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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与人权:以国家义务为中心 收藏
简 介:本书在全面总结自然灾害时期国家人权义务国际标准和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系统探讨了自然灾害下国家人权义务的层次、内容、范围以及原则,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层面对中国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时期的人权保障义务提出了新对策。本书从人权角度研究自然灾害,改变了国内灾害研究和实践中惯用的人道主义视角,避免了人道主义视角的内在局限性,改变了国家传统的防灾减灾观念,为自然灾害研究和中国自然灾害治理实践提供了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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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灾民人权国家保障的当代实践和完善之道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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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自然灾害与人权:以国家义务为中心
简 介: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自然灾害仍然频繁发生,给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极大的威胁,比如,1998年的自然灾害损失为3007亿元,而2008年自然灾害损失更是高达11752亿元。面对如此严重的自然灾害,执政党和政府皆给予了高度的重视,采取了众多措施防灾、减灾和救灾,在灾民人权保障方面取得了伟大的成就。尽管如此,我国在履行灾害时期人权保障义务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我们比照国际标准、结合国外以及历史经验探索完善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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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灾民人权国家保障的历史演进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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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自然灾害与人权:以国家义务为中心
简 介: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多、损害后果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从公元前十八世纪,直至公元二十世纪的今日,将近四千年间,几乎无年无灾,也几乎无年不荒。”陈高佣的统计结果表明,“秦汉至清代发生的灾害达9697次”。从1912年到1948年,全国共有16698县次发生过一种或数种灾害,每年有1/4的国土笼罩在自然灾害的阴云之下。新中国成立之后,各种自然灾害也是年年不断,尤其是1959~1961年的三年困难时期、1976年的唐山大地震以及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等特大自然灾害更是世界罕见。 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一方面给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带来巨大损失,给中国人民的人权带来了巨大风险;另一方面也磨炼了中国人民与自然灾害斗争的勇气和决心,并丰富了中国抗灾救灾和保障灾民权利的思想、制度与实践。因此,尽管中国古代社会没有“人权”这一词汇,中国近现代社会人权话语也一直没有成为主流话语,但是自古代到改革开放之前,中国不仅不缺乏灾民人权保障的理论学说,也不缺少保障灾民人权的制度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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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下国家人权义务法治保障的国外经验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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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自然灾害与人权:以国家义务为中心
简 介:尽管自然灾害下国家人权义务的国际标准已经确立,但是国际标准在更多情况下只能作为国内立法与实践的指南,国际标准的落实和灾民人权的实现最终依赖的还是国内立法以及相应的执法和司法机制。事实上,大部分国家都已经通过立法手段规定了自然灾害时期的国家义务,将灾民权利确认为法律权利或者为灾民权利实现提供了法制保障。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开通了自然灾害时期司法救济渠道,为灾民权利的保障提供了最坚实的底线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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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下国家人权义务的国际标准及其实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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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自然灾害与人权:以国家义务为中心
简 介:自然灾害下国家人权义务的国际法律规范主要来源于国际人权法、国际灾害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它们为自然灾害时期国家履行人权保障义务提供了国际标准。其中,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了自然灾害下国家人权义务的原则和范围;国际灾害法是国际社会自然灾害应对规范的主要来源,它不仅将人权作为自然灾害应对的基本原则,而且还规定了自然灾害时期国家人权义务的具体内容以及具体人权的义务履行标准。当然,为了促进和监督国家履行这些义务,联合国以及区域性机构采取了相关的监控或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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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自然灾害与人权:以国家义务为中心
简 介:上文的论述已经表明,国家是自然灾害时期人权保障的首要义务主体。并且,自然灾害时期的人权保障面临一个悖论:一方面,自然灾害的发生为人权实现带来了风险,加大了人权保障的难度;另一方面,自然灾害时期的人权危机更加提升了人权保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这一悖论实乃任何一个勇于对其民众负责的、真正重视人权的政府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它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在自然灾害期间人权保障的质量和水平。在笔者看来,这一悖论的解决,既关系到自然灾害情形下国家人权义务的层次、范围和内容,也取决于国家解决这一问题所遵守的基本原则,因为义务和原则乃是自然灾害时期人权保障具体制度的基础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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