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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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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民事裁判的边界
简 介:无论是大陆法系抑或是英美法系,均有许多的民诉法学者对民事裁判边界问题作过深入的研究。但是,迄今为止,依然没有一个民诉法学者敢于宣称已经找到了一把可以彻底解决民事裁判边界问题的理论钥匙。同许多其他理论问题一样,民事诉讼标的之确定也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答案。每一位论者只有扎根于本国的民事审判土壤,方有可能构建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民事诉讼标的理论。 本文首先从“形而上”的角度出发,研究了各种诉讼标的理论的价值取向,力图揭示它们背后所蕴藏的具体价值判断。而后,作者努力回归“形而下”的视角,通过研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的大量案例归结出我国现有的诉讼标的确定方法和改进空间。最后,作者给出了自己的思考结论,提出以目标管理案件事实说作为确定诉讼标的范围的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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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裁判边界之选择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民事裁判的边界
简 介:就中国目前的民事司法状况而言,各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判边界(诉讼标的)确定方法的不一致性所可能带来的潜在危害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如何提出一个切合实际的民事诉讼标的理论具有现实的急迫性。在第三章中,介绍了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以案件事实要素来确定诉讼标的范围的理论改革新动向。近年来,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巨大的理论转型,是因为案件事实覆盖范围的广泛性让民事诉讼标的理论找到了新的生长点。面对最新的案件事实说,中国的民事诉讼标的确定方法究竟应当何去何从?是固守传统诉讼标的理论,抑或是选择新诉讼标的理论,还是坦然地接受案件事实说?这既需要探讨案件事实说的价值取向,又需要研究该理论与中国民事审判方式的可契合性,更需要正视理论革新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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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裁判边界之经验实证分析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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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民事裁判的边界
简 介: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很少能够看到法官在判决书中直接提起诉讼标的这一概念的定义。相较于诉讼标的这一抽象概念而言,“民事裁判边界”以其直白或许更容易被法官所接受。也许有的法官直言不讳道:“在实践中,我们对于‘诉讼标的’这一概念虽然已经‘耳熟能详’,但具体何指?又似乎给我们特别是司法实务工作者‘只能意会,不可言传之感’。”迄今为止,似乎我国的最高司法机关也并不准备给诉讼标的下一个统一的定义。最高司法机关的模糊态度,直接影响到了各级人民法院对诉讼标的问题的整体性研究,从而使得司法实践没能对许多和诉讼标的紧密相关的问题给出明确而统一的回答。因此,民诉法学者们也难以从诉之合并、诉之追加、诉之变更以及既判力范围等问题上明确地看出法官对诉讼标的的理解。有鉴于此,本章希望通过大量的案例来探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究竟采行的是哪一种诉讼标的理论。文中所承载的连篇累牍的案件也许会让读者感到阅读的负担,但它们的确颇具实证研究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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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对象的构成要素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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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民事裁判的边界
简 介:民事裁判的对象不局限于诉讼标的,但导论中已将研究对象限制于其核心部分——诉讼标的,故对其余无关本书宏旨的民事裁判对象不再作进一步讨论。在已有的各种诉讼标的理论中,对于诉讼标的范围的划定,不外乎借助三个基本要素:法律关系、案件事实和诉之声明。 就传统诉讼标的理论而言,其特定诉讼标的之方法只有三种模式可以选择:(1)法律关系;(2)诉之声明和法律关系;(3)案件事实、诉之声明和法律关系。无论传统诉讼标的理论特定诉讼标的的方式如何变化,都不会抛弃法律关系这一最基本的要素。就新诉讼标的理论而言,其特定诉讼标的之方法只有两种模式可以选择:(1)案件事实和诉之声明;(2)诉之声明。无论新诉讼标的理论特定诉讼标的的方式如何变化,其也只是将法律关系这一要素剔除在外而已。而在英美法系诉讼标的理论的最新发展潮流中,用来特定诉讼标的的要素只剩下了案件事实这一个要素。这意味着,不但法律关系被剔除了,连诉之声明也被逐出诉讼标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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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边界理论改革的新动向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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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民事裁判的边界
简 介:关于民事裁判边界之讨论,传统诉讼标的理论和新诉讼标的理论的交锋,主要是发生在20世纪中期,但这两种理论并没有哪一方完全战胜另一方而取得绝对性的统治性地位。如今,德国采行的是新诉讼标的理论的二分肢说,日本则坚持使用传统诉讼标的理论。除此之外,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还出现了一些其他的诉讼标的确定方法。这些民事诉讼标的的改革新动向,值得引起研究者的充分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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