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9-09出版

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衔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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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一部研究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衔接的专著,主要以两种制度的价值理念和规则设计的衔接为研究视角,对商事仲裁时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土地承包争议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衔接中的理论问题和实务争议进行研究。本书运用立法比较、理论分析和实务梳理等研究方法,对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土地承包争议仲裁领域中的时效规则设计及适用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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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参考文献
图书详情
ISBN:978-7-5201-5255-6总页码:272
字数: 247千字装帧:平装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一部研究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衔接的专著,主要以两种制度的价值理念和规则设计的衔接为研究视角,对商事仲裁时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土地承包争议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衔接中的理论问题和实务争议进行研究。本书运用立法比较、理论分析和实务梳理等研究方法,对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土地承包争议仲裁领域中的时效规则设计及适用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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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摘要
在现行法对仲裁时效采多元立法模式的框架下,诉讼时效与各类仲裁时效(商事仲裁时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土地承包争议仲裁时效)构成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的关系。这已被《民法总则》第198 条所确认。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包括:有效利用司法资源;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仲裁时效制度除体现上述价值外,还具有自身特有价值:凸显当事人意思自治;追求纠纷解决的效率;彰显对特定对象的特殊保护;兼顾与诉讼程序的衔接。这些价值在不同仲裁领域中的体现方式和体现程度并不完全相同。即便如此,诉讼时效与各类仲裁时效仍然共同构成民事时效制度,且二者均属消极时效制度、均对救济权予以时间限制。这些共同点使二者的衔接成为可能,衔接的基本路径是:以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的关系为基本标准,同时参酌具体规则的立法目的判断是否构成该基本标准的例外,以实现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的制度价值。
在商事仲裁领域,《仲裁法》第74 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商事仲裁时效适用诉讼时效规则不存在解释论障碍,唯应针对商事仲裁之“一裁终局”原则合理配置有关规则。商事仲裁时效届满的基本效力是由义务人取得抗辩权,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援用和释明时效规则,亦不应将时效是否届满作为受理仲裁申请时的审查事项。基于商事仲裁的民间性特征,域外立法大多允许当事人订立商事仲裁时效协议。我国关于时效的法律规定虽采严格法定主义,但在商事领域中亦可考虑有条件地承认仲裁时效协议的效力。商事仲裁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和延长,原则上准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则,但以不违反商事仲裁的特有程序要求为限。
在劳动争议仲裁领域,由于现行法对劳动争议适用“先裁后审”的处理模式,导致仲裁裁决并不当然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仍可再行起诉。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法院是否有权对已过仲裁时效的仲裁再次作出裁决?法院主动审查仲裁时效是否违反时效事项被动审查原则?等等。对于这些问题,应在揭示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诉讼前置程序之立法目的基础上,结合特殊时效规则与一般时效规则的关系等因素,作出合理回答。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中断和中止,应当参酌诉讼时效相关规则的具体适用,同时充分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特殊关系对时效适用的影响因素,合理地予以适用。
在土地承包争议仲裁领域,《农地纠纷解释》规定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等。这些纠纷并非都当然适用土地承包争议仲裁时效,应当在坚持时效适用对象通说理论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土地承包争议的特性,合理界定土地承包争议仲裁时效的适用对象。在现行法采取“裁审并立”的框架下,应以明晰土地承包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关系为前提,合理衔接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土地承包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和延长,原则上准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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