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宅基地“三权分置”探析
摘要
本文从落实集体所有权、保障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使用权三个方面介绍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践进展情况。分析了关于资格权和使用权性质的争议以及所有权落实、资格权认定、使用权流转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从组建集体经济组织、出台指导意见、按原用途管理作为经营性用途的宅基地、推进宅基地县域范围内流转和加快相关领域改革五个方面提出了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建议。
作者
岳永兵 ,管理学博士、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副研究员。
检索正文关键字
报告目录
-
一 宅基地制度及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意义
- (一)现行宅基地制度
- (二)宅基地“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
- (三)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意义
-
二 宅基地“三权分置”实践探索
- (一)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
- (二)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
- (三)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 1.扩大宅基地流转范围
- 2.拓展宅基地使用功能
-
三 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及改革探索启示
- (一)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启示
- 1.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
- 2.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
- 3.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 (二)对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启示
- 1.宅基地对于农民的居住保障功能不能减弱
- 2.宅基地“三权分置”应注重对已有改革成果的吸纳与完善
- 3.宅基地“三权分置”应坚持农民主体地位
- (一)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启示
-
四 宅基地“三权分置”观点争鸣
- (一)关于资格权的性质
- (二)关于使用权的性质
-
五 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 (一)关于所有权落实问题,建议加快集体经济组织组建和村级组织自治能力建设
- (二)关于资格权的内涵和认定问题,建议早日出台指导意见
- (三)拓展宅基地使用功能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关系问题,建议规划范围内的存量宅基地转为经营性用途可按原用途管理
- (四)关于使用权流转问题,建议县域范围内“农对农带指标”流转
- (五)夯实宅基地“三权分置”基础,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相关文献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