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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产权与秩序:明清鄱阳湖区的渔课制度与水域社会 收藏
简 介:明清鄱阳湖地区的水面边界争端和草洲权属纠纷,展现的是沿湖居民围绕自然资源的共享与竞争所形成的复杂历史图景。本书以大量新发现的鄱阳湖区渔民历史文书为核心史料,结合历代正史、方志、文集、档案、族谱、碑刻、访谈等相关资料,围绕鄱阳湖“水面权”的获得、转让与保护,进而对湖区人群的定居历史以及渔课制度的建立与演变,特别是对湖池水面的确权过程、渔业捕捞的准入机制、水面权的分化与转让、捕捞纠纷的调解与审理,以及内陆水域社会的治理等重要议题进行了翔实讨论与细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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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产权与秩序:明清鄱阳湖区的渔课制度与水域社会 收藏
简 介:明清鄱阳湖地区的水面边界争端和草洲权属纠纷,展现的是沿湖居民围绕自然资源的共享与竞争所形成的复杂历史图景。本书以大量新发现的鄱阳湖区渔民历史文书为核心史料,结合历代正史、方志、文集、档案、族谱、碑刻、访谈等相关资料,围绕鄱阳湖“水面权”的获得、转让与保护,进而对湖区人群的定居历史以及渔课制度的建立与演变,特别是对湖池水面的确权过程、渔业捕捞的准入机制、水面权的分化与转让、捕捞纠纷的调解与审理,以及内陆水域社会的治理等重要议题进行了翔实讨论与细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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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洲使用纠纷中的法律、习惯与业权 收藏
关键词:
简 介:在历史上,鄱阳湖从来没有正式划定过行政区域界线,一直是属于沿湖各县群众共同使用的自然资源。然而,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沿湖各县群众为了避免纠纷、维持秩序,实际上形成了一定的历史边界与作业范围。1952年,一份由江西省省长邵式平签署并得到中南局批准颁布的文件就规定:“其较大水区或草洲跨越两行政区或因特殊原因不易划清界限者,得由双方协商组织管理委员会管理之,但仍按原有习惯和作业范围进行捕鱼打草,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这就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湖沼河港以及湖区的草洲虽然收归国有,但其使用者仍照历史使用习惯捕鱼、打草,只进行小范围的适度调配。更为重要的是,捕鱼、打草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仍按原有习惯和作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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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湖区文书的发现、收集与整理 收藏
关键词:
简 介:鄱阳湖,古称彭蠡泽、彭蠡湖或宫亭湖,位于江西省北部,长江中游的南岸,被认为是中国最大的淡水湖泊。汇集赣江、修水、鄱江、信江、抚江等水经湖口注入长江。以松门山为界,湖面可以分成南北两部分,南部主湖区水面宽广,湖水较浅,北部狭长,为入江水道,湖水较深。鄱阳湖也是一个季节性变化大的吞吐型湖泊,洪水期与枯水期面积、蓄水量差异悬殊,形成“高水是湖,低水似河”的地貌特征。湖中鱼类种类繁多,渔业资源丰富。在明清时期,鄱阳湖地区主要由南昌、饶州、南康和九江四府管辖,下辖沿湖12州县。这些州县的设置基本被延续至今,整个鄱阳湖地区共有11个县,即南昌、新建、进贤、余干、鄱阳、都昌、湖口、九江、星子、德安和永修。2010年,我们曾为收集鄱阳湖血吸虫病防治档案去过新建、进贤、九江、星子和永修五县。然而,这五个县的馆藏档案情况非常不理想,个中缘由已难以追溯。由此,这五个县没有列入笔者2012年第一次田野考察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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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产权与秩序:明清鄱阳湖区的渔课制度与水域社会》结论 收藏
关键词:
简 介:本书通过对唐宋时期文人文集、诗词游记与地理志书等文献的重新梳理和考辨,并结合其他新近发现的重要乡土文献,对历史上鄱阳湖的形成和演变获得以下认识。 其一,隋唐时期,鄡阳平原可能相继遭遇了多次的水浸,逐渐由沼泽、河网向湖泊水面发展。至迟在唐中叶,在鄡阳平原的南部出现了一个被时人称为“担石湖”的水体,位于饶州与洪州之间,是当时人们往来的水路交通要道。唐代末期,“鄱阳湖”之名开始正式见载于史籍,并逐渐被当时的文人所接受,进而取代“担石湖”之名,成为鄡阳平原上各湖泊水体的总称。 其二,尽管“鄱阳湖”之名早在唐末五代就已出现,但此“鄱阳湖”的范围尚无法得到其他史料的确证。可以基本确定的是,唐末北宋初期,北部彭蠡湖水体顺着水道向上游方向侵蚀鄡阳平原,并逐渐与南部的“担石湖”水体连成一片,从而导致鄡阳平原大部沦为湖泊。但是,今天鄱阳湖的基本范围,最早在北宋末期至南宋初期的史籍中才得到广泛且明确的证明,其南界在邬子港一带,西界则临近赵家围一带,东界已到达鄱阳县附近的双港,北界与今天相似,在周溪、四望山一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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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渔业“隔属”纠纷的审理困境 收藏
关键词:
简 介:在已有的研究中,虽然利用的诉讼档案体量很大,但却主要来自以土地为中心的社会,湖区社会的诉讼文献鲜见。在案件类型上,已有研究的讨论对象主要以民事“细故”纠纷居多,其中又以户、婚、田、土案最为常见,另有相当一部分的“重情”命案。令人遗憾的是,大多数法律史研究者往往并不会力图详细地对一个案件进行深度的社会解读,而是从案卷中选取若干个片段,以满足或佐证自己试图阐述的观点。这类研究有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文献资料不支持深度的解读,如案卷过程文件残缺或缺乏其他匹配的辅助性文献;二是无法把诉讼案件放入特定地域社会进行理解。由于湖区诉讼文献的不易获得,对于湖区渔业纠纷的发生机制以及官方对民间纠纷的处理实践,学界依然不甚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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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水面捕捞纠纷与湖区秩序 收藏
关键词:
简 介:宋代以降,鄱阳湖水域就一直是中国内陆重要的天然渔场之一。然而,由于自然的不确定性,水面边界难以清晰划定,加上人类行为的影响,使得自然水面一直面临着治理困境。对此,一些人主张由“国家”对绝大多数自然水面实行统一管理,另一些人则主张通过创设并执行私有产权来解决。然而,无论是国家还是市场,都不能成功地解决“公地悲剧”,反而有一些地方和社群,借助不同于国家与市场的非正式制度,对有些自然资源有效地实行了适度治理。为此,有人主张将自然资源的管理权下放给使用者,由他们自行管理。 与此主张相呼应,埃里克森(Robert C. Ellickson)发现加州北部夏斯塔(Shasta)县农牧区的居民经常用非正式的民间规范来化解纠纷,而不关心适用于这些纠纷的正式法律,由此提出了著名的“无需法律的秩序”观点。该研究的贡献不在于强调了民间自发形成规范的重要性,而在于充分借鉴了当代博弈论,有力论证了这些规范为什么以及如何会在交织紧密的人际关系互动中生发出来,进而指出没有正式法律仍然可能产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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