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21-12出版

法学名词规范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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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法学名词的规范化,实际上是研究汉语文明的法律表意系统,促进这一表意系统的专业性与表现力。1905年清末变法至今,汉语法学经过西学东渐、中西文化的碰撞与融合,要形成像英语法学那样经过自然选择、约定俗成的一套规范的法律语言系统尚在征途。然历经百年、五代法学家的积累,随着当代我国法律学科的发展,法学名词规范化已然具备了研究基础。本书以促进我国法学名词规范化为目标,较为系统地梳理了近代以来中国法学名词的渊源、含义以及相关名词概念的关联性,并就当代中国立法、司法、执法以及法学研究等方面关于法学名词应用的现状及发展,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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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参考文献
图书详情
ISBN:978-7-5201-9489-1总页码:344
字数: 359千字装帧:平装
内容简介
法学名词规范化研究的主要目标,在于认识和揭示法律概念的本质及特点,澄清法律概念及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关系,掌握法律概念的一般规律。因为法学名词规范化问题,不仅涉及语言学内部因素,还涉及语言学以外的因素。本书以促进我国法学名词规范化为目标,较为系统地梳理了近代以来中国法学名词的渊源、含义以及相关名词概念的关联性,并就当代中国立法、司法、执法以及法学研究等方面关于法学名词应用的现状及发展,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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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摘要
研究法学名词的规范化,实际上是研究汉语文明的法律表意系统,提升这一表意系统的专业性与表现力。中国法律自清末变法至今,由于大规模西学东渐,汉语世界没有像英语世界那样经过自然选择、约定俗成形成一套统一、规范的法律语言表意系统。虽然历经百年、五代法学家的积累,但是衷心所望的汉语世界共享的统一、规范的法律表意系统至今尚未形成,不过已经随着法律学科的发展具备了研究的基础。正如许章润教授对“规范化”的阐释那样,本书标题采用“规范化”一词,正是在于“……化”意味着一种正在进行的过程。
法学名词规范化研究工作具有非凡的学术价值。1990年6月23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科学院、国家教育委员会、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使用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科技名词的通知》,要求各新闻单位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宣传名词统一的重要意义,并带头使用已公布的名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名词规范化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然而,法律术语作为法律语言词汇的基本构成单元和核心内容,对其开展的研究略显不足。现代汉语中的许多法学名词是直接借用了日本的汉字译文,如今这套名词已经是分析法律概念、进行学理研究的基本语言工具,然而它的历史源头早已不甚明晰。此外,中国当今的法律制度与学理研究的丰硕成果也需要走出国门,为国际社会所认识和研究。无论是对确定术语的简明释义,对争议术语的定名、解释,还是对中文外文的对照翻译用语的确定,对于整个中国法学的研究,学界同行的借鉴、参考,法学名词规范化研究和审定工作都十分重要和必要。
法学名词规范化研究的最大挑战,首先来自法律概念领域。为此,本书试图从法学和语言学角度切入,构建法律的概念谱系。法学名词作为法律知识的承载单位,通过概念以直观及可理解的方式描述法律知识。法学名词中概念的结构应该与法律的知识谱系与法律体系等相对应。因此,必须首先了解法律概念在法律领域的作用和意义。换句话说,我们需要考虑法律概念意味着什么,并找到将法律知识概念化为法学名词的方法。接下来将探讨法律、语言和术语研究交互作用方面的问题。虽然法律概念是关注的主要领域,但研究涉及一系列其他主题,如法律解释、法律文化和法律翻译以及认知语言学等对法学名词规范化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法学名词规范化研究是一种跨学科的研究,需要用到语言学、术语学等研究方法,从而提供一个合适的平台来分析法律概念。尽管术语已经成为一个具有巨大潜力的既定学科,几乎被应用于所有科学领域,但它在法律研究中的应用却是落后的,本书的目标之一是通过为法律术语研究铺平道路来填补这一空白。
语言作为法律的载体,法学名词是法律知识的结晶与法律概念的表现形式。语言与法律之间的联系与物理学、数学等其他自然科学学科相比是非常独特的。物理学、数学等自然科学学科有一个可以在整个科学世界中共享的术语系统。然而,法律语言表明语言与文化的紧密相连,法律术语在不同国家或多或少地有所不同,导致一些法律领域的国际交流存在一定局限。具有罕见含义的普通词语、正式词语、拉丁词语和双重含义词语聚集在法律文本中,困扰着法律从业者、学者和翻译者。法律是动态的,不仅是学说、规则、术语和短语的集合,还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将法律理解为一个动态的有机体,法学名词规范化研究就是在实然与应然之间尝试捕获这个动态有机体的瞬时特征。必须承认,勾勒出法律术语的概念谱系已经令人生畏,在双语的情况下更加难以捉摸,由于英语与汉语的法律观念和概念之间没有同一性,尽管一些法律概念在每个系统中的功能可能有些重叠,但是由于文化差异,进行翻译时其含义通常都是扭曲的。例如,英国法中的“equity”不完全等同于“公平”。然而,如果不能克服文化差异给法律术语所带来的问题,不仅会使律师之间的交流出现障碍,还可能对法律确定性和法律明确性构成威胁,不利于法律的国际交流。
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法官在提到“法的渊源”时曾说道:“为了知道法律是什么,我们必须知道它过往是什么,以及它往往会成为什么。我们必须参照历史和现有的立法理论,并在每个阶段都需要把握历史与现实结合成的新产品。”要勾勒当代中国法学名词术语体系,必须从中国文化发展的渊源入手,并且考察当代的法律体系与法律文化,借助合理的普遍逻辑,结合历史和语言学理论,在法律和语言的交汇处进行研究。比较法、法律史、术语、翻译和语言学都是进行法学名词规范化研究的基础,涵盖的主题包括法律词典编纂的历史、立法语言、司法语言、法律词典和翻译……
同时,本书试图解决所有词典编纂者必须面对的以下核心问题。第一,法律词典应该在多大程度上成为词典,而不是法律百科全书?也就是说,它应该在多大程度上仅定义术语,而不是广泛地讨论与这些术语相关的法律知识?第二,法律词典在多大程度上是原创的学术作品,而不是从司法意见和其他法律来源中汇总的定义汇编?本书明确了法学名词与百科全书之间的界限,法学名词是构成法律知识谱系的法律概念,与百科全书的区别则可以看作概念与概念参数之间的区别。在法学名词译名规范研究中,借鉴雅各布森(Jackobson)的符号学翻译理论,将法律描述为“一种双重符号系统,由表达它的语言和该语言表达的话语系统组成”。
法学名词规范化研究中一个难以避免的问题是法学名词的内容表述与客观真理之间存在无法弥合的差距,这是孤立地看待法律术语与在语境中使用法律术语之间出现差异的直接结果。这些缺点源于术语的本质,一般通过强调概念的中心性、概念的相互关联性、单一性原则以及法律术语的特定文化与系统约束特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语言的模糊性问题。一言蔽之,法学名词规范化研究的主要目标,在于认识和揭示法律概念的本质及特点,澄清法律概念及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关系,探索、发现并掌握法律概念的一般规律。因为法学名词规范化问题,不仅涉及语言学内部因素,还涉及语言学以外的因素,如历史、文化等。总而言之,法学名词规范化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个漫长、复杂的过程。
关键词:法学名词 法律概念 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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