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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共同开发国际法问题研究 收藏
作者: 杨泽伟 主编 董世杰 何海榕 副主编 出版时间:2016年07月
关键词: 海洋资源 海上共同开发 国际法 海洋争端 资源开发 合作 海洋法
简 介:近年来,海上共同开发问题备受关注。本书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海上共同开发国际案例与实践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全书共分三篇,上篇“海上共同开发的国际法理论”是对共同开发的基本理论的阐述,以及对既有案例研究后所进行的理论归纳;中篇“海上共同开发的国际实践”是对个案的分析并结合中国国情提出相关建议;下篇“海洋法问题”是对与共同开发密切相关的若干海洋法问题的分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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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南海U形线内海域的历史性权利 收藏
作者: 杨泽伟 主编 董世杰 何海榕 副主编 出版时间:2016年07月
关键词:
出处: 海上共同开发国际法问题研究
简 介: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第15条“对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做出原则性规定后指出:“如因历史性所有权(historic title)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而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4条规定:“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这就形成了“历史性权利”(historic rights)与“历史性所有权”两个既相似又有所不同的概念。由于国内法与国际法互不“接轨”,且两部法律都没为历史性权利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学术界就有了更多的发挥空间。 学术界对U形线内海域的历史性权利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结论不尽相同。有学者曾把它的性质界定为历史性水域。有学者则认为:“中国在南海海域所标示的‘九条断续国界线’,作为‘历史性所有权’的范围标志,是确定无疑的。”有学者研究了它的具体权利类型,认为中国在南海享有某些历史性权利,其中最令人信服的是历史性捕鱼权。还有学者研究了整个南海海域的性质,认为“中国对南海U形线内海域的权利主张大致形成一个分层级的‘权利体系’”。然而,由于缺乏官方的权威解释,这些学术观点仍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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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海问题国际话语权的构建 收藏
作者: 杨泽伟 主编 董世杰 何海榕 副主编 出版时间:2016年07月
关键词:
出处: 海上共同开发国际法问题研究
简 介:近几年来,所谓“南海是中国国家核心利益”的说法,被炒得沸沸扬扬。据美国《纽约时报》报道,中国政府于2010年3月首次向访华的美国副国务卿斯坦伯格(James Steinberg)和白宫国家安全委员会亚洲事务高级主任贝德(Jeffrey Bader)声称,南海是关系中国领土完整的“核心利益”,不允许任何人干预南中国海事务。虽然这一说法没有得到中国官方的正式确认,但是美、日、澳及东南亚一些国家据此声称,中国的对外政策发生了变化,并指责中国“日趋明显的扩张性军事行动和强硬外交政策”。此后,中国“强硬论”被广泛传播。国际社会对核心利益说的强烈反应,一方面体现了南海问题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中国在南海问题上构建并掌控国际话语权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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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日期及其在南海海域划界争端中的适用 收藏
作者: 杨泽伟 主编 董世杰 何海榕 副主编 出版时间:2016年07月
关键词:
出处: 海上共同开发国际法问题研究
简 介:南海争端包括岛屿主权争端和海域划界争端两个方面。较之于岛屿主权来说,海域划界争端开始的要晚,海洋权利内容更加多样化。这一方面是由于岛礁主权归属没有确定,使得各方在领土主权基础上所主张的海洋权利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是由于1982年《海洋法公约》,赋予了沿海各国广泛的权利,但是对于冲突的权利并没有明确具体的协调规则。各国都充分利用《海洋法公约》的相关条款,最大限度地主张自己的海洋权利。在有限的海域范围,海洋权利的冲突不可避免。在南海这个存在新旧权利冲突,《海洋法公约》制度解决不了各国权利冲突的大背景下,关键日期是否可以在海域划界中适用?我们又应该采取何种对策?这些都是本章将要着重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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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公约》第82条的执行:问题与前景 收藏
作者: 杨泽伟 主编 董世杰 何海榕 副主编 出版时间:2016年07月
关键词:
出处: 海上共同开发国际法问题研究
简 介:随着外大陆架划界工作的广泛开展以及深海开采技术的进步,外大陆架资源的开发日益成为现实。作为负责管理《海洋法公约》第82条规定的应缴费用和实物的国际主管机构,国际海底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正在考虑采取具体步骤,以执行《海洋法公约》第82条之规定。因此,研究《海洋法公约》第82条的执行问题,对于拥有广泛的外大陆架,并作为管理局理事会成员的中国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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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海油发布南海油气对外招标公告的法律问题 收藏
作者: 杨泽伟 主编 董世杰 何海榕 副主编 出版时间:2016年07月
关键词:
出处: 海上共同开发国际法问题研究
简 介:2012年6月23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发布了“2012年中国海域部分对外开放区块公告”,该公告显示,供与外国公司进行合作勘探开发的9个海上区块中,7个位于中建南盆地,2个位于万安盆地与南薇西盆地部分区域。2012年6月26日,中国外交部表示,中国企业公布有关油气招标区块是正常的企业行为,符合有关的中国法律和国际惯例;对于在南海存在的分歧和争议,中方的立场没有变化,将继续致力于通过谈判协商妥善解决,包括积极推进共同开发与合作。同日,越南外交部称,中海油对外招标的油气区块位于越南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中方在越南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进行对外招标的做法是非法和无效的,严重侵犯了越南主权和管辖权;越南强烈反对并要求中方立即取消上述错误的招标活动,不再采取使南海局势复杂化、争端扩大化的行动。6月27日,越南国家油气集团宣称,中海油对外招标的9个油气区块位于越南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违反《海洋法公约 》,也不符合国际惯例,而且,这些招标区块所处的海域绝不是争议海域。对此,中国外交部表示继续坚持其立场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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