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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研究:以公私合作为背景 收藏
简 介:在我国,行政合同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构相对滞后,实践步伐缓慢。本书聚焦于这一主题,讨论了行政合同兴起的特殊时代背景及其在现代法治原则下的发展空间、行政合同的识别标准、行政合同的适用范围和种类、行政合同的法律适用等行政合同领域的关键问题,行政合同的识别、适用范围和法律适用等重要问题,进而在公私合作(PPP)的背景下,探视公私合作合同现实的运行状况和未来的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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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研究:以公私合作为背景 收藏
简 介:在我国,行政合同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构相对滞后,实践步伐缓慢。本书聚焦于这一主题,讨论了行政合同兴起的特殊时代背景及其在现代法治原则下的发展空间、行政合同的识别标准、行政合同的适用范围和种类、行政合同的法律适用等行政合同领域的关键问题,行政合同的识别、适用范围和法律适用等重要问题,进而在公私合作(PPP)的背景下,探视公私合作合同现实的运行状况和未来的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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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规范化、体系化和精细化的地方人大监督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法治的尺度
简 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迄今已走过60多个春秋,监督角色缺位、监督实效不彰的“顽疾”却依然困扰着各级人大。这一现实既与中国宪法设定的控权机制相悖,也与法治国家的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格格不入。由于多元的动力和压力,各级、各地人大相继在宪法和法律确立的框架内进行了探索,在监督的理念、制度、方式和实效方面,均实现了不同程度的创新和突破。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地方人大监督权行使的效果,往往与该地方的法治成熟程度呈正相关;地方人大的权威和地位可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当地民众民主法治理念的培育程度以及和谐共治社会的发育程度,一言以蔽之,可视作衡量地方政治文明的一把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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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规范化、体系化和精细化的地方人大监督 收藏
简 介:广东中山人大监督以“全域中山理念”为指导,以良好的制度和机制为支撑,在监督各要素之间谨慎平衡,表现出了规范化、体系化、精细化的趋向,逐步走向成熟。观察中山人大监督的实践,有助于深入理解人大在地方民主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正扮演着的和应当扮演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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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行政合同研究:以公私合作为背景
简 介:历史在造就传统的同时,也在破坏着传统。科技的更新与进步,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藩篱,多元价值遍及世界每个角落,各类问题接踵而至且日趋复杂,传统的政府和行政模式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解构。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怀着对市场和政府相继失灵后的反思,对国家形态和责任的崭新理解,对公共部门有限能力的客观评价,对私人部门独特优势的体认,对公私法界限模糊化现实的接受,对法治行政原则的适时更新,对政府部门变革治理方式和提升治理能力的期许,公私合作与新的行政理念和手段——行政合同相契合,走入了历史,并开始显示出其旺盛的生命力。 公私合作与行政合同,二者天然是相合的。它们都萌生和兴盛于国家与社会、公法与私法等诸种因素融合的背景,嵌入由自由国家向福利国家、给付国家、担保国家等新型国家形态转变的历史过程,契合法治、民主、平等、开放、多元、尊重人权等新的时代精神。在一定意义上,它们也可说互为背景。一方面,行政合同的广泛应用与公私合作的需求息息相关。公私合作的兴起,使得政府必须以一种更为平等的方式对待曾经的“相对人”、现在的“伙伴”,给予后者更大的协商空间以发挥独特优势和实质影响,与此同时,还必须“恰到好处”地保证公共服务的品质,降低未来服务提供的不确定性风险——这种方式就是行政合同。行政合同的发展于是恰逢良机。另一方面,正是得益于行政合同这种“性情相投”的契约规制方式和政策执行工具,许多原本针对公私合作的顾虑被扫除,公私合作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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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作合同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行政合同研究:以公私合作为背景
简 介:公私合作伙伴(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并非晚近产生的概念。有学者认为,“从合作及协商的角度来看,PPP最起码可以追溯到二次大战之后于欧洲国家所兴起的统合主义(corporatism)制度。”它于1980年代风行于欧洲,尤其是撒切尔夫人执政时的英国。欧盟执委会于2004年发布了《关于公私合作及政府采购与特许欧盟法规绿皮书》(以下简称“欧盟绿皮书”),受它的推动,公私伙伴关系已从美国非型式化之协商合作方式,演进为欧盟(其中,以德国为代表)以合同为基础的型式化公私伙伴关系。 历史地看,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出现与各国由传统的威权型政府转变为公民社会的过程相伴随。在此过程中,公权机关逐步体现出对公共利益、民主参与、公平竞争、平等协商、合作互助等价值的追求。具体动因是,世界各国在全球化、国际区域整合、市场开放竞争和自由化的趋势面前,迫于资金、技术、人力等方面的压力,对国家角色进行调整,通过开放市场、打破藩篱、引入民间各种资源和优势来推动公共建设,并为此建构了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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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的法律适用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行政合同研究:以公私合作为背景
简 介:依台湾民法学者郑玉波所言,所谓法规适用者乃是“将抽象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的事实,以判断其在法律上应得之价值”。他做了一个形象的比喻:“以天秤称金然,天秤者法律也,金者具体事实也,而所得之分量,即法律上之效果也。” 我国的法律体系大致而言秉持着公私法二元界分的传统。公法和私法的界分建立在不同的规范旨趣上——私法以个人的意思自治为出发点,旨在解决私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公法(尤其是行政法)则以国家机关为规范对象,在为其提供法律依据的同时又对它加以限制;私法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公法则着重依法行政原则的贯彻,因而在解释和适用相关法规时,也必须辨明其法律属性,才能遵循不同的原理原则,而不致有所偏失。同时,面对可谓无穷的社会现象,法律无法穷尽规范,因而在处理法无明文规范的事件时,必须先界定该事件的公、私法性质,才能精确地适用、准用和类推适用相关规定。也就是说,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着适用规范选择方面的差异,并进而导致完全不同的司法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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