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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介:本书以《澳门民法典》中的债法法律制度为依据及出发点来探讨债法的两个主要论题——债的基本问题及债的渊源。 由于《澳门民法典》基本继受了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的根本制度,债法更是差不多全盘继受了《葡萄牙民法典》的法律规则,而在葡萄牙的法典化运动中,其法典曾先后继受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编制体系及理论思维,因此本书尝试通过解析《澳门民法典》的继受脉络,从比较法角度探索葡萄牙学说及司法见解对《澳门民法典》继受《葡萄牙民法典》后的规则所作的演绎,并引注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概念及法律规则,同时关注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见解的发展,将债法的理论问题与现实生活相结合,以解决在适用《澳门民法典》时所遇到的或将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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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总论(第2卷) 收藏
[葡]若昂·德·马图斯·安图内斯·瓦雷拉(João de Matos Antunes Varela) 著 马哲 陈淦添 吴奇琦 唐晓晴 译 2020年12月 出版
简 介:瓦雷拉教授是葡萄牙最负盛名的民法教授,曾任法务部部长,对《葡萄牙民法典》的制定有着重要影响。其两卷本的《债法总论》教材是葡语法学界最重要的参考文献,有着极高的引用率。本书为第二卷,主要讨论了债之履行及与之相关的不履行问题,因为履行在债权关系的常规进程中所具有的首要地位,债的天然目的总是履行;介绍了履行以外的债务消灭原因,包括代物清偿、提存、抵销、更新、免除、混同等;阐述了债权、债务及任一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的移转;论述了债的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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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民事执行诉讼制度 收藏
简 介:本书旨在探讨澳门民事执行诉讼制度,主要介绍了执行之诉的基本问题、形式前提、实质前提,法院的管辖权,当事人的正当性,以及执行之诉的诉讼形式,执行之诉的初步阶段,查封,债权人的召唤、支付,执行之诉的终止,简易执行程序,交付一定物及作出一定事实之执行程序等内容,主要涉及澳门现行法中的相关规则、其在澳门的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葡萄牙的相关学说及司法见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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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民事执行诉讼制度 收藏
简 介:本书旨在探讨澳门民事执行诉讼制度,主要介绍了执行之诉的基本问题、形式前提、实质前提,法院的管辖权,当事人的正当性,以及执行之诉的诉讼形式,执行之诉的初步阶段,查封,债权人的召唤、支付,执行之诉的终止,简易执行程序,交付一定物及作出一定事实之执行程序等内容,主要涉及澳门现行法中的相关规则、其在澳门的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葡萄牙的相关学说及司法见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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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事实之执行之诉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澳门民事执行诉讼制度
简 介:作出事实之执行之诉,规定在《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826条至第836条中,这种诉讼所要实现的目的是落实某一些事实的作出,有关事实可以分为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前者是指透过作为方式作出的事实,后者则为以不作为方式作出的事实。除了这种分类之外,还有另一种对事实给付作出的分类,就是将事实给付分为可以替代的给付和不可以替代的给付。该分类标准是透过判断有关给付可否由第三人代为作出为之,如果有关给付可以由第三人作出,而且由第三人作出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则该给付属于可替代的给付;相反,倘若有关给付在本质上不可能由第三人代为作出,以及即使本质上可以由第三人作出给付,但已明确约定给付应由债务人作出,又或从客观上分析,由第三人作出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则该给付属于不可替代的给付。对于这个标准,《澳门民法典》第757条规定:“一、给付既能由债务人为之,亦能由对债务之履行有利害关系或无利害关系之第三人为之。二、然而,已明确约定给付应由债务人作出,又或由第三人代为给付即损害债权人利益时,不得强迫债权人受领第三人之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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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一定物之执行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澳门民事执行诉讼制度
简 介:有作出交付特定物的义务的人,倘若其不自愿作出有关交付,而且在具备相关的执行名义的情况下,则债权人可以针对义务人向法院提出交付一定物之执行之诉。对于交付义务的来源,包括给予的给付、提供的给付和返还的给付,不论是哪一种给付,只要有给付义务的人违反了有关义务,则相关债权人可以提出交付一定物之执行之诉。如有关的给付是涉及给予的给付,例如涉及受任人是需要将履行委任时所取得的权利或标的交给委任人,如没有履行有关义务,在执行程序上,是进行交付一定物之执行;如涉及一些提供的给付,例如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了一份租赁合同,但出租人没有将租赁物交付予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透过交付一定物的执行来取得对标的物的管领;而对于返还给付的义务,亦会适用有关的执行,例如在使用借贷合同消灭后,借用人有义务将标的物返还予贷与人,如不返还,则贷与人可以提出交付一定物之执行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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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执行程序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澳门民事执行诉讼制度
简 介:《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374条规定:“一、须按普通程序进行之执行之诉以下列者为依据时,以通常形式进行:a)非为判决之执行名义;b)判处履行债务之判决,而该债务须按第六百九十条及随后数条之规定结算。二、须按普通程序进行且以判决为依据之执行之诉,以简易形式进行,但不影响上款b项规定之适用。”由该条文可见,倘若执行名义是司法判决,而且被执行的债务无须按同一法典第690条及随后条文之规定结算,即有关债务属于已确切定出,又或该债务虽然未确切定出,但其结算仅取决于简单之数学计算,而无须由法院作出结算,在这种情况下,如须按普通程序进行执行之诉,则会适用简易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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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之诉的终止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澳门民事执行诉讼制度
简 介:导致执行终止之一般情况是源自被执行人履行其债务。履行使债权人之债权获得清偿,这是债之消灭的原因之一。 在执行之诉中,被执行人向请求执行人履行其应为之给付,不论是透过自发之支付,抑或透过以变卖被执行人之财产之所得款项去支付,均会导致有关之债消灭。然而,这不会自动地令执行之诉终止。 根据《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81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可以透过向法院声请发出凭单,以便支付被执行之款项及有关之诉讼费用之方式,向请求执行人履行有关之债务。被执行人亦可以在诉讼以外,向请求执行人支付有关之债务,然后将请求执行人签署的受领给付之文件提交予执行之诉之案卷,则法官便可以命令中止执行程序以及指示法院职员就执行之诉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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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阶段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澳门民事执行诉讼制度
简 介:《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765条规定:“一、支付得透过交付金钱、判给所查封之财产、指定财产之收益用途或交付变卖财产之所得为之。二、透过执行予以清偿之债务得按第七百七十五条至第七百七十八条之规定,以分期方式支付。”支付,其作用是令请求执行之人或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获得清偿。 在诉讼以外,债权人的债权获得清偿或消灭的方式,除了履行以外,还包括代物清偿、提存、抵销、更新、免除和混同。这些不属于履行但也会令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方法规定在《澳门民法典》第828条至第864条中。 在执行之诉中,令债权人的债权获得清偿的方式包括:①交付金钱;②判给所查封之财产;③指定财产之收益用途;④以分期方式作出支付;⑤交付变卖财产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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