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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介:2018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布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并自当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我会)接受中国法学会委托,组织“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项目组的专家以通信形式对草案进行了认真讨论,为其中“婚姻家庭”编(以下简称《草案》)提供修改意见。 我会专家们认为,《草案》考虑了婚姻家庭领域的实际情况与存在的问题,在立法价值上体现了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婚姻家庭价值与稳定;在体例上将《收养法》纳入婚姻家庭编,在具体制度中增加了近亲属与家庭成员、日常家事代理、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婚内析产、登记离婚审查期等社会上有需求、有呼声,司法实践中有判例、有解释的规定,扩大了探望权的主体范围,修改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取消了家务补偿制度的适用前提。相较于此前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将“家庭关系”章分为两节,并将调整夫妻关系的条文集中放置,结构更趋合理,逻辑更为严密;语言表述上也更加严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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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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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介: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我会)接受中国法学会委托,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提供修改意见。为充分发挥我会的法治智库作用,为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建言献策,我会于2018年4月20日在北京湖北大厦举办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研讨会”。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婚姻家庭编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各章负责人和项目秘书组共计十余人出席本次会议,对《征求意见稿》逐条进行了热烈、务实的讨论。 与会专家认为,《征求意见稿》考虑了婚姻家庭领域的实际情况与存在的问题,吸收了各方面的部分意见,在立法价值上体现了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婚姻家庭价值与稳定,在体例上将收养法纳入婚姻家庭编,在具体制度中增加了近亲属与家庭成员、日常家事代理、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婚内析产、离婚审查期等社会上有需求、有呼声,司法实践有判例、有解释的规定,扩大了探望权的主体范围,修改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取消了家务补偿制度的适用前提,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和充实了现行《婚姻法》,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婚姻家庭编(草案)(2017年9月26日稿)》也有不少进步。但专家们也认为,《征求意见稿》还有很大的可修改空间,应当抓住民法典分则编纂的契机,在婚姻家庭编的科学性、逻辑性、前瞻性、可操作性上再做进一步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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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婚姻家庭编(草案)(2017年9月26日稿)》的修改建议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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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介: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我会)接受中国法学会委托,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婚姻家庭编(草案)(2017年9月26日稿)》(以下简称《9月26日稿》)提供修改意见。为充分发挥研究会的法治智库作用,为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建言献策,我会于2017年10月28日在北京西藏大厦举办了“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研讨会”。我会顾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陈明侠研究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婚姻家庭编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各章负责人和项目秘书组共计十余人出席本次会议,并对《9月26日稿》逐条进行了热烈、务实的讨论。 与会专家认为,《9月26日稿》在立法价值上体现了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婚姻家庭价值与稳定,在体例上将收养法纳入婚姻家庭编,在具体制度中增加了近亲属与家庭成员、日常家事代理、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婚内析产、离婚审查期等社会上有需求、有呼声,司法实践有判例、有解释的规定,考虑了婚姻家庭领域的实际情况与存在的问题,吸收了各方面的部分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和充实了现行《婚姻法》。但是,专家们也认为,《9月26日稿》还有很大的可修改空间,应当抓住修改《婚姻法》的契机,在《婚姻法》的科学性、逻辑性、前瞻性、可操作性上再做进一步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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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我会)收到贵单位发来《关于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财产关系相关问题进行专题咨询的函》后,我会领导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进行研究,并在2017年9月16~17日我会主办、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承办的“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重大问题研讨会”上,组织与会专家学者进行了广泛深入讨论。现将我会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以及提出的问题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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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监护立法的体例 收藏
简 介:民法典监护立法体例应遵从法典化的要求,体现体系性、科学性等要求,不能片面固守《民法通则》的做法。监护在民法典总则与婚姻家庭编中均应有所体现。《民法总则》可仅规定监护的设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能力范围、监护的终止,将相关条文置于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中,规定于民事行为能力之后,而不专设“监护”节,婚姻家庭编则设“监护”章,对监护的具体规则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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