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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下的中央管治权研究 收藏
简 介:“中央全面管治权”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一国两制”内容的重要论述,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本书以“中央管治权”为主要研究对象,从“中央管治权”的基本框架、“中央管治权”的细分及相互之间的关系、重要中央权力的阐述、特别行政区落实“中央管治权”中的现实问题等四个方面展开论述,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基础理论,为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良好互动提供思想支撑,同时解构了中央管治过程中的制度设计,为“一国两制”的发展增添法治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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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下的中央管治权研究 收藏
简 介:“中央全面管治权”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一国两制”内容的重要论述,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本书以“中央管治权”为主要研究对象,从“中央管治权”的基本框架、“中央管治权”的细分及相互之间的关系、重要中央权力的阐述、特别行政区落实“中央管治权”中的现实问题等四个方面展开论述,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基础理论,为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良好互动提供思想支撑,同时解构了中央管治过程中的制度设计,为“一国两制”的发展增添法治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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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居民中中国公民的宪法义务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一国两制”下的中央管治权研究
简 介:本书第九章论述了中央管治权落实的重要条件是爱国的“港人”“澳人”如何行使高度自治权。而这其中,还需要讨论的一个问题就在于普通的港澳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如何建立与国家的联系。因为只有完善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法定联系,才能够确保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主体认同国家,确保其真正成为爱国者。而在法学中,公民与国家之间联系的重要途径就是履行宪法义务。 义务是法学研究中经常被提及的概念,其基本含义为,法律关系中,一方必须对另一方做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著名法理学家霍菲尔德(Wesley Newcomb Hohfeld)认为,“所有法律关系都可以归结为‘权利’和‘义务’,且这些范畴足以用来分析即使是最复杂的法律利益问题”。法律乃一系列规则,其目的在于对社会秩序的规范,因此法律中都会规定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而这其中宪法上所应承担的义务,就是宪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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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治权的实现与公职人员的忠诚义务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一国两制”下的中央管治权研究
简 介: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管治权除了其自身直接行使外,也需要特别行政区公权力机构忠诚执行,需要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尽忠职守,积极履行忠诚义务。否则,中央管治权难以在特别行政区完全落实。本章以2016年发生在香港立法会的议员宣誓风波为例,从制度解析与完善的视角明确公职人员的忠诚义务如何履行的问题。 在基本法的框架下,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的重要治理机关。其中,立法会议员成为其行使自治权的主体。因此,要确保立法会行使自治权的合法性,首先要确保立法会议员的合基本法性;要确保爱国者的“港(澳)人治港(澳)”,首先要确保立法会议员是爱国者。只有立法会议员本身符合基本法,只有立法会议员本身是爱国者,立法会才能够正确行使被授予的立法权,保证中央管治权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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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治权与爱国爱港(爱澳)的社会基础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一国两制”下的中央管治权研究
简 介:在之前的章节,我们曾谈及中央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的关系,厘清了高度自治权的权力边界。但是,要全面理解中央管治权下高度自治这一政治法律现象,并不仅仅是解决一个权力的边界问题,还需要解决一个用权者“人的问题”。诚如第四章所述,中央管治权从具体事权的角度可分为四种,即中央全权负责管治事项中的权力、需要特别行政区进一步参与或处理的中央决定权、中央劝谕式监督权,以及中央具否定权限的监督权。而这四种权力都有需要高度自治权予以配合或服从的地方。为此,我们说,在高度自治范畴内,还需要解决一个高度自治的实施者——“港(澳)人治港(澳)”的“人的问题”。中央管治权的行使和落实需要爱国爱港爱澳的政治力量的支持。不认同国家统一和主权,不接受中央管治权,“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就会对抗中央管治权,偏离正确的轨道。所以,“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必须以爱国爱港爱澳者为主体,维护和支持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管治权,从而奠定中央管治权的社会政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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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监督权与特别行政区自治监督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一国两制”下的中央管治权研究
简 介:中央拥有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这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然而,目前在港澳,对于中央监督权究竟是否应当存在、中央监督权究竟包括哪些内容以及中央监督权的力度究竟该如何加以保障,特别是中央监督权与全面管治权的关系等问题,均还存在争议。这种局面无疑会对中央监督权的进一步落实、全面管治权的深化,甚至“一国两制”实践的顺利进行造成影响。为此,本章就以澄清中央监督权存在的正当性、概念范围以及权力保障作为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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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指令权与特别行政区的合作行政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一国两制”下的中央管治权研究
简 介:中央对港澳特别行政区具有全面管治权,但在实践中不难发现,中央管治权的落实仍然存在诸多障碍。有学者就指出,这是由于缺乏政治权威的保障,而改变之路就在于将魅力型权威和法理性权威有机结合,特别是开创宪制惯例,唤醒诸如基本法中“中央指令”等“沉睡”的权力。也有学者在比较研究了多个走出自治式分离宪制困境的案例后,提出了肯定宪法国家主义以及需要对自治权依法监督和合作的观点。 但无论是对权力的“唤醒”还是对自治权的监督与合作,在以建设法治国家作为目标的今天,规范化与制度化都是其必须面对的问题。中央对港澳实施全面管治权要摆脱宪法“没有牙”的状态,那么必须将其权力规范予以具体化。其中,中央指令权的内容就非常丰富,是中央落实全面管治权的重要制度,它既包括对相关法律、国际协议等文件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也包括对高度自治如何监督的问题等。因此,本章旨在尝试对自治监督语境下中央指令权如何规范化实施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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