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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研究:以当代刑法的转型为导向 收藏
简 介:本书以危险犯为研究对象,以当代刑法的转型为视野,对危险犯的概念、危险犯的构成体系、危险犯的未完成状态、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以及我国现行刑法中危险犯的立法进行了具体详细的研究。通过对该论题的研究,深化了危险犯理论与当代刑法转型理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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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研究:以当代刑法的转型为导向 收藏
简 介:本书以危险犯为研究对象,以当代刑法的转型为视野,对危险犯的概念、危险犯的构成体系、危险犯的未完成状态、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以及我国现行刑法中危险犯的立法进行了具体详细的研究。通过对该论题的研究,深化了危险犯理论与当代刑法转型理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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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中危险犯立法的检讨与建议 收藏
关键词:
简 介:我国现行刑法总则中没有直接针对危险犯的立法,危险犯的设置与认定在总则中缺乏明确、合理的规定,应做出相应的调整与修改。总的来看,其存在如下问题:其一是受以实害犯为中心的核心刑法的思想影响,危险犯难以融入刑法体系之中;其二是危险概念作为刑法典的中心概念之一未在现行刑法中得到确立,现行刑法多使用“损害”“危害”的概念,而规避使用“危险”的概念,危险刑法在现行刑法中难以贯彻;其三是现行刑法中的“危害”“损害”概念含义模糊不清,意思不明确,刑法客观主义立场难以真正确立,不能适应刑法理论的发展;其四是现行刑法没有对危险犯与危险概念进行深入细致的规定,难以解决有关危险犯与危险刑法中的疑难问题;其五是现行刑法总则与分则关于危险犯的规定存在脱节现象,尤其是刑法总则常常不顾刑法分则关于危险犯立法的发展,应当做出调整修改而不调整修改,等等。为此,就刑法总论而言,在刑法模式上,我国刑法总则应当实现刑法模式的转换,将核心刑法发展为以实害犯与危险犯并列的二元刑法;在刑法的立场上,应当通过犯罪结果明确化为实际损害与危险,并以这样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成立的基础,实现犯罪的客观化与实质化,从而奠定刑法的客观主义的基本立场;在刑法具体理论上,应当分别对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中止等概念与理论进行修改与调整;在刑法修辞学上,应当剔除“损害”“危害”这样含义模糊不清、立场不明确的词语,应当使用明确性强、操作性强、立场确定明白的修辞,对之予以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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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的具体类型 收藏
关键词:
简 介:对于具体危险犯的界定,中外刑法学者大致从刑事可罚性角度与从构成要件角度对之予以界定。从刑事可罚性角度,从行为与法益的关系,行为对法益造成了具体危险的,该种行为的犯罪就是具体危险犯。例如,日本学者野村稔认为,危险犯是以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为实质内容的犯罪。从构成要件的角度,从危险是不是构成要件上,将危险犯在形式上分为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其中,具体危险犯是构成要件中有危险结果要件的危险犯,而抽象危险犯是构成要件中没有危险结果要件的危险犯。如M.E.Mayer、Mezger、泷川幸辰等人持这种观点。对于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构成要件是否实现,需要进行具体判断。如Roxin指出:“在具体危险犯中,只有行为客体在具体案件中真实地处于危险之中,即侵害结果的发生为纯属偶然时,才实现了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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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的内部构成体系 收藏
关键词:
简 介:传统刑法是以侵害为中心的侵害刑法,这种以法益侵害为点建构的思维方式是否全面反映了刑法的本质与社会的真实需要?与这种思维方式类似的,刑法理论与实践之中,提出了其他的点的思维方式,诸如风险刑法强调以风险为点进行刑法的建构,敌人刑法强调以规范为点进行刑法的建构。那么,这些以点的思维方式建构的刑法是否成功了呢?从侵害刑法受到的其是纯粹的报复性刑法难以对存在危险与风险的现象予以有效防范的指责之中,从风险刑法、敌人刑法受到的其偏离法益保护原则与罪责原则以致引起刑罚权扩张的质疑之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些以点为思维方式的刑法建构到目前为止都是不甚科学的,它们似乎都低估了保护法益与维持秩序二者达到平衡的难度。一种新的刑法思维方式必须开拓,点与点之间形成线的思维方式得到了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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