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的作品
- 作品笔记(0)
- 作品书评(0)
-
清代法律的常规化:族群与等级 收藏
简 介:清代法律在演变过程中逐步减少基于等级和族群的差异,即法律的常规化。学界尤其是美国的“新清史”,将旗人换刑特权视作清代满、汉不平等的重要证据。本书揭示历史的另一面:旗人换刑特权是清廷废除满洲刑罚体制以适应汉人法律的产物,清代法律在变化中不断削弱这种特权。晚清不同等级和不同族群的妇女犯奸后,在拟罪和执行刑罚上几乎没有区别。清代刑部严格区分刑事与民事案件,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强调法律体现的民事原则,而非涉案者的等级或族群背景。
¥ 19.5 试读
-
清代法律的常规化:族群与等级 收藏
简 介:清代法律在演变过程中逐步减少基于等级和族群的差异,即法律的常规化。学界尤其是美国的“新清史”,将旗人换刑特权视作清代满、汉不平等的重要证据。本书揭示历史的另一面:旗人换刑特权是清廷废除满洲刑罚体制以适应汉人法律的产物,清代法律在变化中不断削弱这种特权。晚清不同等级和不同族群的妇女犯奸后,在拟罪和执行刑罚上几乎没有区别。清代刑部严格区分刑事与民事案件,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强调法律体现的民事原则,而非涉案者的等级或族群背景。
¥ 19.5 试读
-
《清代法律的常规化:族群与等级》结论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清代法律的常规化:族群与等级
简 介:与瞿同祖的视角不同,本书强调清代法律在变迁中逐步减少基于族群和等级的不平等,即法律的常规化。学界强调清代以满洲为核心的旗人一直享有司法特权,但本书证明旗人司法特权的核心——犯罪免发遣——是清廷放弃满洲原有刑罚体制以适应汉人五刑制度的结果。自康熙朝起,清廷不断限制旗人换刑特权,并且针对旗人内部不同等级进行不同的限制,其结果是旗人内部基于等级的不平等远远超过旗、民之间的不平等。雍正以来清廷针对扣取兵丁钱粮向旗人放贷的立法表明,法律中的民事原则胜过针对旗人的特殊规定。清代中期以后法律的不平等主要体现在等级而非族群方面。清廷限制旗人司法特权反映了清代社会的变化。当旗人司法特权无法阻止旗人犯罪或是与儒家思想相冲突时,清廷会将特权置于次要位置,对其进行更改以适应社会需要。
¥ 0.79 试读
-
关键词:
出处: 清代法律的常规化:族群与等级
简 介:前面三章分别论述了清代旗人换刑特权之缘起,清廷对旗人司法特权的限制,并从宗室觉罗犯奸案件的审判入手,论述了清代“法律常规化”在实践中的表现。本章从刑部所审民事案件出发,论述清代民事法律存在的形式与实践,以及它同族群、等级之间的关系。清代之民事法律存在于《大清律》等法律中,被刑部等衙门应用在民事审判中。尽管清廷尊重并维护等级和族群秩序,但清廷对民事法律和相关原则的应用超越了族群和等级的界线。清代法律在民事方面具有平等的一面。
¥ 14.87 试读
-
清代法律常规化与皇族犯奸案件审判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清代法律的常规化:族群与等级
简 介:道光十五年(1835),正蓝旗满洲养育兵菩萨保与汉军旗人李周氏之女李氏订立婚约。十七年四月间,李氏被邻居宗室德山调戏成奸。二人通奸数次但没有发生钱财关系。李周氏发现女儿的奸情后立即禁止她与德山往来,但德山与李氏的通奸还是给二人带来了不幸。十九年,菩萨保迎娶李氏过门,发现她不是处女,想将其休弃。李氏碍于颜面恳请菩萨保包容。菩萨保隐忍但屡次向李氏询问奸夫姓名。二十年二月间,李氏被迫将她与宗室德山通奸情由告知菩萨保。菩萨保非常气愤,多次寻找德山,但未找到。该月二十九日菩萨保得知德山同其儿子探望民人贾八,于是持菜刀前往贾八家,在其家门口砍伤德山。德山叫喊后,其子常幅伙同贾八将菩萨保刀夺下并殴伤菩萨保。步军统领衙门的兵丁很快赶到,将涉案人犯全部拿获。
¥ 15.92 试读
-
清代法律常规化视角下的旗人司法特权变迁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清代法律的常规化:族群与等级
简 介:清代旗人司法特权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屡经变化。在变化之中,旗人司法特权可能会有反复,但总趋势是清廷逐步限制旗人司法特权,旗人与民人之间的差别化对待不断缩小。本章以旗人换刑特权为重点,论述旗人司法特权的变迁。鉴于旗人群体的复杂性,本章析别普通旗人、下等旗人(旗下家奴等)和宗室觉罗的司法特权的变迁。宗室觉罗特权的变化说明清代不同社会等级之间的差别化对待也逐步缩小。清代法律常规化的另一表现是某些只应用于特定族群的法律逐步应用于其他群体。“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例即是满洲法律加入清律并应用于汉人的例子。该例在演化中不仅减少旗、民之间的差异,还让不同等级的人遵从近似的法律标准。本章最后从“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例的演化来探析清代法律之常规化。
¥ 13.05 试读
-
重建五刑体制:清代旗人换刑特权之缘起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清代法律的常规化:族群与等级
简 介:今日清史学界的一个共识是清代满洲与汉人有着不同的法律地位。从法律规定来看,虽然旗人和民人都必须遵守《大清律》,但二者犯罪时却同罪不同罚。当旗人犯徒刑、流刑、充军和发遣罪名(按照清律,这些刑罚都伴随杖刑)时,他们的刑罚不必实际执行,而是用戴枷号的方式替代;他们的笞杖刑罚则用鞭责代替。这一换刑规定即“犯罪免发遣”是《大清律》的一条律文。由于换刑制度的存在,旗人犯罪时处罚远较民人为轻,所以学界将“犯罪免发遣”律视作满汉不平等的重要依据。瞿同祖认为“犯罪免发遣”律是清代旗人有恃无恐的关键。欧立德强调满洲司法特权,即便满洲犯罪无法得到八旗官员庇护时,他们受到的处罚依然比汉人更轻。林乾视“犯罪免发遣”律为旗人法律特权之核心。
¥ 12.92 试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