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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立法前沿与理论争议 收藏
郑泰安 钟凯 钟洪明 赖继 方芸 著 2019年12月 出版
简 介:证券投资基金是各国最重要的资产管理方式之一。在我国立法史上,围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对象和治理等各方面有过激烈争论,且随着金融立法理念的变迁和证券法的大修,相关争议不但没有尘埃落定,反而以不同的表现形式重现。本书通过对不同时期的立法争议、理论及学说梳理,试图凝练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立法理念,并分别针对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机制、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基金服务机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互联网基金以及投资基金的刑民交叉等基金法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 29.4 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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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立法前沿与理论争议 收藏
作者: 郑泰安 钟凯 钟洪明 赖继 方芸 著 出版时间:2019年12月
简 介:证券投资基金是各国最重要的资产管理方式之一。在我国立法史上,围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对象和治理等各方面有过激烈争论,且随着金融立法理念的变迁和证券法的大修,相关争议不但没有尘埃落定,反而以不同的表现形式重现。本书通过对不同时期的立法争议、理论及学说梳理,试图凝练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立法理念,并分别针对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机制、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基金服务机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互联网基金以及投资基金的刑民交叉等基金法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 29.4 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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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刑民交叉问题研究 收藏
作者: 郑泰安 钟凯 钟洪明 赖继 方芸 著 出版时间:2019年12月
关键词:
简 介:金融刑法一直是刑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一般是指规制金融犯罪行为的刑法规范和刑法学研究的总称。而金融领域的刑事问题研究并非属于刑法学的“独角戏”,而一直是刑法、金融法和民法多部门法交叉研究的重镇。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滥觞与发展,不仅对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产生影响,同时也对传统金融的刑法规制产生冲击,刑民交叉案件增长较快,涉及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的有关案件处理近年来成为司法难点。
¥ 16.28 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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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基金法律规制研究 收藏
作者: 郑泰安 钟凯 钟洪明 赖继 方芸 著 出版时间:2019年12月
关键词:
简 介:自2013年余额宝上线以来,互联网基金在我国如雨后春笋般呈蔓延式飞速发展,到2014年底,仅上线一年的时间,以余额宝为首的互联网基金迅速抢占我国金融市场,作为一种“互联网+”与“基金”相结合的金融创新,两者神奇的化学反应使其短时间内成为金融市场中规模最大的投资渠道。 尽管在2013年至今的过程中,不断有质疑和否定,但互联网基金始终高速发展到了今天。不可否认,互联网基金的诞生,给传统的金融市场运营模式及发展理念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但“搅局者”的出现,在短时间内就能以如此迅猛的态势直接改变整个金融市场的格局,恰恰也说明了正是传统金融企业长期的故步自封,坐享垄断和压榨市场利率带来的“奶酪”养成的应变不到位。商场如战场,这样“反之即破、攻之即成”的传统金融格局,因“搅局者”的出现,使原本“高枕酣睡”的传统金融企业不得不思考如何居危思安,重新审视自己的市场定位与发展方向。互联网基金,既是对传统金融市场的冲击,也是传统金融市场要面对的自我革新的挑战,喊着互联网基金是“金融寄生虫”的口号已无法推翻已成大业的“宝宝”基金们,正如有学者所说,无论是否愿意,中国互联网金融变革已然开始,如何从互联网基金的成功中汲取经验,自我变革,与互联网基金形成良性竞争、互利多赢的结果是未来整个金融行业都应当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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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视角下的适当性制度研究 收藏
作者: 郑泰安 钟凯 钟洪明 赖继 方芸 著 出版时间:2019年12月
关键词:
简 介: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如何在管控资本市场创新风险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投资者保护?按照现代金融服务基本原则的要求,成熟市场普遍采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做法。国际清算银行(BIS)《金融产品和服务零售领域的客户报告》中“投资者适当性”是指“金融服务机构在提供金融中介服务和金融产品销售时,需恰当审核客户的各项资格,保证其财产状况、风险偏好、投资目标、投资经验、专业知识、融资需求与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相匹配”。我国目前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应用已经充分体现在创业板、新三板、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领域,并于2017年7月1日施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由此对证券、基金、期货及衍生品领域建立了统一的适当性管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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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服务机构法律制度研究 收藏
作者: 郑泰安 钟凯 钟洪明 赖继 方芸 著 出版时间:2019年12月
关键词:
简 介:自2003年首部《证券投资基金法》发布实施以来,我国基金行业开始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基金数量呈倍速增长,行业规模持续扩大,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影响力日益扩大。目前,证券投资基金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也成为我国广大投资者重要的投资工具。基金行业在迎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加剧了市场竞争,各类基金管理公司对为基金服务业务的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旨在为基金投资者等市场主体提供更为专业化和个性化的优质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为降低经营成本,优化公司结构并实现专业化经营,迫切希望将后台不产生收益的非核心业务外包给专业的服务机构。因基金市场不断发展而对专业化服务的需求与市场参与主体业务外包的诉求,在客观上共同为基金服务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为及时响应基金市场中的变化,2012年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设专章对基金服务机构做出规定,在立法上明确基金服务机构的范围及基金服务业务的性质,并对各类服务机构的准入机制、权利义务、主要职责等方面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同时为基金业务外包提供了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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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管体制研究 收藏
作者: 郑泰安 钟凯 钟洪明 赖继 方芸 著 出版时间:2019年12月
关键词:
简 介:私募投资基金是现代资产管理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在服务居民理财、优化资本市场结构、支持实体企业发展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公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16年底,中基协已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共有46010只,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1675只,占比为47.11%;已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规模达8.25万亿元,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1.63万亿元,占比为22.29%。与此同时,由于监管的滞后性,急剧发展的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逐渐成为各方诟病的对象:野蛮式生长、变相公募、登记备案信息造假、非法集资等声音不绝于耳。本章以私募投资基金中最为典型且当前数量最多的类别,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主要分析对象,对其监管体制展开比较法上的研究探讨,并根据需要兼顾其他类型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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