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8-11出版

公益性诉讼实施权配置论

电子书

23.4

有声书

暂无

温馨提示:此类商品为数字类产品,不支持退换货,不支持下载打印,不提供PDF文件

0人在看
先晓推荐
本书运用诉讼实施权配置理论,对公益性诉讼实施权配置的理论、制度、实务展开研究,致力于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及促进其与相关制度之间的协作关系。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旨在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主体的不特定性导致无法适用传统民事诉讼理论及其制度。本书对公益性诉讼实施权配置的特殊性进行研究,并对公益性诉讼实施权与私益性诉讼实施权配置的关系展开动态分析,为在解释论上完善我国团体诉讼制度奠定基础。本书还分别对环境公益诉讼、消费公益诉讼、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实施权配置相关问题展开分析。本书最后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实践进行详细考察和反思,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特则的构建提供具体建议。
相关海报
详情
内容介绍 参考文献
图书详情
ISBN:978-7-5201-3920-5总页码:228
字数: 240千字装帧:平装
内容简介
本书运用诉讼实施权配置理论,对公益性诉讼实施权配置的理论、制度、实务展开研究;对公益性诉讼实施权配置的特殊性进行研究,并对公益性诉讼实施权与私益性诉讼实施权配置的关系展开动态分析,为在解释论上完善我国团体诉讼制度奠定基础;分别对环境公益诉讼、消费公益诉讼、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实施权配置相关问题展开分析;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实践进行详细考察和反思,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特则的构建提供具体建议。

展开

图书摘要
传统民事诉讼理论及其规则体系建立在“正当程序保障下自我归责原则”的基础之上,以能够合理期待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充分攻击及防御为假设条件。对于无法合理期待双方当事人进行抗衡甚至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人的现代型纠纷,传统民事诉讼制度难以胜任,集团诉讼、团体诉讼、示范性诉讼等现代型诉讼机制由此应运而生。在无法合理期待双方当事人抗衡的情形下,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向无力与对方抗衡的当事人提供支持。但是,支持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是诉讼实施权归属主体提起民事诉讼,在无法指望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根本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情形下,支持起诉制度根本无法运行。仅赋予实质当事人以诉讼实施权的传统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理论面临根本性挑战,能否以及如何在众多实质当事人乃至实质当事人之外筛选最佳纠纷解决当事人,成为现代型民事诉讼制度亟须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
因而,诉讼实施权常态配置模式是排他性赋予实质当事人以诉讼实施权,而诉讼实施权非常态配置模式是赋予形式当事人以诉讼实施权(包括赋予部分实质当事人以超越其直接利害关系范围的诉讼实施权,下同)。无论是否存在实质当事人,被赋予诉讼实施权的形式当事人,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旨在保护(潜在)实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诉讼。形式当事人谋求保护显在(特定)的实质当事人的,属于群体性诉讼实施权配置,而形式当事人谋求保护潜在(不特定)的实质当事人的,属于公益性诉讼实施权配置。鉴于两者均以形式当事人作为适格当事人,群体性诉讼实施权配置与公益性诉讼实施权配置在原理上存在共通性。与此同时,因存在显在的实质当事人,群体性诉讼实施权配置应当更加注重保障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诉权及其对形式当事人的监督权,而公益性诉讼实施权配置通常不存在妨碍私益受害人诉权的嫌疑,却面临着形式当事人激励与监督之困境。公益性诉讼实施权与群体性诉讼实施权配置的共通性主要表现为共同遵循补充性原则、比例原则以及程序保障原则,而公益性诉讼实施权配置的特殊性则主要是缺乏实质当事人所造成的。
鉴于显在实质当事人与潜在实质当事人之间存在复杂的关系,公益性诉讼实施权配置理论还应当妥善处理公益性诉讼实施权与私益性诉讼实施权之间的关系。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对立设置仅仅是学术界出于研究便利而构建的理想模型,要求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之间保持绝缘则属于削足适履,妨碍纠纷的及时妥善解决。理论界与实务界试图运用共同诉讼理论缓解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分立所带来的困境,但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合并往往导致不为决策者所欢迎的多数人诉讼局面,其诉讼程序运行也不甚通畅。通过实体赋权抑或程序赋权方式赋予公益性诉讼实施权主体以私益性诉讼实施权或者赋予私益性诉讼实施权主体以公益性诉讼实施权,在避免多数人诉讼的基础上实现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有机融合,并得据此在解释论层面构建中国特色团体诉讼制度。
除了妥善处理民事公益诉讼与民事私益诉讼之间的关系以外,公益性诉讼实施权配置还应当注重协调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行政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并贯彻落实相应领域的实体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与价值目标。因而,本书针对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环境公益诉讼、消费公益诉讼、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等特定案件类型中的诉讼实施权配置问题进行分论式研究。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首先应当明确区分国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应当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解释论和立法论两个角度拓展环境私益受害人行使公益性诉讼实施权的制度空间。在消费公益诉讼方面,鉴于消费者群体诉讼难以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笔者倡导借鉴域外二阶型消费者集体性损害赔偿诉讼制度,授权消费者保护组织提起旨在要求判决经营者对不特定消费者承担概括性给付义务或者确认经营者对不特定消费者构成侵权的诉讼,并允许消费者保护组织通过诉讼担当、诉讼信托、诉讼代理等手段凝集小额分散性损害赔偿请求权,以确保第二阶段的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在食品安全方面,笔者认为,食品安全主要通过公共执法予以保护,但在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背景下,更应当强化作为独立型私人执法手段的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之构建与适用。尤其是对违法生产经营者而言,通过诉讼实施权配置技术实现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集体行使,其威慑力甚至有望超过公共执法。
在完成公益性诉讼实施权理论的基础性研究之后,本书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实施状态及其存在的问题展开研究,归纳并重点分析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过程中面临的八大核心争议,论证公益诉讼所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仅限于“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根据公益性诉讼实施权配置理论,本书还具体探讨了授权私益受害人提起公益诉讼、拓展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类型、确立公益诉讼支持私益诉讼的理念、强化公益诉讼补充行政执法的认识、构建公益诉讼判决执行特则等问题。
关键词:公益诉讼 诉讼实施权 当事人适格 实体当事人 程序当事人

展开

动态 去广场
全部动态 在读 笔记 书单 讨论

给个评分吧

10分

同步转发到广场

发布
手机扫码阅读
作者
相关知识库
卷册系列共0
全选
0本书,合计:¥0.00
请选择图书

    0:00
    播放速率
    • 1.0
    • 1.5
    • 2.0
    • 3.0
    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