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澳门民法典》总则的基础上对民法的一般论题进行了厘清。《民法一般论题与《澳门民法典》总则(上册》已于2014年11月出版。上册分三篇,主要介绍民法的基本原则与若干重要原则、民法的基本范畴。本书是下册,分四篇。第四篇“论主体”,对主体的相关概念及自然人、法人进行性阐释。第五篇“论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分五章介绍法律行为的概念与意义、法律行为的分类、意思表示的作出:一般问题、意思表示的作出:要约与承诺的特殊性、法律行为的解释与填补。第六篇“论意思表示瑕疵”着重讲述意思之瑕疵、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第七篇“余论”,论述法律行为元素理论、法律行为的代理、法律行为的效力障碍、时间及其在法律关系上的效力。
封底文字:
《澳门民法典》较1966年的《葡萄牙民法典》在整体结构和立法思想上虽无重大变动,但具体规定,如失踪、保佐、人格权、意思表示错误、虚伪等制度已经发生了不少变化。本书在《澳门民法典》总则的基础上对民法的一般论题进行了厘清,形成了结构较为松散的、以民法基本范畴为结构标准的教材,为民法的科学研究提供了依据,对澳门民法教学有一定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