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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一般的正义原则” 收藏
作者: 〔德〕托马斯·魏根特 著 樊文 校对 出版时间:201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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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刑事法前沿(第11卷)
简 介:1946年12月设在纽伦堡的国际军事法庭(IMT)对主要战犯做出判决的时候,绝大多数德国人可能觉得,对给他们国家带来毁灭和羞耻的这些人处以死刑或者终身监禁是松了口气。正义最终得以实现,至于用什么样的法律名头(罪名)才得出这样的结果,大街上的普通人也许并不很感兴趣。然而,从法律的角度看,针对被告人的一些指控,当时就出现了一些难题;还有辩护,尽管它仅仅对三个被告人是成功的,针对这些指控和辩护,不能因为它们挑战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判决据以做出的法律基础而遭到批判。 战争罪的指控并没有引发多少争论,因为它在国际习惯法中就有充分的根据。反人类罪是一个新奇的概念,但是,能够作为根据的是,这些犯罪是对所有文明国家共有的普遍原则的一个适用。相比之下,准备和发动侵略战争罪,或者违反国际条约,及其附带的共谋和串通行为方式,因为在以前的国际(或者这个方面的国内)法中没有明确的判例,就很成问题。(二战)同盟国可能已经预见到,提出这样的指控,可能会出现如下反对的声音,即被告人在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时候,国际法上还不存在破坏和平的罪名。另外,发动侵略战争的指控,还招致了辩方寻求“‘究竟是谁向谁宣战以及德国关于自我防卫主张的事实’的一个详尽调查”。使得这个问题更加政治敏感的是这样的事实:对德国被告人进行审判的国家之一——苏联正是由于1939年发动了针对芬兰的侵略战争而被逐出了国联(The League of Nations),而且,显然也是卷入了希特勒袭击波兰的战争准备当中。为什么美国和苏联,不顾这些明显的问题,还是坚持让发动侵略战争成为纽伦堡审判的一个主要议题呢?最好的解释可能是,“侵略罪犯”提供了普遍认为最大问题的一个口实、标签或者一种途径,那就是战争。曾经可能还有这样的感觉,把发动战争的问题提交于一个法庭,对于迅速处决对于造成千百万人丧生的灾难负责的个人,是唯一可行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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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解释与犯罪控制政策的犯罪生涯视角 收藏
作者: 〔美〕米夏埃尔·高特福勒德森 查韦斯·赫尔希 著 樊文 校对 出版时间:2019年12月
关键词:
出处: 刑事法前沿(第11卷)
简 介:在1990年接受美国犯罪学协会August Vollmer 奖的全体会议上的演讲中,杰出的犯罪学家Daniel Glaser描述了他所看到的犯罪的科学方向(强调客观性和可检验性)与提高犯罪控制工作效率的“政治目标”相结合的最佳途径。他评论的根据是对犯罪的相当了解以及在研究和理论基础上犯罪学家可能支持的犯罪认知。Glaser是位极为成功的学者,他精通不同接触/强化理论。他也是美国矫正效率的杰出研究者之,尤其得到认可的是他坚持倡导严谨的评估方法。 Glaser提出过三类预防政策,他定名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第一级,聚焦犯罪的原因,第二级聚焦行为人的改造,第三级则是约束防范犯罪人并防护他们的潜在目标。Glaser强调第一级类型,他认为“……犯罪学家应当赞成如下这样的政策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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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竞争 收藏
作者: 〔德〕米夏埃尔·帕夫里克 著 蒋毅 译 樊文 校对 出版时间:2019年12月
关键词:
出处: 刑事法前沿(第11卷)
简 介:通讯科学家Josef Kopperschmidt有项断言,“与当我们无须论证而予以论证相比,论证是一项过于费力且充满风险的工作”。只要法学家认为其所碰到的法律状况并没有什么值得指责的东西,他就不存在考虑一项偏离解释的动机。例如在《帝国刑法典》颁布之后,Berner就很满意地认为,科学现在处于“几乎和实证(法)同样的水平”,因此科学“现在的主要任务是对现存事物的肯定性加工”。 故此,每一项论证都以某种具体的不满意为其基础。论证者发现一项难题,为该项难题提出了一种在方法上细经反思的解决方案的建议。这种不满意可能或强或弱。不满意的范围从一项法律制度处于学理上的固有工具不能克服的危机中——例如在Binding的例子中是过失犯——的判断,延展到认为刑事司法整体表现出一种“几乎不可想象的堕落”并且需要一种全新的开始。但在每一种情形中处于开端的都是一种理论,一项特殊的难题,而不论其大小。接着,该理论是一种药物,或者如William James所言,是“工具”,借此,遭受眩晕感侵袭的理论家试图排除这种不确定性,更确切地说,理论家试图将这种让人困惑的现象嵌入一种阐释框架中,该框架使得该现象的不得体性在相关者的眼中得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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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控制的惩罚主义及其效果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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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社会变迁中的刑法发展
简 介:怎样才能有效遏制迅猛增长的犯罪率,一些专家主张大力推行宽大量刑,而公众(特别是被害人)主张加大对犯罪的刑罚力度。双方对自己的主张都有可靠的根据,而立法者根本不能确定哪个主张是最好的。最好的答案是什么,谁也不知道。刑事政策制定者总是迎合公众的直觉:处罚越严厉,犯罪就越少。如何看待决策者和公众的这种直觉,需要借助于惩罚和犯罪这两个范畴在实证意义上的程度指标。 惩罚是指以与犯罪行为人的罪行相当的程度处罚行为人的倾向,或者说,不管为了预防、隔离,还是仅仅为使行为人遭受痛苦,以与行为人造成的损害相当的程度处罚行为人的倾向。惩罚是给予刑罚处罚的意愿,它有多种表现形式(比如,公众对刑罚的心态;支持或者反对死刑;要求加重刑罚的呼声)。本文主要关注的是法律上的惩罚。一个国家的刑罚处罚范围越大,被处罚的行为人越多,监禁比重越高,处刑越严厉,惩罚倾向就越突出。惩罚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犯罪控制对刑罚处罚和严厉刑种的倚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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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涯犯罪人和选择性监禁隔离 收藏
作者: 〔美〕米歇尔·戈特弗里德森 特拉维斯·赫尔希 著 樊文 译 出版时间:2018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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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刑事法前沿(第10卷)
简 介:近年来Andrew von Hirsch跟踪研究了刑事司法政策的四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美国的量刑政策追求的主要目标是康复(Rehabilitation)。他认为,通过大量各种各样的治疗技术可以让行为人变成守法居民。这个假设给那些对行为人量刑的人提供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允许他们根据行为人所需的治疗和犯罪的严重程度以及行为人对社会带来的危险来确定刑期的长短。 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持续进展的研究显示,这种治疗处遇只有很小的效果或者根本就没有效果,康复模式也因此遇冷而失宠。正如von Hirsch指出的,证明康复模式合理的视角(通常称为实证主义)已经能被用于证明无论行为人能不能被治疗,都能“约束”行为人的合理性(因为它能够预测未来的不良行为),但是,实证主义和康复之间的联系,是如此之强,以至于康复的“失败”导致人们寻找决定的量刑的新的合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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