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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法律评论(第3辑) 收藏
简 介:《重庆大学法律评论》为重庆大学法学院主办的集刊。本书是第3辑,内容丰富,栏目涵盖法理学、部门法及国外经典著作选译等,从法学领域的二级学科角度看,所选文章涉及法理学、刑法、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部门法,内容充实、覆盖面广、可读性强。
¥ 26.7 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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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法律评论(第1辑) 收藏
简 介:本书为重庆大学法学院主办的集刊。全书分为六部分,“中国传统法文化漫谈”以法家和“沈学”的构建为代表,主要分析了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发展;“法制人物研究”论述了钱端升先生和李贽其人及其法学思想;“法学理论前沿”重点探讨了古今中外法学人物、法学理论和法学案例;“法学教育研究”以个案研究为例,论述了中国古代法律教育中的法官培训;“外国法译评”介绍了良心与中世纪衡平法院的关系;“学术快讯”介绍了2017年全国法律文化研究召开的会议。
¥ 23.7 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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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法律评论(第3辑) 收藏
简 介:《重庆大学法律评论》为重庆大学法学院主办的集刊。本书是第3辑,内容丰富,栏目涵盖法理学、部门法及国外经典著作选译等,从法学领域的二级学科角度看,所选文章涉及法理学、刑法、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部门法,内容充实、覆盖面广、可读性强。
¥ 26.7 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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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法律评论(第1辑) 收藏
作者: 重庆大学法学院 主办 陈锐 主编 出版时间:2018年07月
简 介:本书为重庆大学法学院主办的集刊。全书分为六部分,“中国传统法文化漫谈”以法家和“沈学”的构建为代表,主要分析了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发展;“法制人物研究”论述了钱端升先生和李贽其人及其法学思想;“法学理论前沿”重点探讨了古今中外法学人物、法学理论和法学案例;“法学教育研究”以个案研究为例,论述了中国古代法律教育中的法官培训;“外国法译评”介绍了良心与中世纪衡平法院的关系;“学术快讯”介绍了2017年全国法律文化研究召开的会议。
¥ 23.7 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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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威廉·琳赛·卡尔内 陈锐 著 黄辛 周新添 译 出版时间:2019年05月
关键词: 托马斯·沃尔西 诺丁汉大法官 禁制令 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之争
出处: 重庆大学法律评论(第2辑)
简 介:从沃尔西到诺丁汉任大法官的这一时期是大法官法院发展的黄金时期。在这一时期,大法官法院的审判程序逐渐固定下来,大法官们总结出了一些审判惯例与格言,这标志着大法官法院走向成熟。在这一时期,大法官法院的管辖范围也有了大幅度的扩张,传统的用益与信托诉讼已变得非常普遍,此外,大法官法院还受理与遗产管理和财产分割、慈善、已婚妇女独有的财产、抵押和担保、婴幼儿和智障人士以及精神病人的监护、欺诈和账目审查等有关的案件。大法官法院还拥有了颁发禁制令的特权,但这一特权遭到了普通法院的法官们质疑,进而引发了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之间的紧张关系。著名的柯克大法官与埃尔斯米尔大法官之争就发生在这一时期。虽然大法官法院在与普通法院的斗争中占了上风,但继任的衡平大法官(如培根等)采取了比较温和的态度,从而消弭了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之间的裂痕,从而奠定了英国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并行不悖的二元机制。
¥ 9.25 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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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法院历史概览:从起源到沃尔西大法官 收藏
作者: 威廉·琳赛·卡尔内 陈锐 著 黄辛 樊雪娇 译 出版时间:2019年05月
关键词: 衡平法院 大法官法院 国王的咨议会 衡平大法官 国王的良心
出处: 重庆大学法律评论(第2辑)
简 介:托马斯·沃尔西可以说是中世纪最后一位伟大的衡平大法官,是大法官法院发展早期的标志性人物。作为一种衡平法院,英格兰的大法官法院和普通法院一样,起源于早期诺曼统治者设立的、古老的御前会议,或国王的咨议会——该机构是所有皇家法院的共同母体。由于国王的咨议会拥有独特的优越地位,因此经常收到臣民的诉状,慢慢就形成了一种解决纠纷的机制与机构,大法官法院应运而生。在早期,大法官法院主要受理那些普通法无法救济的案件,包括口头合同纠纷案件、信托和用益纠纷案件等,但也拥有一些普通法案件的管辖权。最初,向大法官法院提起诉讼非常简便:可以用法语或英语而非拉丁语起诉,甚至可以口头起诉;无须交纳诉讼费用;大法官法院审理案件进展较快,经常采取庭外解决方法。但后来变得与普通法院没有明显区别。大法官法院由衡平大法官主持,其下设有12名主事,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与普通法院相比,大法官法院的主要工作是“管理与保护”,而非“司法与惩处”;衡平大法官作为“国王良心的”的守护者,有能力通过“披露”的方式审查那些不诚实、狡诈的被告的良心,这是大法官法院相较于普通法院的优越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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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venience and DNA Patents:A Preliminary Analysis 收藏
作者: 重庆大学法学院 主办 陈锐 主编 出版时间:2019年05月
出处: 重庆大学法律评论(第2辑)
简 介:分析哲学和专利法一般不会出现在同一话语领域,然而,一旦两者在同一话题上相遇时,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美国最高法院晚近发布了一个判例(Association for Molecular Pathology v. Myriad Genetics,Inc.),如果用分析哲学技巧对之进行分析,会发现其内部的不协调性。在这一判例中,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否决两个分立的DNA分子(一个是实验室培育出来的cDNA,另一个是自然意义上的DNA)的可专利性(patentability),从而潜在地将诉求中的缺陷归结为基因信息的过量。它们之所以进行如此的归结,是因为它们将被解密的信息化约为分子的微观物理性能。如果我们运用分析哲学的技巧与概念进行分析,将证明“自然产品学说”(the product of nature doctrine)并不能可靠地解决这一难题(至少目前是这样),因为它不能提供一个内在融贯的分析框架。法院最好运用其他政策工具,解决此类问题。
¥ 3.46 试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