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作为制度化进程的意外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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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万胜
著
出版时间:2016年12月
关键词:
出处:
农民合作社发展中的问题与法律规制
简 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有资格参与市场经营的特殊法人,在一般的民法体系中可以被看作与企业或社团并列的“合作社”,但在社会学的视野中,它的面目依然是模糊的。社会学界对于这种新型组织的研究重心仅局限于这种经济组织中的非经济因素,比如习俗、关系网络、信任、整合或其他文化问题,而有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我们应该如何从整体上把握这类组织?或者说,作为社会学研究者,我们究竟应该如何“想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韦伯将社会组织分为:强制机构、企事业团体和协会,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到底可以归为哪一类呢?史密斯根据联系的紧密程度针对可以产生集体行动的组织类型建立了一个谱系,这个谱系的一端代表着共同体,另一端代表着协会。显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既可以是共同体,也可以是协会。社会学对于合作社的研究还处于缺乏范式的阶段。在本文中,笔者试图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出一个具有社会学色彩的整体性把握。具体地说,笔者力求通过类比李猛等人对于单位意象的建构策略,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理解为一种制度化进程的意外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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