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砧木与嫁接:中国近代公司法律制度贯通论 收藏
简 介: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公司制的出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中国自确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后,公司制的研究也成了学术界的热潮,至今未衰。本书以制度变迁理论为指导、以本土资源为中心对中国早期公司形态的发展历程进行了粗略勾画,同时探究了《公司律》出台的背景及其对公司的规范作用,学术价值颇高,实践意义甚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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砧木与嫁接:中国近代公司法律制度贯通论 收藏
简 介: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公司制的出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中国自确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后,公司制的研究也成了学术界的热潮,至今未衰。本书以制度变迁理论为指导、以本土资源为中心对中国早期公司形态的发展历程进行了粗略勾画,同时探究了《公司律》出台的背景及其对公司的规范作用,学术价值颇高,实践意义甚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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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简 介:近代以来,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古老的中国经历了“千年未有之变局”。在此变局下,中国传统经济很难再照老样子发展下去。为了自身的发展及适应形势的变化,中国传统的合伙制在吸取西方经济组织——公司制优点的同时,也逐渐向公司制转化。由于中西国情不同,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不同于西方、具有中国特色的体制形式。 中国传统的企业组织主要有业主制(独资制)和合伙制两种形式。业主制是世界上最古老、最简单的企业制度形式,鸦片战争之前也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最基本的资本组织形式。它不仅是中小工商业组织常用的企业组织形式,而且较大的工商业组织也使用此种组织形式。如明清时期苏州城内著名的孙春阳南货铺,是浙江宁波商人孙春阳在明朝万历年间创立的,到清代已拥有万两以上的资金,而且其铺面极其宽敞。但它从明代创立到清代中叶两百多年的时间里,始终是“子孙尚食其利,无他姓顶代者”,是明显的独资制企业。合伙制,史料中又称为“合本”、“合股”、“合资”、“连财”,也是中国传统社会中常用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根据史料,春秋时期已有了合伙制的萌芽,汉代(其组织形式)已相当成熟,唐宋时期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已逐渐流行。根据东家出资的资本是否划分为等额“股份”,合伙制又分为一般合伙制和股份合伙制。股份合伙制不仅普遍存在于地域商业中,如晋商、徽商等;也存在于一些矿业中,如云南铜矿、自贡井盐业等。在近代中国,随着西方经济的冲击,股份合伙制的形态发生了变化:一是与它所适应的经济形式即手工业、传统的商业、钱庄一起存续下来,如“即使在近代化程度最高的上海,绝大部分中小商店都是独资或合伙经营的”;二是逐渐吸收公司制优点,并开始向公司制转变。虽然中国传统企业已开始向公司转化,但在近代中国最早出现的公司却是通商口岸由外商开办的洋行,其次才是中国传统企业(盐业经营、瓷器经营等)吸收西方公司制优点转化而成的官督商办公司,民营公司则于1895年后才有了快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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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立法及早期公司建设 收藏
关键词:
简 介:《公司律》颁布之前,传统法律体系中并没有近代意义上的商法。“我国三代之时,田制较详,商事从略,周礼地官,特详市政,然有关于商之公法,而无关于商之私法。战国时,李悝作律六篇,汉萧何增为九篇,历唐宋元明虽代有因损,而民刑不分,遑论商法。”19世纪70年代以后,公司这种新型的经济组织形式在古老的中国虽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它的设立及营业,主要是向地方衙门和中央朝廷呈报申请。官方在审查、核准公司设立的呈文时,没有成文的法律可依,也没有专门的规章可据。“其(公司)经营也,有由外人侵揽者,有由官款专营者,有所谓官商合办者,有所谓官督商办者,其所以维护而监督之者,则交涉之约章也,立案之合同也,试办之奏咨也,批准之章程也。未尝有统一之法律以资准据,亦未尝有完全之办法以为监督。”但20世纪初,中国长期没有商事立法的局面得以改观,并且在较短的时间内初具规模,这种现象的出现不是偶然的,而是与当时国际、国内的环境紧密相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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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绅领商办”:官督商办公司的创新与突破 收藏
