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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时期的基层司法 收藏
简 介:北洋时期,多种因素影响着司法与行政的分离。大部分地区的诉讼规模不大;结案率较高、案件标的小,表明案件可能并不复杂而且容易审理;地方厅刑事案件的上诉率并不高,而且各县上诉案件数量也不是特别多,说明当事人多倾向于接受原判决与决定。故司法改革的内在动力不足。收回法权作为一种外在的诱因对中国法制改良的推动力并不够强大。从清末筹建府厅州县城治各级审判厅到许世英推行司法计划,甚至到1920年代实施“添设厅监分年筹备计划”,法政毕业生在数量都难以满足筹设审判厅所需。中央财政无能力负责筹集司法经费,只好由地方执行,并仰仗司法收入以补充司法经费之不足,司法对行政的依赖加强。以上因素在司法制度变迁的各个环节形成不同的组合,并对司法制度变迁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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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社会与文化流变 收藏
简 介:本书是“中国近代社会史研究集刊”第五辑,收录了2009年8月在贵阳召开的“第三届中国近代社会史国际学术讨论会”的部分论文,以“近代中国社会与文化流变”为主题,包括社会史理论反思、传统文化与近代化、媒体与文化生活、文化运动与论争、教育与知识、文化交流、风俗流变等方面的论文34篇,作者分别为中国(包括台湾地区)、日本、韩国等国的学者。透过本书各篇论文描述的近代中国社会与文化流变的多面状况,我们可以了解学术界关于这一领域的一些新的研究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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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时期的基层司法 收藏
简 介:北洋时期,多种因素影响着司法与行政的分离。大部分地区的诉讼规模不大;结案率较高、案件标的小,表明案件可能并不复杂而且容易审理;地方厅刑事案件的上诉率并不高,而且各县上诉案件数量也不是特别多,说明当事人多倾向于接受原判决与决定。故司法改革的内在动力不足。收回法权作为一种外在的诱因对中国法制改良的推动力并不够强大。从清末筹建府厅州县城治各级审判厅到许世英推行司法计划,甚至到1920年代实施“添设厅监分年筹备计划”,法政毕业生在数量都难以满足筹设审判厅所需。中央财政无能力负责筹集司法经费,只好由地方执行,并仰仗司法收入以补充司法经费之不足,司法对行政的依赖加强。以上因素在司法制度变迁的各个环节形成不同的组合,并对司法制度变迁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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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的开国大典,以及其后的国庆、“五一”节等典礼活动重塑了天安门广场礼仪空间格局。空间的区隔与融合交织,使党政领导与民众形成新的礼仪关系,达成对新中国的认同。有物有人、有形有声的空间元素丰富了天安门广场礼仪空间内涵。天安门广场礼仪空间所塑造的礼仪文化具有多重属性。它强化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认同,强化了对中国革命和革命领袖的认同,强化了对社会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阵营的认同;将国际与国内的形势,中国的政策方针融入典礼,通过现场展示与感受,通过报纸、广播等传媒,典礼为解决诸多现实问题提供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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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时期基层诉讼的规模、效率及结案方式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大数据与中国历史研究(第1辑)
简 介:北洋时期基层诉讼的规模与效率是理解当时司法建设状况及司法改革动因的关键所在。如果诉讼的规模大,而县知事职责日益增多,处理诉讼的效率低下,无力审结大规模的诉讼,便需要筹设法院,从而近代法制改革具备了内在动力;如果县知事处理诉讼的效率与诉讼的规模相适应,则筹设法院不是刚性需求,遇有经费、人才等困难,就有可能停止普设法院,甚至裁并法院,近代法制改革的推动力很可能不足。 中外学者过去多认为“无讼”是中国社会的传统,随着学者不断发掘、利用诸如四川巴县等地基层诉讼档案进行学术研究,中国传统社会诉讼不多的陈说似乎被“颠覆”,夫马进、黄宗智等学者重新审视了中国诉讼状况,甚至转而把中国社会与“健讼”联系在一起了。中国传统社会的诉讼状况是否已经清晰?近代中国开始法制改革之后的诉讼状况到底如何?北洋时期基层诉讼规模显示的是“无讼”、“健讼”,抑或其他特征?面对如许规模的案件,司法机关的结案率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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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系整体史 收藏
