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7-07出版

中国农民养老保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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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模式的保障功能正趋于弱化,亟须走向社会化,但无论作为社会养老保障模式的农村五保老人休养,还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中都遇到了一定困难。其原因,并不在于政府财力不足,而在于政府责任缺失。而政府责任缺失的根源在于农民与市民的矛盾,这种矛盾体现为农民与市民在经济、社会、政治等方面权利(力)的不平等,特别是表现为农民主会主体地位低下。而农民社会主体地位低下的根源在于农民与市民两大利益集团的力量失衡。因此,强化政府责任,恢复农民的政治权力,提高农民的社会主体地位是矛盾解决的关键。 基于此,要强化政府责任,完善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一方面,完善五保老人供养制度;另一方面,分类建立种养农民、城市农民工、乡镇企业职工及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并建立五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是农民养老保障的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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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参考文献
图书详情
ISBN:978-7-80230-744-5总页码:324
字数: 228千字装帧:平装
内容简介
本书的主要内容有:中国农民与养老保障、农民家庭养老保障及其保障功能弱化、农民养老保障社会化的实践、政府责任缺失与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困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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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摘要
中国几千年来占主导地位的是“家经济”。家既是一个基本的生产单位,又是一个基本的生活单位。这种生产与生活方式决定了其养老模式——家庭养老:依靠家庭成员之间的代际交换,在家庭内部,至多扩展到家族、邻里内部完成对老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
但随着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农民的生育率下降、人口流动加剧、传统养老观念改变等因素都逐渐弱化了家庭养老保障的功能。为适应这种变化的形势要求,农民养老保障逐步走向社会化是必然趋势。事实上,我国也在实施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其一是农村社区养老,具体表现为集体养老,特别是农村“五保”老人供养;其二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社区养老,随集体经济的演进而波折:1956~1978年间,集体经济的存在,保障了大多数老年农民,特别是农村“五保”老人的晚年生活;1978年后,集体经济趋于瓦解,但集体仍以“三提五统”收费方式承担了农村“五保”老人的经济供养责任,保障了“三无”老人的基本生活,其实质仍是集体福利;1998年税费改革后,“五保”老人供养的集体制基础已不复存在,“五保”老人供养性质也由集体福利变为国家福利。这种保障福利层次的提高,带来的却是“五保”老人供养工作困难的加剧:应保未保率上升,“五保”内容不足,经济供养水平下降。
社区养老是一种初级的社会养老,不利于更高程度与更大范围上防范养老风险,于是,自1986年始,我国开始在农村进行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验及推广,这一制度曾取得了一定成就:增强了人们的保障意识,对部分农民的老年生活起到了一定的补充,参保人数曾一度超过8000万人。
成就显著,但问题颇多。也正因此,随1998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由民政部门向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转移,这种社会养老保险也进入整顿及模式创新期。
因而,无论是农村社区养老保障,还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实践都遇到了一定困难。究其原因,在于政府责任缺失:在社区养老,特别是“五保”老人供养上,表现为制度改革的滞后及经济支持的不足;在社会养老保险上,表现为缺乏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相关制度建设滞后,以及监督乏力等。
对于这种政府责任缺失状态,论者大多归咎于政府财力不足,或因二元户籍制度制约。然而,这都不能作为政府可以推卸责任的充足理由。因为一方面,相对于人们的保障需求,各国政府财力都是不足的;另一方面,户籍制度是由人来制定与实施的,制度制约的背后是利益的保护。那么,导致农民社会养老保障中政府责任缺失的关键与根源是什么?这就是农民与市民的矛盾。这种矛盾体现为在经济、社会、政治等方面农民与市民权利(力)的不平等,且不平等的关键在于农民社会主体地位低下,而社会主体地位低下的根源在于农民与市民两大利益集团的力量失衡。因此,强化政府责任,恢复农民的政治权力,提高农民的社会主体地位是矛盾解决的关键。
