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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环境建设评价指标研究 收藏
简 介:“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本书研究主题系该课题的子项目。选取司法政策、司法生态、司法文化三个一级指标对司法环境建设进行评价,其中内含了众多的二级、三级评价指标,本书主要对相关指标的入选进行初步理论分析论证,以期对我国司改建设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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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环境建设评价指标研究 收藏
简 介:“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本书研究主题系该课题的子项目。选取司法政策、司法生态、司法文化三个一级指标对司法环境建设进行评价,其中内含了众多的二级、三级评价指标,本书主要对相关指标的入选进行初步理论分析论证,以期对我国司改建设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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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残疾人文体事业发展的新篇章 收藏
简 介:从某种意义上说,残疾人文体事业的发展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社会文明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及国民综合素质的高低。广州残疾人事业发展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广州市各级政府在残疾人文体事业发展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等,其中基础设施硬件建设、公共文体服务体系建设以及文化法制环境建设取得不俗成绩。由于各方面因素影响,残疾人文体事业发展也遇到一些困难。树立发展目标,保障发展重点,制定相关保障措施,是广州市各级政府在新时代发展残疾人文体事业所必须全盘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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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评价指标体系(司法综合评价指数简洁版)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司法环境建设评价指标研究
简 介: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评价指标体系(表1)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评价指标体系(表2)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评价指标体系(表3)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评价指标体系(表4)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评价指标体系(表5)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评价指标体系(表6)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评价指标体系(表7)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评价指标体系(表8)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评价指标体系(表9)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评价指标体系(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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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评价指标体系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司法环境建设评价指标研究
简 介:课题组研究的论题是中国语境下的司法体制改革评价指标体系,围绕“中国司法体制”这一核心论域,展开对“评价指标体系”这一问题的研究。司法评价的基本要素包括: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权威、司法职权配置、司法资源配置、司法监督机制、司法政策、司法生态、司法文化,这些要素同时也构成了评价司法改革的基础。此外,司法改革本身也是待评价对象,改革目标是否明确、方案是否科学、措施是否合理、进度是否适当、推进策略是否有效等,均应予以评价。因此,司法改革本身也是一个司法评价要素。 本评价指标体系采取客观评价与主观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评价指标首先考虑客观评价方式,尤以考察“是否”“有无”“多寡”“频率”等客观事实为主。当然,针对无法获取相应客观数据或难以通过客观事实资料、数据全面反映评估内容的评价指标,则采取主观评价方式,通过问卷调查或访谈获得相应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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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化的评价指标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司法环境建设评价指标研究
简 介:法律本身不一定就是正义的化身。如果法律规定的内容不能为人民所接受,则这样的法律的执行,便只能为达到施政目标及维持秩序的统治工具而已,因此所谓“恶法亦法”的情况便无法避免,这也是西方19世纪末20世纪初盛行之法律实证主义的缺点。法律本身是一种属于“他律”的存在,无法建立或形成人民的“自律”的观念。所以法律必须内化成为一种法律文化,才能深入民心,融入人民日常之生活当中,人民才能够尊崇法律,进而达到守法。从社会人类学的角度看,司法制度的运作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展开的,尤其要受到该社会的司法文化的制约和影响。司法文化传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内在逻辑,它表现为受司法文化传统制约的司法人员关于司法的态度、价值和信念有形无形地影响司法行为主体的司法实践和司法行为,进而在相当程度上规制着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运作模式及其发展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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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生态的评价指标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司法环境建设评价指标研究
简 介:生态,一般是指生物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状态,也指生物的生理特性和生活习性。生态一词源于古希腊,意思是指家或者我们的环境。因此,生态与环境有时连在一块使用,即生态环境。司法是国家的一项古老的职能,是国家法律生活中最基本的形式。将生态运用到司法领域,应是引借于德国生物学家恩斯特·海克尔在1869年提出的“生态学”概念及基本原理,用以揭示和分析司法与其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以及司法领域中各种主体的活动状态。因此,一般认为,司法生态是指司法领域内一切活动主体的活动状态,以及主体之间和它与整个司法环境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 传统的法治理论对司法生态并不重视,其中非常重要原因是缺乏对司法独立原则的坚守与自信。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对司法独立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绝对司法独立理念在社会现实中从来没有出现或存在过,因此司法必须不断回应现实的挑战,司法所处环境也变得越来越复杂。由此,司法生态问题逐渐引起理论界关注和重视。我国学者顾培东对司法生态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认为要了解当代中国司法生态,首先得了解司法生态的结构。所谓司法生态的结构,是指构成司法生态的基本要素及其相互关系。概略地说,司法生态由政治生态、社会生态以及司法职业生态三个方面构成。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向来紧密,司法生态往往也是政治生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的司法在政治结构中如何定位,政治权力对司法独立是否给予应有的尊重等,都会构成一国司法的政治生态。司法的社会生态则主要指社会成员对待司法机关及其成员、司法行为和司法决定的基本态度以及体现这种态度的相应行为。包括对司法的认知和理解;对司法的期待和要求;对司法的服从与配合以及对司法的尊重和支持。法律职业生态是指司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职业对待司法的态度以及司法机关之间彼此为他方所提供的处境。一国法律职业生态情况如何,主要取决于该国制度层面对各法律职业职能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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