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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与判断前提
摘要
建立完善的董事勤勉义务制度是我国当下公司法改革的重点课题,其中的关键性问题在于确定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在设计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时,应采用人格化标准,该标准需根据个案情形进一步具体化,并考虑董事的个人能力。肇始于美国判例的商业判断规则在鼓励董事合理的冒险行为、避免法官的事后偏见等方面有其独特的制度价值,我国在借鉴该规则时应将其定位为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免责事由,而非判断标准。此外,勤勉与注意在本质上是对董事行为的要求。在判断董事是否违反勤勉义务时,应首先明确董事有怎样的客观行为义务。对此,可以从理论上将董事行为义务分为三大类——守法义务、管理义务与监督义务,并通过实践与学说不断发展和总结各类义务的具体内容。
作者
李依怡 ,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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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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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 (一)法规范之不足与司法实务之背离
- (二)判断标准之设计与具体化路径
- 1.人格化标准:一个处于类似地位的人
- 2.标准的具体化路径
- 3.无过错的法律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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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业判断规则:判断标准抑或免责事由?
- (一)商业判断规则的内涵与制度价值
- 1.商业判断规则的内涵
- 2.商业判断规则的制度价值
- (二)审查标准抑或免责事由?
- (一)商业判断规则的内涵与制度价值
-
四 董事勤勉义务的客观行为义务
- (一)“被忽视的”董事行为义务
- (二)董事行为义务体系建构:初步探讨
- 五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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