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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澳门受教育权保护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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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澳门教育制度与受教育权保护
简 介:现代法治国家的产生,实质上是为了人们自由的生活,使国家权力的运作必须受法的拘束。换句话说,整个法秩序的规范,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基本权,促成个人自我实现的最大可能性。但是,为了确保人们基本权的目的得以实现,有关权利救济的前提,也应在组织与程序法上加以要求。因此,每个人的权利,只要被国家的公权力侵犯,国家都应给予其一个独立审判的权利救济保护途径。 本章是对加强澳门受教育权保护的思考,内容涉及澳门教育立法的依据、教育立法的特征、政府与私立教育以及申诉制度的建立。 随着澳门政府对私立学校资源的投入越来越多,私立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再是简单的“放权”与“集权”的问题,而是有限自主权和相对自主权的区分问题。有限自主权指的是其办学的公益性、办学行为的合法性和办学过程的透明性。相对自主权指的是私立学校自主权,是一种“权责统一”和“民主的自主权”。私立学校在公助政策下,获得政府资助和教育自主权之后,必须提供更好的教育,并且承担起政府赋予的公共教育职责,因此,它是一种“权责统一”的自主权。说它是一种集体自主权,因为不是校长或某个人的自主权,它体现在学校内能够通过参与、协商、合作等将每个人的智慧、力量和责任感整合在一起,形成代表学校内部大多数人的自主发展意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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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约与澳门受教育权保护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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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澳门教育制度与受教育权保护
简 介:在《世界人权宣言》通过之时以及20世纪50年代初期,国际范围内的文盲大量存在,而基本教育权的保护并没有什么起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期搜集的世界扫盲资料发挥了很大作用,使国际社会认识到扫盲是一项难度极大的工作。世界扫盲实践不仅有助于工作和就业,还可以帮助人们学会更多的东西,从行使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到抚养儿童,从为闲趣而读书到为自我提高和个人修养而读书。这样,“功能扫盲”这一概念就渐渐变成一个内涵更广的“学习需求”概念,其中,扫盲既是独立的目标,又是满足其他“学习需求”的前提。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际上开始对成人扫盲和其他未受过正规教育的人是否享有“受教育权”的问题进行讨论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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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受教育权保护的宪制基础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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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澳门教育制度与受教育权保护
简 介:200多年前,《人权宣言》公开宣告:“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可见,没有人权保障的宪法,就不是真正的宪法。这正如哈耶克所说的,界定个人“合法的”预期范围的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对允许每个个人行动的范围做出界定,这意味着“这里所需要的乃是那些在每时每刻都能够对每个人确受保障的领域之边界加以确定并因此能够对‘你的’和‘我的’作出界分的规则”;因为这些规则能够经由对个人获保障领域的界分而减少人们在行动过程中对彼此意图的干涉。 在法治社会,政府权力受到宪法的约束,人民的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如果政府只要求公民守法而自己却不受宪法的约束,这就不是一个现代法治国家。人权作为宪法的主要内容,是社会进步的产物。不同类型的宪法对人权的确认程度不同,并有形式与实质上的差别。在我国,2004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第二章第33条第3款。也就是说,“尊重和保障人权”由一个政治规范提升为宪法规范,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执政党提升为“国家”,获致最高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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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教育体制改革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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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澳门教育制度与受教育权保护
简 介: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指出,要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活动中有所建树就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认识论要求坚持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实践,着眼于科学理论的应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 澳门经济发展繁荣,自然资源却有限。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以人力资源的建设为基础,通过发展高质量的教育,培养优秀人才,提升居民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教育是一个社会传授知识和文化遗产以及个人自我实现的途径;制约澳门教育制度发展的因素,除了社会发展、产业结构、人口政策、土地规划等基本条件外,还有教育观念、教育立法和政策措施。因此,我们在认识和研究澳门教育制度内容的过程中,从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出发,联系实际,扩展认识,把认识向前推移。客观事物在不断地变化和发展,认识客观事物同样需要不断变化和发展。带着朝圣者虔诚的心,接触事物,体会真理,才能有所领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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