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犯中财产性利益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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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强
著
出版时间:2019年06月
关键词:
出处:
社会变迁中的刑法发展
简 介:随着当今社会中财产形态的多样化,以财产性利益为侵害对象的行为逐渐增多,这给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法律适用难题。其中引起学界广泛讨论的基础性问题是: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财产犯的行为对象,若能则其概念如何界定。围绕上述问题,学界观点可谓众说纷纭。但综观这些研究,可以发现其存在如下问题。首先,很多研究局限于财产犯中的某一具体罪名,比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其结论是否适用于全体财产犯,尚存疑问。其次,一些研究将上述问题与财产犯构成要件中的其他问题混在一起,难免有混淆不同问题之嫌。比如,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属于客观不法构成要件问题,但有学者从“非法占有”的对象这一主观的超过要素入手,探讨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又如,有学者提出,作为财产犯行为对象的财物须具备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价值性三个特征,财产性利益完全具备这三个特征,故可以成为财产犯的行为对象。但是,要求财产性利益须具备转移可能性,显然是以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等以占有转移为要件的财产犯为原型提炼出来的,而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这样无须转移占有的财产犯,在界定财产性利益时,无须要求具备转移可能性。不难看出,上述观点在界定财产性利益时,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行为对象问题与占有转移这一行为要件问题。最后,一些研究对财产性利益的界定过于原则,或者将其笼统地等同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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