关键词:
简 介:最近30年,中国区域社会史研究风生水起,不仅在社会史学界方兴未艾,其影响力甚至逐渐超出了史学界。学界涉及区域社会史研究的评述文章已有数篇,对区域社会史研究兴起的原因,区域社会史的内涵及区域划分标准,整体史、地方史与区域社会史的关系均有所论述,增进了对区域社会史的认识。然而,中国区域社会史研究在学术脉络中如何蜿蜒前行,它又是如何以整体史、地方史为参照来实现学术定位,均有深入探讨的空间。中国区域社会史兴起的流脉仍有不够清晰之处,不少文章探讨的时段侧重于20世纪90年代之后,其实80年代社会经济史等领域的区域性研究、地方史研究与90年代的区域社会史研究之间有内在承续性,纳入同一脉络进行分析才能准确寻找到传承与创新。区域社会史与整体史、地方史的关系是学界讨论的热点、重点问题,一些学者提出了从整体史到区域社会史、从地方史到区域社会史等看法,区域社会史与整体史、地方史之间似乎发生了离异或断裂。这种对不同时期学术研究之间起承转合关系的观察是有一定片面性的。本文以中国社会史学界既有的理论探索和论述为对象,追溯中国区域社会史兴起的过程与原委,重新检讨区域社会史与整体史、地方史的关系,以期深入理解区域社会史及其在推动历史研究方面的贡献和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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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角、时空、师承及交游:三十年来中国社会史研究的复兴与拓展 收藏
出处: 西方新文化史与中国社会文化史的理论与实践:第二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简 介:近三十年来中国社会史研究的复兴与拓展过程中,视角与时空、师承与交游,无疑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研究视角的转换能发现新对象、新面相,新视角的发现者或者运用者在拓展研究领域时最常用策略是时间上的前后延伸、空间上的伸缩。师承关系和交游常形成一个研究团队、一个中心、一个基地、一个流派。研究团队中既有同声应和,也有互相碰撞,它使新的学术方法、学术理念和学术观点得以产生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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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时期基层司法经费的来源、支取与分配 收藏
关键词:
简 介:近代法制建设中诸多问题似乎都源于司法经费的缺乏:清末筹建各级审判厅、1912~1913年许世英的司法计划、1917年筹设司法公署与地方分庭计划、1919年“添设厅监分年筹备”计划等都因司法经费的缺乏而举步维艰,甚至夭折;1914年基层审判厅大裁并,推行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都以司法经费缺乏为由。那么,不同司法制度下司法经费到底有什么变化?其变化在多大程度上左右了司法制度的变迁?司法人员薪俸是高还是低,它如何影响司法独立、司法官品行操守? 关于司法经费问题的研究,1937年阮毅成指出:“一般人每只注意其数额,以为所占太少,与其他国家支出相比,百分比过低,深为扼腕;或又只注意其在各省各县未能十足发放,致使司法人员独不能赡养家庭,维持生活,抑且时有断炊枵腹之虞,又不禁深为叹息,认为司法官清苦不可为。其实,现在的司法经费问题,并不只是在数额与拖欠,而是在与行政的关系过分密切,换言之,即系未能于行政方面获得独立的保障。”现在,学界关于近代法制建设中司法经费的研究,大体上仍强调其比例小,数额低。司法经费尤其是基层司法机关的经费从哪里来,如何支取,用在何处,司法人员的收入状况到底如何,其中许多环节尚缺乏实证研究,而这正是讨论司法经费与司法制度变迁的前提。不仅如此,既有的研究主要针对专门审判机关,且多集中在清末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北洋时期未设法院,各县司法经费的来龙去脉尤为值得关注。在此笔者即以基层档案、地方志等为主要资料分析北洋时期基层司法经费的来源、支取与分配,进而讨论其与司法制度变迁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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