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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论:一个初步的比较研究(第2版) 收藏
简 介:把儿童视为拥有权利的主体并从人权的角度加以保护,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本书纳入了儿童权利保护领域的新内容,比如,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具体而深入的阐释、从权利视角解决儿童问题以及对儿童群体权利的强调,充实了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的内容,特别是从《儿童权利公约》的视角对困境儿童特殊需求的阐释,都有助于对儿童权利的理解,进而制定适合我国儿童保护的政策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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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论:一个初步的比较研究(第2版) 收藏
简 介:把儿童视为拥有权利的主体并从人权的角度加以保护,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本书纳入了儿童权利保护领域的新内容,比如,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具体而深入的阐释、从权利视角解决儿童问题以及对儿童群体权利的强调,充实了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的内容,特别是从《儿童权利公约》的视角对困境儿童特殊需求的阐释,都有助于对儿童权利的理解,进而制定适合我国儿童保护的政策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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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义犯罪发展特点分析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社会变迁中的刑法发展
简 介:“9·11”事件之后,恐怖主义犯罪迅速向全球蔓延,特别是出现了一些恐怖活动的高发地带,比如,北高加索地区、“伊斯兰弧带”、南亚地区、美国以及整个中东地区等。这种状况反映出国际社会的动荡不安,而动荡不安又使得一些长期受到压抑的矛盾浮出水面。这些矛盾的升温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宗教、历史等错综复杂的情形所致。这些地方情况各异,但都存在长期难以解决的问题,在国际因素的冲击下,它们成为恐怖犯罪的频繁发生地。目前,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危害性的认识基本趋于一致。尽管也有论者从恐怖主义者的诉求及恐怖活动的结果方面认为恐怖主义有着另外一套认识和理解社会的逻辑和世界观,似乎他们在道德上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是,绝大多数观点认为,无论有着什么目的、信仰、结果,用残忍和恐怖的手段残杀无辜平民以及攻击民用设施都是非法的。另外,与传统恐怖主义不同,当代恐怖主义犯罪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看,都显示出极其复杂的特征,这使得集中武力打击和遏制变得十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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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研究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社会法学的时代探索
简 介:我们生活的世界是一个由成人主宰的世界。儿童的利益时刻处于危险之中。虽然爱护儿童是一种普遍的人类文化价值,是社会文明和传统美德的体现。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儿童除了作为“问题”受到关注之外,他们的权利几乎被遗忘了。可以说,到底应该怎样保护好儿童,至今还是一个没有解决好的世界各国都面临的难题。例如,是把儿童作为个体权利主体来保护,还是作为需要呵护的可怜的或者可爱的“小动物”来保护?当成人的愿望和利益与儿童的愿望和利益发生冲突时,儿童是不是只能服从?等等。把儿童的利益宣布为权利,并且从人权的角度加以保护,是现代国际国内法律发展的一个进步趋势。其中,“最大利益原则”就是近些年来国际人权公约和相关国家立法确立的一项旨在增进儿童保护的重要原则。本文拟就这一原则作初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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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年司法专业化发展新探索 收藏
简 介:自1984年上海长宁区成立第一个少年法庭以及1986年上海长宁区检察院组建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组伊始,中国少年刑事司法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30多年来,少年司法的发展并不顺利,甚至还经历过少年法庭、少年检察机构纷纷撤并的时期。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将其他法律中与少年司法有关的一些内容以及司法经验中比较成熟的做法纳入其中。毫无疑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中国少年司法的发展提供了助力,但这一专章规定仍然比较概括,需要进一步细化。另外,在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框架内少年司法怎样进一步发展,尚需实践的检验。除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少年司法问题也先后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性文件,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等。据此,各地方未成年人审判和检察部门进一步探索少年司法专业化发展新模式,除了基本机制设施、相关制度的建构完善之外,其中比较突出的是涉罪少年帮教模式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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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与儿童权利保护 收藏
关键词:
简 介: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在美国诞生之前,少年犯一直被像成年犯一样对待。19世纪末叶,伴随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到来,妇女解放运动和儿童保护运动的发展,以及科学的发展和进步,当然还包括少年犯罪的复杂化,人们对儿童以及不良少年这一群体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认识到制裁的威慑力对那些分不清对错的少年没有作用,应当免除年幼孩子的刑事责任。对于困境儿童以及少年罪犯来说,社会是有责任的。于是,1899年,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院法——《无人照管、忽视及罪错儿童处遇和监管法令》(An Act for the Treatment and Control of Dependent,Neglected and Delinquent Children)出台,在美国伊利诺伊州芝加哥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当时这个机构的性质是福利体系的一部分,同时作为刑事司法体制中转处的替代物,解救困境儿童是少年法院的初衷。建构这种福利性质机构的依据是儿童最大利益以及“国家亲权”理论。此后,为触法少年单独设立法院的做法迅速在美国本土和欧亚国家传播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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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离失所儿童的权利保护 收藏
关键词:
简 介:世界范围内各种冲突持续不断,其越来越多地使用尖端、残酷的武器和作战方法,殃及大量平民,尤其是造成大量儿童无家可归、流离失所。其中有很多儿童与家人失去联系,因而成为无家人陪伴的儿童,难民儿童和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最有可能成为这样的儿童。因此,本章将这两类儿童权利保护问题合并为一章进行阐述。 难民儿童和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最有可能成为无人陪伴的儿童,即便有家人陪伴,也基本处于颠沛流离当中。儿童权利委员会已经注意到,无人陪伴的儿童更易于遭受各种剥削、歧视、虐待,被招募为新兵、童工(包括为其收养家庭做童工)以及拘留等方面的危害,无法获得粮食、居所、住房、卫生保健服务和教育,无法获得适当的身份、登记、寻找家人的线索及寻求法律咨询,通常被边境或移民官员拒绝入境或被拘留,而其中女童遭受性侵犯的风险极大。无人陪伴的儿童在申请难民地位、返回家园方面也面临重重困难。因此,这些儿童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他们也属于有“特殊需求的儿童”。特需儿童虽然不是一个国际法律用语,但常被政府间和非政府间机构用于表明儿童中特别弱势的一些群体,这种弱势或是因为儿童的地位如难民,或是他们暂时或永久地失去家庭,或受到战争影响而处于动荡之中。特需儿童不是因为特需而成为不同于其他儿童的特别群体,而是因为只有满足了儿童的这些特别需要,才能帮助他们正常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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