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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论 收藏
简 介:本书从党内法规的属性特征入手,厘清党内法规的独到之处,从两者的一致性与差异性两个方面,阐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形成机理。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文本,运用数理分析法、类型化分析法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归纳为并行关系、交叉关系、一体关系,阐述每一关系类型的内涵、特征、适用范围。在此基础上,建构每一关系类型的衔接协调基准,即并行关系的党务国务区分基准、交叉关系的双重区分基准、一体关系的谦抑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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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论 收藏
简 介:本书从党内法规的属性特征入手,厘清党内法规的独到之处,从两者的一致性与差异性两个方面,阐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形成机理。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文本,运用数理分析法、类型化分析法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归纳为并行关系、交叉关系、一体关系,阐述每一关系类型的内涵、特征、适用范围。在此基础上,建构每一关系类型的衔接协调基准,即并行关系的党务国务区分基准、交叉关系的双重区分基准、一体关系的谦抑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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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关系的协调基准:混合性党规的谦抑基准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论
简 介:作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最为紧密的关系,一体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为混合性党规。所谓混合性党规,是指由党的立法机关与国家立法机关共同制定、发布,但以党的文号出现的党内法规类型。虽然其是由党的机关与国家法律共同制定与颁布,但在性质上仍属于党内法规的范畴,称之为混合性党规的原因有三:一是混合性党规是“混血儿”,是由党的机关与国家机关联合制定与颁布的,体现出“混合”属性;二是调整范围、调整对象的“全域性”,即混合性法规既能调整党务,也能调整国务,既能约束党组织与党员,也能约束非党组织与党外人士;三是法律效力的“横跨性”,即混合性法规既能在党内法规领域发生效力,成为党组织与党员活动与行为的法规依据,也能在国家法律领域发生效力,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社会组织、普通民众的行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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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关系的协调基准:双重判断基准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论
简 介:在交叉关系中,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对同一事务都有权调整,都能做出规定,如果两者的分工界限不明,就会为相关权力的滥用、错用、乱用提供制度空间。例如《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作为党内法规,其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具有讨论和决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作为国家法律,其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此外,上述法律第六十三条规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据此可以推定,各级人民政府也有重大问题决定权。根据上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地方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权既是党内法规的调整对象,也是国家法律的调整对象,并且两者都对此做出了规定。但上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仅仅粗略规定了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有讨论和决定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却并未明确此权力的行使范围,因此可能为党委干预国家机关的法定职权提供了党内法规的依据。因此,建构相关区分基准,明确交叉关系中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调整范围,将有利于解决党政“越位”“错位”“不到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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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行关系的协调基准:党务国务的区分基准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论
简 介:并行关系的适用范围为党A2与国D、党A2与国C3,即党的自身建设领域与国家私法领域、政治性较弱的公法领域(见图1)。在上述两大领域,党规与国法的关系的理想状态是“各管一块,互不干涉”,“各行其道、并行不悖”“相辅相成、无缝对接”。在并行关系中,党内法规不能侵入国家事务,涉足国家法律调整的范围,在国家法律之外,另搞一套来直接治理国家和社会,出现所谓的“依规治国”现象。因此,对于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法的责任追究问题,党内法规不能设定具体的违法情形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多原则性规定“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或“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同样,国家法律不能侵入党内事务,涉足党内法规的调整范围,对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进行干预,出现所谓的“依法治党”现象。因此,一些国家法律只能原则性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所在单位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至于党组织如何设立、如何开展工作,则应由党内法规具体细化,国家法律不能做出过多的规定。如果国家法律对党组织的职权职责、党的建设活动做出过多规定,事实上,会产生国家立法机关审议党务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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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协调及其基准框架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论
简 介:如果说,在制度粗疏时代,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向前延伸,互不干涉的两条直线,那么在制度密集的今天,这两者之间势必发生互相交流与衍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问题,随着依法执政这一重大命题的提出进一步凸现出来。胡锦涛曾精辟指出:“要着力加强制度的系统性,加强整体规划和统筹协调,既重视基本的法规制度又重视具体实施细则,既重视单项制度的建设又重视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的配套,既重视党内法规制度的建立健全又注意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协调配合,使各项法规制度彼此衔接、环环相扣,真正发挥法规制度的整体合力。”因此,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坚持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前提是把党的治理问题解决好,这就要坚持依规治党;重点把国家治理问题解决好,这就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各自聚焦解决治党和治国问题,两者在功能定位上各有侧重、相对独立,既不能缺位,更不能越位,避免出现“依规治国”或“依法治党”,因此,研究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与衔接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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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类型化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论
简 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是指两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状态。作为中国法治实践中最具特色的规则体系,党内法规在新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推进作用,即使在国家法律体系基本建成并逐渐完善的今天,党内法规作为党行使领导权和执政权的主要规范依据,其提供的制度需求量日益增加,其体现的重要性日益彰显。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党内法规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体系,并逐渐形成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新格局。在此格局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并存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框架得以正式确立。 要想充分发挥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乘数效应,必须厘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党规与国法的具体关系千千万万,要想在如此纷繁复杂的关系中,把握党规与国法的协调衔接规律,并建构成熟理论,用以指导实践,就必须探索出较为有效的分析方法,将复杂的看似杂乱无章的现象加以抽象化、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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