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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和债权执行二元模式论
摘要
我国民事实体法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民事程序法规定了“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形成了代位权诉讼和债权执行并存的二元模式。尽管两种程序功能有所重合,但二元模式不存在基础性缺陷,理应坚持完善而非废除重建。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代位权诉讼和债权执行的关系处理失当,二元模式在适用层面存在危机和困境。优化代位权诉讼和债权执行的关系,应以区分单一债权人和多数债权人为方法,在尊重债权人的程序选择权同时注重防止次债务人被重复追索、超额给付,最终实现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各有担当。《民法典》第537条第2句是决定选择不同程序债权人的受偿顺位的实体规则,其要旨是承认他案保全、执行或者破产程序的效力,否认代位权人的优先受偿地位,将各债权人的受偿顺位问题交奉行优先主义的强制执行法和奉行平等主义的破产法解决。
作者
羊芙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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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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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二元模式的正当性基础
- (一)二元模式的肯定与否定之争
- (二)二元模式的逻辑基础
- (三)二元模式的立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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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二元模式的实践问题
- (一)仅有单一债权人:程序选择与程序协调
- (二)存在多个债权人:程序协调与实体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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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二元模式的司法适用
- (一)单一债权人的程序适用
- 1.代位权诉讼的合法性
- 2.协调代位权诉讼和债权执行的关系
- 3.小结
- (二)多个债权人的程序适用和实体分配
- 1.代位权诉讼与债权执行的程序关系
- 2.《民法典》第537条第2句的实体分配规则
- 3.小结
- (一)单一债权人的程序适用
- 五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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