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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海外贿赂视角下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构建研究

摘要

反海外贿赂合规是国家与企业治理海外商业贿赂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企业反海外贿赂合规发展缓慢,原因是我国刑诉法中不存在合规不起诉制度,刑事合规激励机制无法发挥作用。这种激励机制运行的前提是对海外贿赂犯罪的管辖权,基本逻辑是合规成为公诉机关决定是否对涉嫌犯罪企业起诉的依据。本文将企业海外贿赂犯罪分为两种类型,在此基础上,分析不同类型犯罪的主体范围、追诉机关,以及《刑事诉讼法》《刑法》规定的不起诉制度中“合规”作为不起诉依据的制度空间,从而探讨如何构建起我国的合规不起诉制度。

作者

廖宇星 ,湖南娄底人,湖南工商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廉政法学。
涂雨欣 ,江西南昌人,湖南工商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廉政法学。

参考文献 查看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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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海外贿赂视角下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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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背景与问题分析
    1. (一)国际反商业贿赂浪潮的兴起
    2. (二)反海外贿赂合规:国家战略与企业海外经营的双重需要
      1. 1.企业海外经营的需要
      2. 2.“走出去”战略的需要
    3. (三)反海外贿赂合规的刑事激励机制与制度困境
      1. 1.反海外贿赂合规的运行动力——合规不起诉制度
      2. 2.反贿赂合规的运行缺乏国内刑事激励机制
  • 二 企业海外贿赂犯罪中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应用分析
    1. (一)企业海外贿赂犯罪的追诉空间构建
      1. 1.企业海外贿赂犯罪的两种类型
      2. 2.确定对企业海外犯罪行为的刑事管辖权
      3. 3.扩大犯罪主体范围
      4. 4.确定不起诉决定机关作为主要执法机构
    2. (二)对企业海外贿赂犯罪的不起诉可能性
      1. 1.属人主义的例外
      2. 2.对外国判决的附条件消极承认
      3. 3.非系统性犯罪中企业的“无罪辩护”
  • 三 合规不起诉制度应用空间在刑事制度上的启示
    1. (一)将企业列入属人管辖的范围
    2. (二)增加企业管理或者监督过失犯罪条款
    3. (三)赋予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调查的权力
    4. (四)明确合规作为不起诉依据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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