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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竞争逻辑与反垄断政策:纷争与出路 收藏
简 介:本书从产业组织理论角度探究了互联网竞争逻辑和反垄断政策问题。始于现有智慧和竞争制度设计在互联网情景下的适用性及其政策态度争论,分层系统阐述了互联网数字经济的竞争逻辑和反垄断政策的纷争,给出富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和启示。从公平竞争审查、竞争中立倡导和反不正当竞争三方面给出确保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制度保障。本书通俗易懂,分析全面深刻,为研究人员、研究机构和广大读者深刻正确地认识和解读互联网数字经济领域的经济现象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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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竞争逻辑与反垄断政策:纷争与出路 收藏
简 介:本书从产业组织理论角度探究了互联网竞争逻辑和反垄断政策问题。始于现有智慧和竞争制度设计在互联网情景下的适用性及其政策态度争论,分层系统阐述了互联网数字经济的竞争逻辑和反垄断政策的纷争,给出富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和启示。从公平竞争审查、竞争中立倡导和反不正当竞争三方面给出确保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制度保障。本书通俗易懂,分析全面深刻,为研究人员、研究机构和广大读者深刻正确地认识和解读互联网数字经济领域的经济现象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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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建议与探索 收藏
关键词:
简 介:从2000年开始,学术界便激起了有关现有的经济学理论、法律法规和执法机构能否应对新经济时代,以及应如何对待新经济挑战等学术争论。在从互联网时代向移动互联网时代完成过渡之际,乃至向人工智能和物联网时代过渡之际,这些争论愈加频繁,也更加凸显其重要性。 笔者认为,单从激发研发创新和竞争活力角度来看,不应该像欧盟和早期的美国执法机构那样,将基础设施教条和网络(或平台)中性原则作为互联网行业的基本准则。无须完全抛弃传统经济学,只需适时修正和拓展经典经济学理论体系,并吸收借鉴其他学科或学派的有益思想理念即可。对于我国互联网数字经济,应秉持包容审慎、鼓励创新的基本精神进行有弹性的事中事后过程服务和监管,结合包括互联网平台自治在内的社会共治模式,双管齐下一道转换新动能,释放国内互联网数字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新活力和新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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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反垄断易犯的认识误区和争议初探 收藏
关键词:
简 介:带有显著和频繁的研发创新和技术变革特性的行业或市场常被认为是技术动态性的。带有典型技术动态性特征的市场被称为技术研发型市场。互联网领域各市场正属于此类市场范畴。互联网经济各行各业提供的在线服务,本质上是需要依靠频繁的投入研发创新资金进行更新换代的数字信息产品。 基于传统产业组织和反垄断经济学而形成的传统反垄断范式和执法工具,难以适用于作为技术研发型的互联网经济。互联网数字网络市场的技术变革快速、频繁的特征,使价格的重要性受到严重削弱。相对于新产品和新功能等非价格维度而言,价格对互联网用户的消费选择更加不重要,对互联网科技企业的竞争战略选择也更加不重要。传统的反垄断分析主要是通过将市场结构、企业行为和市场绩效间的相关关系视为因果关系,借助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与集中度(如HHI,CRn)、产品价格与数量(或质量),以及利润率等指标,提出结构主义政策主张。无论是美国谢尔曼法对合谋和垄断案件,还是卡莱顿法对并购案件的执法,对消费者福利的界定都基于给定产品下的价格和产出水平来进行。欧盟和中国反垄断执法也是如此。虽然交易行为或竞争策略对研发投资、产品多样性和特定产品的可获得性等非价格维度的影响问题不断受到反垄断执法者和经济学者的重视,但是总体而言,非价格因素在强调价格效应和静态效率的现代反垄断框架体系中仅处于次要地位(Gilbert & Tom,2001)。例如,尽管研发创新的作用更加重要,并在许多涉嫌对消费者福利带来重要影响的反垄断执法案件中扮演关键角色,但在竞争执法官员眼里,仍然不是执法过程中必须考察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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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经济理论和反垄断解读 收藏
关键词:
简 介:互联网乃至物联网领域提供的在线服务,不仅是研发创新频繁的信息性、系统性、耐用性和网络性产品,本质上还可被视为一个数字网络平台或者平台嵌套体甚至平台生态系统(Boudreau & Hagiu,2011;Schultze & Whitt,2016)。 根据产业组织(IO)理论视角,平台概念被认为是帮助促进多边交易(常体现在产品、服务和技术上)的接口(Interfaces),比如买卖网络(如eBay、亚马逊网站、淘宝天猫和京东商城等)和互补品提供商及用户间形成的网络(如企业服务器软件Linux、手机操作系统Android)(Gawer & Cusumano,2002;Evans,2003;Rochet & Tirole,2003;Rysman,2009;Hagiu & Rothman,2014)。生态系统(Ecosystem)这个更广的概念常用于描述相互作用的公司和个人共同发展的能力和角色,并倾向于迎合核心公司设定的发展方向的社区群体。在平台竞争情境下,平台生态系统(Platform Ecosystem)是指一个主体平台及其互补品提供商网络。因而,如本章所述那样,平台是通过一个共同构架(Common Architecture)来创造和实现价值的组织,这里所谓的构架是接口设定的概念化表述,确保能将某个系统分割为一个相对稳固的平台和一组互补性的模块(Modules),并规范着这不同部分间的互动关联(Thomas et al.,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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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服务、多层竞争逻辑和反垄断政策取向:初步探讨 收藏
关键词:
简 介:随着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以计算机和网络通信为代表的现代信息通信技术革命浪潮的推开,20世纪90年代初互联网经济(当时被称为新经济)这种新式经济社会发展形态出现。当前,互联网(移动互联网)领域已经或将会衍生出诸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行业。随着市值TOP10公司几乎被互联网科技巨头霸占,互联网领域竞争缺乏(即垄断盛行)问题不断受到指责,传统反垄断经济学和执法工具在互联网经济的适用性问题受到质疑,以及针对当前的互联网经济形势及其科技巨头的反垄断审查不积极受到争议。本章从互联网服务产品特性角度切入,揭示互联网领域的多层竞争逻辑,进而探索对这些问题的初步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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