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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论丛(第76卷) 收藏
简 介:《民商法论丛》1994年创刊,是我国创办最早的法学类集刊,亦为CSSCI来源刊。二十多年来,《民商法论丛》发表了许多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推出培养了许多法学人才,目前在民商法学界具有重要学术影响的学者几乎都在《民商法论丛》上发表过论文。最新一期,收录了共15篇文章,分布于四大模块“专题研究”“外国法研究”“译文”“法律资料”,“专题研究”部分收录的文章能够较为明显反映和呈现当前社会热点和前沿问题。“外国法研究”模块,主要介绍了日本的自动驾驶汽车侵权立法动向,和德国的著作权问题,与“专题研究”模块的相关讨论可以形成互动,为读者提供思考空间。“译文”部分两篇文章均聚焦数字技术与信息保护,对于我们进一步了解国外在数智时代的立法和学术现状、启发国内研究具有重要参考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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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论丛(第75卷) 收藏
简 介:《民商法论丛》1994年创刊,是我国创办最早的法学类集刊,亦为CSSCI来源刊。二十多年来,《民商法论丛》发表了许多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推出培养了许多法学人才,目前在民商法学界具有重要学术影响的学者几乎都在《民商法论丛》上发表过论文。本书是第75卷,共收录文章15篇,分“专题研究”“法条评释”“译文”“法律资料”四个模块,重点围绕民法典对相关立法与实践操作、宅基地“使用权”实现的债权法律制度和物权法律制度依据、罗马法关于性骚扰的规制的探讨、未成年人医疗决定权的域外镜鉴与私法构建等做了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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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论丛(第74卷) 收藏
简 介:《民商法论丛》1994年创刊,是我国创办最早的法学类集刊,亦为CSSCI来源刊。二十多年来,《民商法论丛》发表了许多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推出培养了许多法学人才,目前在民商法学界具有重要学术影响的学者几乎都在《民商法论丛》上发表过论文。本书是第74卷,共收录文章13篇,分“专题研究”“法典评释”“外国法研究”三个模块,重点围绕《民法典》相关规定,对遗产管理人问题、现代合同法学,以及公司法上的董事勤勉义务、公司之间反收购协议、保险法治、商标侵权标准等问题做了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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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论丛(第72卷) 收藏
简 介:《民商法论丛》1994年创刊,是我国创办最早的法学类集刊,亦为CSCI来源刊。本书是第72卷,围绕民商法领域的前沿问题展开研究。具体来说,“法条评释”部分,围绕《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进行评释;“域外法”部分重点介绍了英格兰的对价理论以及数字经济下算法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法律资料”部分重点介绍了人工智能、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域外法律规定;“专题研究”部分内容较为丰富,既包括民法典债、合同的有关内容,也包括人格权、婚姻家庭等有关内容,还涉及对域外法律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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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论丛(第74卷) 收藏
作者: 梁慧星 主编 朱广新 副主编 出版时间:2023年02月
简 介:《民商法论丛》1994年创刊,是我国创办最早的法学类集刊,亦为CSSCI来源刊。二十多年来,《民商法论丛》发表了许多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推出培养了许多法学人才,目前在民商法学界具有重要学术影响的学者几乎都在《民商法论丛》上发表过论文。本书是第74卷,共收录文章13篇,分“专题研究”“法典评释”“外国法研究”三个模块,重点围绕《民法典》相关规定,对遗产管理人问题、现代合同法学,以及公司法上的董事勤勉义务、公司之间反收购协议、保险法治、商标侵权标准等问题做了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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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论丛(第72卷) 收藏
作者: 梁慧星 主编 朱广新 副主编 出版时间:2021年12月
简 介:《民商法论丛》1994年创刊,是我国创办最早的法学类集刊,亦为CSCI来源刊。本书是第72卷,围绕民商法领域的前沿问题展开研究。具体来说,“法条评释”部分,围绕《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进行评释;“域外法”部分重点介绍了英格兰的对价理论以及数字经济下算法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法律资料”部分重点介绍了人工智能、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域外法律规定;“专题研究”部分内容较为丰富,既包括民法典债、合同的有关内容,也包括人格权、婚姻家庭等有关内容,还涉及对域外法律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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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立法与民法典编纂 收藏
简 介:法学研究方法有立法论与解释论之分,前者旨在为法律的制定、修改或完善提出建设性意见;后者主要是依据科学规范的解释方法对现行法作出合理解释并对法律漏洞提出解释性建议。本书以时间为顺序、以重大民事立法为重心,精选了《法学研究》杂志自1980年至2016年间刊发的一些以民事立法与民法典编纂为主题的优秀论文。研读这些论文,既可以让我们触摸到我国民事立法与民法学研究的历史发展足迹,又能为理解适用《民法典》提供重要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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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民事部门法典的统一再法典化 收藏
关键词: 法典化 解法典化 再法典化 民事部门法典 司法解释
简 介:法典化、解法典化与再法典化高度概括了19世纪以来大陆法系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进化状况。我国40年来的民事立法,显现了一种较为独特的法典化、解法典化、再法典化交错发生、交互作用的螺旋式发展、进化轨迹。适应改革开放的阶段性、渐进式发展需求,我国民事立法秉执经济实用主义思想,采纳了以民事部门法法典化为先导逐步实现民法法典化的立法方法。为应对改革开放新阶段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司法解释成为民法发展、进化中最为活跃的规则创制机制。当下正加紧推进的民法典编纂实质上是一次民事部门法典的统一再法典化、现代化。如何贯彻执行新立法政策并系统体现新的价值观念,是民法典编纂无法回避的立法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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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体系性解读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迈向民法典之路
简 介:从《民法通则》开始施行(1987年)至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公布《民法总则》,时光一晃三十载。三十年虽然仅为“天运”之“小变”,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于此期间却发生沧桑巨变,民法立法、判决与学说的发展同样如此。“总则”与“通则”尽管只一字之差,但二者在立法理念、规范构建、立法技术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民法总则立法如何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革故鼎新,展现新兴大国风范,并为“编纂一部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的民法典”走好第一步,备受各界关注。《民法总则》在章节架构与重要概念、制度上虽然维持了《民法通则》的“旧模样”,但“新规定”也随处可见。其第二章第一节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在沿袭《民法通则》的概念、结构乃至表达方式之时,至少存在四方面的重大变化:一是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界线由“十周岁”修改为“八周岁”(涉及第19—21条);二是以但书规定的立法技术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进行了重述(涉及第19条、第22条);三是创设“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的新规则(涉及第21条);四是新增“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的规定(涉及第17条)。另外,从立法过程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拟制制度的体系地位也曾发生过重大变动。《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二审稿及三审稿皆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拟制与未成年人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规定在一个条文中,《民法总则》最终却将其退回到《民法通则》的旧制。应如何理解这些重大立法变革,它们能否称得上完善的规范体系、顺应新时代需求的制度创新?本文拟从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整体着眼,对这些新规定作出体系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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