简 介:中国古代交通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坚持“贱避贵”的原则。在律令体系的保障下,帝王贵族高官通常在路权使用方面据有绝对的优势地位。这种优势往往使得社会下层民众的交通权利受到侵害,实际上也使得社会的公权受到侵害。秦汉驰道制度确定了道路专有形式。帝王出行时,又有在一定时间内全面占有道路,强制性禁止平民通行的制度,即“”或“跸”。上层权力集团“行李自大”“道路相高”的风习,也是危害社会的丑恶现象。唐宋以来,“贱避贵”著为令文,标示各地,成为明确的法规内容。还应当注意,在帝制时代,以“贱避贵”为原则的交通法规,通常由武装人员执行,是以暴力方式维护的。例如,负责“清道”的武士竟然可以随时随意决定“犯跸”者的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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