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主导”到多元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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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闻效仪
著
出版时间:2019年10月
关键词:
出处: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70周年校庆70篇优秀论文集
简 介:集体谈判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核心制度,不仅是保护和调整工人工资福利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国家规范和稳定劳动关系的主要方法。随着中国世界工厂体制的确立以及劳动关系风险的高位运行,各方对于集体谈判制度都有很高的期待,希望这项已经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非常成熟的制度在中国也能发挥重要作用。然而,这个期望似乎远远没有实现。既有研究表明,集体协商制度一方面对于工人的工资和劳动条件没有太大的实际影响(Metcalf&Li,2007;Clarke et al.,2004;Taylor&Li,2007;常凯主编,2009);另一方面,集体协商的过程没有吸引劳资双方的自主性力量,其结果仅仅是促进执行并监督现有法律条规(程延园,2004)。学界普遍把当前的集体协商归纳为“国家主导”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无论是企业管理者还是工会,都不能完全自由地代表雇主和工人的利益,而必须服从国家的直接指导,工资和劳动条件也都要受制于地方政府的准则(吴清军,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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