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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公益诉讼实施状况及其对策研究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公益性诉讼实施权配置论
简 介:本章在考察中国公益诉讼的规则构建和制度实施的整体状况的基础上,重点对公益诉讼制度的八大核心争议问题展开评析,揭示中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瓶颈在于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何为公益诉讼”以及“为何公益诉讼”两个根本性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公益诉讼旨在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其他类型的社会公共利益虽然可以构成对诉讼规则进行特殊化处理的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但均不存在固有直接利害关系人缺位问题,不属于公益诉讼制度的规范对象。消费公益诉讼中的社会公共利益指向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独立于特定受害人的物质性损害;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社会公共利益指向生态服务功能,存在独立于特定受害人的物质性损害。因而,消费公益诉讼通常不涉及损害赔偿问题,而环境公益诉讼则涉及损害赔偿问题。尽管消费公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存在显著区别,但两者均以与诉讼结果不存在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形式当事人为原告,促进正诉与防御滥诉成为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双重目标。本章据此对公益诉讼的基本逻辑及其实现路线展开了深入分析。最后,本章还指出了中国公益诉讼制度所面临的几项其他重要任务:授权私益受害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拓展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类型、确立公益诉讼支持私益诉讼的理念、强化公益诉讼补充行政执法的认识、构建公益诉讼判决执行特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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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实施权配置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公益性诉讼实施权配置论
简 介:新《食品安全法》修改遵循“重典治乱”的基本精神,全面强化行政监管在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和事故处理中的威慑功能,而消费者及其团体的私人执法在食品安全领域中的应有价值尚未获得充分认识。尽管报告、投诉、举报、审查、实名登记等制度在客观上彰显私人执法精神,但它们主要被作为公共执法的信息来源和辅助手段,其执法主动权完全控制在行政机关手中。公益诉讼是唯一能够抛开甚至对抗行政机关的私人执法手段,在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的法制背景下,其对行政监管发挥着必不可少和无法代替的重要功能。为全面贯彻“重典治乱”的修法宗旨,即使最终修正案极有可能仍然回避对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仍然有必要从解释论层面尽最大限度为食品安全法领域内的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扫除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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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实施权配置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公益性诉讼实施权配置论
简 介:消费者集体性损害赔偿案件通过个别诉讼方式解决虽符合诉讼原理,但因消费者诉讼动力不足、司法资源有限而难以穷尽经营者的不法收益。集团诉讼、团体诉讼、示范性诉讼、共同代理人诉讼等立法或者司法层面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试图通过法定赋权模式或者意定赋权模式实现化繁为简的宗旨,但均在实现集体性纠纷解决的规模化效应和确保当事人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之间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二阶型消费者集体性损害团体诉讼制度将法定赋权模式与意定赋权模式高度融合,很好地解决了前述矛盾,代表消费者集体性损害赔偿团体诉讼的未来走向。尽管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尚未确立消费者集体性损害赔偿团体诉讼的二阶构造,但在解释论上得将确认共通性义务的一阶程序解释为公益诉讼,而将个别确定消费者债权的二阶程序解释为诉讼信托,并将消费者放弃行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凝集成撇去不法收益请求权,并由消费者协会提起具有公益诉讼属性的补充性撇去不法收益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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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实施权配置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公益性诉讼实施权配置论
简 介:环境公共利益在本质上可以还原为不特定多数人独立享受生态服务功能的私人利益。为避免产权主体虚设导致的“公地悲剧”,作为生态服务功能载体的自然资源由象征意义上的全民所有走向实质意义上的国家所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市场失灵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政府失灵告诫人们单纯通过公共执法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再现实。在公共信托理论的解释框架下,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被烙上社会公共财产的印迹。公民的委托人身份使得不再信任公共执法的私益受害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备正当性,而政府的受托人身份为我们在解释论上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奠定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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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诉讼实施权与私益性诉讼实施权的融合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公益性诉讼实施权配置论
简 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对立设置仅仅是学术界出于研究便利而构建的理想模型,要求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之间保持绝缘则属于削足适履,妨碍纠纷的及时妥善解决。理论界与实务界试图运用共同诉讼理论缓解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分立所带来的困境,但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合并往往将导致不为决策者所欢迎的多数人诉讼局面,其诉讼程序运行也不甚通畅。通过实体赋权抑或程序赋权方式赋予公益性诉讼实施权主体以私益性诉讼实施权或者赋予私益性诉讼实施权主体以公益性诉讼实施权,则能够在避免多数人诉讼的基础上实现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有机融合,并得据此在解释论层面构建中国特色团体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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