关键词:
简 介:甲午战争之前,除了官督商办公司这一主导模式之外,民营公司在其影响下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恰如时人所言:“招商局开其端,一人倡之,众人和之,不数年间,风气为之大开,公司因之云集,虽其中亦有成与不成之分,然而一变从前狭隘之规则。”而且不少企业还以“公司”自名,如宁波轮船公司(成立于1877年)、宝丰公司(航运业,1877年成立于上海)、中国制造熟皮公司(1883年设于上海)、中国机器轧铜公司(1886年设于上海)、天津自来火公司(1886年设立)、宏远堂机器造纸公司(1889年设于广州)、燮昌火柴公司(1890年设于上海)、棉利公司和源记公司(均为轧花业,1891年设于上海)、聚昌自来火公司(1893年设于重庆)、义和公司(火柴制造,1893年设于南海)。官方并没有对这些公司故意打压,而是采取了一种暧昧态度。既然采取的是一种暧昧的态度,就说明在当时社会中它还不是主流形态的企业形式,所以也不是本书讨论的重点对象。本书讨论的民营公司是甲午战争之后,在对官督商办公司弊端反思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占主流形态的民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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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合璧:官督商办公司 收藏
关键词:
简 介:关于官督商办,学人已有不少研究与探讨,并根据其研究目的分别从不同的视域对它做了阐释。但学人的阐释多限于“官督”方面,而对于“商办”则多为忽视。笔者认为,如果想要透彻了解官督商办公司在中国近代化中的重要意义以及它在中国公司史发展中的地位,不仅要把握“官督”这一层面,而且还要理解另一层面——“商办”。只有对这两个方面都透彻理解了,才能准确把握“官督商办”公司的基本内涵。 其实,官督商办这种企业管理模式并不是近代洋务派发明的产物,早在明代的盐业贸易中就已存在。近代之前,清政府继承并发扬了明代使用的“官督”式的盐业贸易。《清史稿·食货志》记载:“清之盐法,大率因明制而损益之。……其行盐法有七:曰官督商销,曰商运商销,曰商运民销……惟官督商销行之为广且久。”到了近代,面临西方列强的侵略,为了生存,清政府遂开始了以“自强”、“求富”为目的的洋务运动。由于财政拮据,在创办以“求富”为目的的民用企业时,清政府竟拿不出巨款进行直接投资,于是不得不使用“盐引”的老办法,向私人募集资本。由商人出资认股,政府委派官员管理的方法称为“官督商办”。从学人前辈对官督商办的研究可以看出,官督商办具有三个主要因素:官府的扶持、商人的经营及对西方公司制度的借鉴。鉴于此,笔者认为官督商办应是在政府资金及政策的扶持下,由政府委派督办或总办以西方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对洋务民用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一种制度。由当时社会的情况可以看出,三者缺一不可。郑观应在《盛世危言·开矿》中则明确提出:“官督商办,全恃官力,则巨款难筹;兼集商资,则众擎易举。然全归商办,则土棍或至阻挠,兼倚官威,则吏役又多需索。必官督商办,各有责成。”确实,在守旧势力盈廷的情况下,官督商办的每一举措都非常艰难。如1880年刘铭传奏请修筑铁路,但立即受到顽固派的群起攻击。侍读学者张家骧首先上奏反对,指斥铁路有“三大弊”:一曰洋人可乘火车到处往来;二曰修铁路会毁坏田亩、房屋和坟墓;三曰铁路兴而使轮船水运倒闭。通政司参议刘锡鸿奏言铁路有“不可行者八、无利者八、有害者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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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企业形态:业主制、合伙制 收藏
关键词:
简 介:企业资本组织在时间上先后经历了业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三种形态,这已成为学术界共识。而这三种形态又有继起性,一般认为公司制是由合伙制演变而来,合伙制又是由业主制发展起来的,因此要探究公司制的起源,首先应对业主制、合伙制这两种企业形态进行考察。虽然学术界普遍认为中国近代公司制是制度移植的结果,但是任何“嫁接”都必须有相应的“砧木”才能成功。实际上,在外国公司制移植中国之前,中国原有的企业组织形态——业主制、合伙制中就已萌生了现代公司制的因子,正是这些因子才使中国传统企业具有吸收、借鉴、融合外国公司的基础而发展出独具中国特色的公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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