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2019年历史文化地方立法与文化权利保障
摘要
2019年,中国地方有立法权的机关共制定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50部,地方规章6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传承开发利用的权利、获得政府奖励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权利,以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技艺代表人特殊权利,公众因开发历史文化享有的投资权、收益权,文化成果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仍然存在着重视对历史文化的“物”“非遗”保护、轻视对文化权利保护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对于公民文化程序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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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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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国历史文化地方立法的新发展
- (一)对具有物质形态历史文化的地方立法
- 1.对传统村落、古镇以及民族村寨、村落保护的地方立法
- 2.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地方立法
- 3.对古遗迹、古遗址、古长城保护的地方立法
- 4.对历史建筑保护的地方立法
- 5.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地方立法
- 6.对革命遗址、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的地方立法
- 7.对工业遗存保护的地方立法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立法
- 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立法
- 2.以特定“非遗”为保护对象的地方立法
- (三)对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立法
- (一)对具有物质形态历史文化的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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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历史文化地方立法对文化权利的保障
- (一)历史文化地方立法对文化权的规定
- 1.保护历史文化的知情权
- 2.公众文化参与权
- 3.公众传承、开发和利用历史文化的权利
- 4.获得政府奖励的权利
- 5.获得物质帮助权和补偿权
- 6.赋予“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技艺代表人特殊权利
- 7.公众因开发历史文化享有的投资权、收益权
- 8.保护文化成果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 9.文化监督权
- (二)历史文化地方立法对地方政府历史文化保护职责的规定
- 1.将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确定为提供历史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
- 2.明确地方政府在历史文化保护中的具体职责
- 3.规定了地方政府的文化执法权限及法律责任
- (一)历史文化地方立法对文化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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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上述立法对公民文化权利保障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 (一)我国历史文化地方立法对文化权利保障的不足
- 1.重对历史文化的“物”“非遗”的保护,轻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
- 2.公民的文化发展的自由权保护不充分
- 3.对公众有权接受的历史文化教育的规定不足
- 4.宣示性的实体权利多,缺乏必要的程序保护
- (二)完善我国历史文化地方立法文化权利保障的建议
- 1.文化权利保障路径应当从“权力导向型”转向“权利导向型”
- 2.尊重文化自由权
- 3.保障公众对历史文化的受教育权
- 4.加强文化程序权利的实现和保障
- (一)我国历史文化地方立法对文化权利保障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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