政府的这种责任,表现在农民社会养老保障上,就是除对“三无”人员继续完善“五保”供养制度外,对广大农民则要实施社会养老保险。由于农民的流动与分化,现代农民一分为四:种养农民、城市农民工、乡镇企业职工及失地农民。因此对其保障也应分类实施:对种养农民,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对城市农民工,采取有别于现行城镇职工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第三条道路”;对乡镇企业职工,则要摆脱现有模式,重新确立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失地农民,则重在失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改革,并实施土地换保障。
然而,仅有社会养老保障,对农民是不够的,也不利于建立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障模式。因此,在中国养老保障制度选择上,树立公正理念与公民意识,实施分层保障,建立五层次养老保障模式——政府养老保障、政府补贴的社会养老保险、政府鼓励的补充养老保险、政府指导的自我养老保障及家庭养老保障——是一种可行的选择。当然,农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需要相应配套措施,特别是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并进行医疗体制改革对农民尤为重要。
在各层次上,政府的责任不可缺失,也不可推卸。因为无论农民,还是市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获取保障与供养是其宪定权利,而不是向政府乞求施舍;同样,给予公民,特别是老年公民以生存资料,也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对公民实行养老保障,尤其是社会养老保障,是一种防范在先、未雨绸缪的主动行为。
基于以上分析,本书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第一章)是对基本范畴,如农民、养老保障、中国农民养老保障等的界定,以及对当前研究的综述,并说明本文研究所采用的方法。由于我国农民具有“职业”与“身份”的“二重性”,这就使农民一分为四:种养农民、城市农民工、乡镇企业职工及失地农民。
第二部分(第二、三章)是对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实践的分析。其中,第二章作为过渡,说明虽然家庭养老保障在中国曾经并至今仍在发挥主干作用,但毕竟其保障功能正在并将逐步弱化,亟须向社会养老保障过渡。第三章分别探讨了农村社区养老,特别是“五保”老人供养制度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践进程,并指出二者的实践已陷入困境。
第三部分(第四章)是对农民社会养老保障陷入困境的原因分析,否定了政府财力不足论及二元户籍制度制约论,确立了农民社会主体地位低下是使农民社会养老保障陷入困境的关键,并指出其根源在于农民与市民两大利益集团力量的失衡。在此基础上提出强化政府责任,恢复农民政治权力,提高农民社会主体地位是矛盾解决的关键。
第四部分(第五、六章)是对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探讨。其中,第五章主要探讨当前农民分化下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主张分别建立针对不同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六章则是对农民养老保障体系的探讨,并构建了五层次养老保障模式框架。
第五部分(第七章)指出,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并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农民的收入水平、负担状况,乃至医疗、教育等制度改革密不可分,因而也需要对之进行相应改革。
上述五部分中,第三、四两部分是本书的重点,也是力求创新之处。
另外,本书有几点特别关键:一是确立分析的主体性。主体性的确立是一切分析的前提,本书正是确立了“农民”这一主体,并展开对其养老保障制度的研究。基于此,本书主张应以“农民养老保障”替代“农村养老保障”,因为农业、农村、农民这“三农”,实为“一农”,即“农民”。所以在范畴的运用上,应以农民社区养老保障、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替代农村社区养老保障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同时也主张对农民养老保障的分类,应以养老保障责任主体为标准,并将养老保障由低到高划分为自我保障、家庭保障、社区保障、政府保障、社会保障。这样就避免了因划分标准不统一而造成的混乱。
二是注重矛盾分析。矛盾分析至关重要,而矛盾又是分层次的。按照刘永佶教授的分析,矛盾系统分为八个层次。[]而对分析起重要作用的是第三层次,即国度性矛盾。本书正是基于这一思路,对农民养老保障困境进行原因探讨:传统的分析,如财力不足论,仅停留于第一层次,忽视了国度性,也缺乏主体性,因为任何一个国家的财力相对于需求都是不足的;而二元户籍制度制约论虽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特色,但又忽视了制度背后的制衡因素,因而也存在明显不足。本书正是通过探讨主体间矛盾及矛盾成因,从而形成如下观点:农民社会主体地位低下及农民与市民两大利益集团力量的失衡是农民社会养老保障中政府责任缺失的关键与根源。
三是采用新的研究方法。主体性及矛盾分析的确立,基于方法的创新,这种方法就是系统抽象法。对于农民养老保障的传统分析,方法上主要是定性与定量分析方法,这种方法看似公正,看似“客观”,也有其研究的必要性,本书也借鉴了诸多这方面的研究资料,但这种研究又恰恰隐含了主体性。而系统抽象法则强调主体性,从事物表象入手,探求事物本质。本书正是从农民这一主体出发,通过分析农民与市民之间的矛盾,以及制度背后的制衡因素,得出上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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