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07出版

中国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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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书作者徐汉明是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经济法硕士、经济学博士,国际检察官协会会员,中国刑法学会理事,湖北省民法学会名誉副会长。 该书是2003年度中央编译局社会科学基金项目(A类课题)。全书七章约32万字。 该书在对土地制度功能及其当代新发展、土地制度供给与需求均衡及其约束条件、土地权利制度历史演进、中国当代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结构性缺陷等详实描述的基础上,揭示了当代土地权利制度功能的本质。针对我国土地权利制度理论的局限性、制度供给安排的缺陷及滞后性、社会主义农地公有制及公有产权实现形式的理论与实践难题,从产权与法权范畴的结合上,提出了“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制度”这一新型土地产权理论模型,将其定义为“农民在一定期限内对集体所有土地依法承受、持有利用、收益分配、有限流转的结构性权利关系”,界定了其范畴、性质、结构运动及其基本功能。在此基础上,阐述了以农民土地持有产权为纽带的农民(公民)财产权利、土地税收、征购、交易、营运、补贴、农业经营组织、农民社会保障等配套制度的创新与完善。对“农民土地持有产权”的探索与研究和理论模型的提出,为我国现代农地产权制度创新、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意义。 读者对象:政府决策部门及政府各级的实际部门,理论研究工作者,全能、司法工作者,以及大专院校有关专业的师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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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参考文献
图书详情
ISBN:7-80190-247-5总页码:376
字数: 2千字装帧:平装
内容简介
本书运用新制度经济学三大基本理论,结合现代物权法等基础理论,对我国当代农地权利制度结构的缺陷进行研究,提出了“中国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制度”的理论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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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摘要
中国农地公有产权的确立以及家庭承包经营改革,较好地回答了土地公有产权同社会公平协调一致的历史难题,推进了中国历史的进程;广大农民成为社会的主人,农业飞跃发展。由于中国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尤其是社会生产力欠发达的制约,加上在土地公有产权创设上忽视马克思主义的土地产权理论指导及其土地产权制度创设的一般规律,使得我国现阶段土地公有产权制度的实现形式机械单一;土地权利制度体系存在结构性缺陷;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农业出现增长乏力,农民收入增幅呈下降趋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再度拉大;农民在土地产权主体上的缺位,导致既定的土地权利制度安排“激励——约束”不足,“外部性”难以“内部化”,成为解决当代中国“三农”问题的“瓶颈”。因此,从保护和促进农村社会生产力、先进文化与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构建21世纪中国农村以“农民土地持有产权”为核心的土地权利制度结构体系及其配套制度,实乃当代中国农地产权制度创新的重大课题。
本书以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当代新制度经济学,尤其是产权经济学、发展经济学及物权法学的一般原理为指导,运用经济、法律、历史等多种分析方法,在对土地制度功能及其当代新发展,土地制度供给与需求均衡及其约束条件,土地权利制度历史演进,中国当代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结构性缺陷等详实描述的基础上,揭示当代土地权利制度功能的本质在于,通过一定的制度规则引导、规范、调整、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实现现代农业在初始土地产权明晰的前提下各要素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投资收益率。其基本功能在当代的发展表现在“明晰产权”功能、“激励约束”功能、“有序交易”功能,具有现代、开放的特点。一定历史阶段的法律赋予特定主体对土地等要素资源直接所有、持有利用,首要的是明晰土地财产权的归属秩序或控制利用秩序,以解决人们对土地的投入、生产、交易中如何受益、交换以及补偿,以实现对土地等要素资源配置的效用最大化,并降低成本,规避或减少风险。土地制度演进的根本动因是人们对土地及其土地产品日益增长的需要同土地资源稀缺性的矛盾运动,这一矛盾运动推动了土地权利制度历史类型的更替。当代土地权利制度创设正面临一场革命,即:由土地归属所有的传统土地物权制度供给,到重视土地持有利用制度的创新设计的转变,他物权优位化,用益物权成为整个物权制度创新的重心,担保物权日益注意发挥经济效用。这些,给人们提供了制度安排的“路径理论”,遵循土地产权制度创设的一般规律,积极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对土地“不求所有,但求持有,重在利用,讲求效率,追求效益”的新型土地产权制度安排,改造传统家庭经济组织功能,实现农地制度的创新发展。
针对我国土地权利制度理论的局限性、制度供给安排的缺陷及滞后性、社会主义农地公有制及公有产权实现形式的理论与实践难题,本书从产权与法权范畴的结合上,建立起“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制度”结构体系的新型土地产权理论模型。所谓“农民土地持有产权”,是指农民在一定期限内对集体所有土地依法承受、持有利用、收益分配、有限处分流转的结构性权利关系。它包括依法承受、持有利用权能,收益分配权能,流转权能和内部自治权能。它是在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终极保留的基础上,对集体土地在一定年期内动态利用的实现形式,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处在一个对应关系的层面。其实质是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授予农民对土地资源动态利用的自主、开放、新型的土地产权制度。它为农民确立“市场主体地位”、作为“理性经济人”进行生产活动,提供了基本经济权利保障;是土地公有产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实现形式,是解决当代中国“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之一。这将为中国土地权利制度由土地革命→家庭承包经营改革→税费改革→“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及配套制度的第四次创新改革提供理论准备,从而为解放和发展农村蕴藏的巨大社会生产力,促进农业工业化和现代化,实现农村文明进步,为农民致富奔小康提供动力和条件。
本书在建立“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制度”理论模型的基础上,还阐述了以“农民土地持有产权”为纽带的农民(公民)财产权利、土地税收、征购、交易、营运、补贴、农业经营组织、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配套、协调与衔接;阐述了“农民土地持有产权”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及其有序、高效、安全运行的极端重要性,以及通过国家的制度创新和立法保障,使之规范化、程序化、法律化的必要性,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制度结构缺陷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滞阻”效应,使土地产权制度成为当代中国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发动因素与驱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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