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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23年第2辑/总第28辑):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法律实现 收藏
刘云生 主编 欧家路 吴昭军 副主编 2023年12月 出版
简 介:《中国不动产法研究》系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集刊,每年出版两辑,主要针对不动产法律理论和实务等所涉各项领域进行专题研究,每辑设有主题聚焦、理论前沿、学术争鸣、不动产实务等栏目。本书为2023年第2辑,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法律实现”为专题,设有“主题聚焦: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法律实现”“乡村振兴与耕地保护”“学术争鸣”“不动产实务”“编者手记”五个栏目,收录16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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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21年第1辑/总第23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收藏
作者: 刘云生 主编 欧家路 吴昭军 副主编 出版时间:2021年07月
简 介:《中国不动产法研究》系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集刊,主要针对不动产法律理论和实务等所涉各项领域进行专题研究,每辑设有论坛聚焦、理论探索、实务研究、学术争鸣、评论、域外采风等栏目。本书为2021年第1辑,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专题,围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制度、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等诸多方面进行展开,涉及法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多个视角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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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权单元的祠堂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22年第2辑/总第26辑):国土空间治理的法治保障
简 介:根据裁判文书网所载案例,前民法典时代的祠堂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所保护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民法典》颁行后,祠堂则属于第1183条第2款保护的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无论何种定位,作为一种特殊的不动产,我国都将传统祠堂归位于“物”的范畴。但从限定词“人格象征意义”或“人身意义”的立法表述考察,对祠堂之类特定物的保护,表面上是为了保护物,实则保护的是相关权利人的身份性、人格性权利,更是对祠堂所蕴含的伦理精神的一种法权维护和制度保障。 究其实,传统祠堂通过特定的场景设计和空间呈现,不仅实现了家族内部的自我认同和差异布局,还进一步实现了可贵的社会接纳和必要的礼仪互动,是独立于国家成文法之外的显性法权单位和法治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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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不动产法研究》稿约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19年第2辑/总第20辑):《土地管理法》修订
简 介:《中国不动产法研究》系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集刊,为中国房地产法律实务研究论坛纸质版定期刊物,向国内外公开发行。中国房地产法律实务研究论坛系由广州大学不动产研究院、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瑞威资本、重庆市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基地、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联合举办的房地产法律理论阵地,每年定期在北京、上海、香港等地举办房地产论坛。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系广州大学法学院刘云生教授主编,每年两辑。本集刊主要针对不动产法律理论和实务等所涉各项领域进行专题研究,每卷设有论坛聚焦、理论探索、实务研究、学术争鸣、评论、域外采风等栏目。现诚挚期待海内外学者惠赐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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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城乡区隔”迈向“开放社会”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19年第2辑/总第20辑):《土地管理法》修订
简 介: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从立法上实现了多重突破,为中国的乡村振兴和农村土地功能的世纪转型提供了新动能。 曾经有土地法学者消极地将中国农民阶层界定为“沉默的大多数”,既缺乏纵向的政治参与(participation)热情,又缺乏横向的自我组织(engagement)能力。 此种界定严重低估了中国农民阶层的智慧和勇气。 考稽几千年地权演化史,中国农民阶层对土地的天生热情和后天管理都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他们既可以通过积极的或消极的方式对正式制度进行回应,也可以通过非正式制度弥补正式制度的缺失和不足。 简言之,中国农民阶层从来都不是被动的驯服对象,而是主动的寻利主体。无论是贫困地区的人口大迁徙,还是偏远地带的“小产权房”,抑或是城市圈的“城中村”,都彰显着农民对土地利益的敏感性和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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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不动产法研究》稿约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19年第1辑/总第19辑):《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
简 介:严正声明:本集刊未开设网站,投稿请认准文末编辑部邮箱,勿上当受骗。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系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集刊,为中国房地产法律实务研究论坛纸质版定期刊物,向国内外公开发行。中国房地产法律实务研究论坛系由广州大学不动产研究院、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瑞威资本、重庆市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基地、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联合举办的房地产法律理论阵地,每年定期在北京、上海、香港等地举办房地产论坛。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系广州大学法学院刘云生教授主编,每年两辑。本集刊主要针对不动产法律理论和实务等所涉各项领域进行专题研究,每卷设有论坛聚焦、理论探索、实务研究、学术争鸣、评论、域外采风等栏目。现诚挚期待海内外学者惠赐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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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的字族:物理空间呈现与心灵需求满足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19年第1辑/总第19辑):《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
简 介:自古以来,不动产既是人类生存、繁衍、发展的物理空间,也是人类心灵需求满足的情景再现。 “家”是最早的不动产汉字言说。传统训诂学多侧重于对其进行功能性解释,如《说文解字》就说“ 家,居也”。后来的解释或指称特定土地上之不动产建筑,如所谓“居其地曰家”,或指称特定空间界定与分割,如所谓“家谓一门之内”。 功能性解释能够直观地表述“家”的物理效能,但难以彰显物理空间之后的人类进化历程和人文精神嬗递。 “家”是特定的物理空间,这固然没错。但许慎将房屋之下的“豕”解释为声旁,显然趋于刻板化。实则“家”之本义更接近于古代的“舍饲”,是圈养家猪的象形字。根据考古史料,中国于新石器时代已经开始驯化野猪,商周时期已经出现大量的舍饲,并具备了对成年公猪进行阉割的技术。《礼记·曲礼》所谓“豕曰刚鬣,豚曰腯肥”即按照是否阉割的标准对公猪进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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