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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戏剧中的法律文化 收藏
简 介:元代的法律制度反映了中国传统法制的发展与进步。但形式完善、内容进步、指导思想宽缓的元代法律制度,在元代戏剧中却表露出另外一张面孔。元代戏剧,特别是其中的公案剧,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体现。本书从诉讼参与人、诉讼程序、程序法律制度、实体法律制度出发,对元代戏剧中的法律文化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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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事件:机制、功能与法律规制 收藏
简 介:本书主要介绍新媒体事件的基础理论,论证新媒体事件从宏观到微观的生成、运行和消解基本规律;探讨新媒体事件在我国特殊的功能,特别是其衍生功能对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影响;分析新媒体事件规制的原因和措施,阐明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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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戏剧中的法律文化 收藏
简 介:元代的法律制度反映了中国传统法制的发展与进步。但形式完善、内容进步、指导思想宽缓的元代法律制度,在元代戏剧中却表露出另外一张面孔。元代戏剧,特别是其中的公案剧,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体现。本书从诉讼参与人、诉讼程序、程序法律制度、实体法律制度出发,对元代戏剧中的法律文化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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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事件:机制、功能与法律规制 收藏
简 介:本书主要介绍新媒体事件的基础理论,论证新媒体事件从宏观到微观的生成、运行和消解基本规律;探讨新媒体事件在我国特殊的功能,特别是其衍生功能对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影响;分析新媒体事件规制的原因和措施,阐明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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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文明之花,恶毒之果?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元代戏剧中的法律文化
简 介:艺术是社会生活的间接反映。就元杂剧来说,其创作、演出人员基本来自社会底层,元杂剧,特别是其中的公案剧,鲜活地表现了当时的法律现象。借助元杂剧中的《包待制智赚灰阑记》,我们看到了“我做令史只图醉,又要他人老婆睡”的赵令史,他和情妇合计药死了马员外,收买证人,包揽词讼,谋夺他人财产;我们看到了“虽则居官,律令不晓。但要白银,官事便了”的模棱手郑州太守苏顺;通过张海棠自述“我则见飕飕的棍棒拷,烘烘的脊背上着,扑扑的精神乱,悠悠的魂魄消,他们紧攥住我头梢”,我们看到了刑讯、屈打成招的残酷场景;通过张海棠自述“老娘也,那收生时我将你悄促促的唤到卧房,你将我慢腾腾的扶上褥草。老娘也,那剃头时堂前香烛是谁烧?你两个都不为年纪老,怎么的便这般没颠没倒,对官司不分个真假辨个清浊?”我们看到了证人的贪婪与无情;“湿浸浸棒疮疼痛,哽噎噎千啼万哭。空荡荡那讨一餐?薄怯怯衣裳蓝缕。沉点点铁锁铜枷,软揣揣婆娘妇女”,如此可怜,但凶狠的解差同样向她勒索钱财,并且准备伺机杀死海棠。“则您那官吏每忒狠毒,将我这百姓忒凌虐,葫芦提点纸将我罪名招。我这里哭啼啼告天天又高,几时节盼的个清官来到?”几乎在所有的公案剧中,都有这血泪控诉,表现了普通民众对司法制度的极大不满与愤恨。对此,我们需要追问,这种情形的出现,是元代立法造成的吗?元代立法的实际究竟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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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戏剧中的制度文化(二):实体法律制度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元代戏剧中的法律文化
简 介:元代戏剧不仅展现了丰富的程序文化,而且全面展现了以元代为主体的实体法律制度。元杂剧对实体法律的诠释无法区分民事、行政与刑事案件,因此,本书对实体法律制度的研究也没有进行详细的区分。同时,本章的民事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能否作为实体法律制度提出,本身也存在争议,主要原因在于中国封建社会法律本身就存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的特征。在该部分内容的撰写过程中,只是参照现代法中的实体法的特征进行了一定的概括。还应该说明的是,由于篇幅限制,笔者没有也没有必要将元杂剧中的实体法律制度全部进行分类与总结,只是将那些特色的实体制度进行分析和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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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戏剧中的制度文化(一):程序法律制度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元代戏剧中的法律文化
简 介:诉讼程序是法律文化较为集中的体现。元代戏剧不仅体现了详细的司法程序,而且体现了详细的司法程序制度。当然,戏剧本身就是戏剧,不是法律规范本身,也不是实际判决的实录。元代戏剧描述的公案剧,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以元代司法制度为主要载体的传统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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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戏剧中的诉讼程序文化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元代戏剧中的法律文化
简 介:从学者的研究来看,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从立法上来看,元代社会确实没有制定专门的程序法,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但总体来说,诉讼案件有相对稳定的程序可以遵循。元代戏剧对这些程序进行了详细的展示,展现了丰富多彩的诉讼程序文化。本书对诉讼程序的揭示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展现元杂剧中的诉讼是如何启动、发展和终结的,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另一方面总结和归纳元杂剧中展现的司法制度,这是一个静态的过程。其实,程序的展开就是制度的实现,只有将制度实现,才可以有诉讼程序。本书只是为了论述的方便才将二者分开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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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戏剧中的诉讼参与人及其体现的法律文化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元代戏剧中的法律文化
简 介:“诉讼参与人”是现代话语体系中的概念。对于系统的科学研究来说,对概念进行分析和研究是必需的基础性工作,科学的界定概念是认识事物的前提。本书中有关司法、法官、债权、诉讼程序、刑罚等概念也均是借用现代话语体系的概念。元代戏剧中,这些概念是不存在的,当然也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法官、司法工作人员、现代司法程序和刑罚。元代戏剧中公案剧的诉讼参与人有法官(行政长官代理)、胥吏(兼有法官和司法工作人员、律师的多重角色)、原告、被告、证人等。“诉讼参与人”是一种类比式的使用,这些诉讼参与人与现代的司法参与人既有相同点,也有细微的差别。但只有采用这些范畴和词语才能和现代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从而具有借鉴意义。这些概念的含义在现代法学语境下已经是确定的、无争议的,因此,在此不再对这些概念进行详尽的分析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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