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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上的保险冷静期制度及启示
摘要
保险自由化进程中,日本保险冷静期制度诞生于行业自律规范,逐渐形成了以《日本保险业法》第309条为首的多层次规范体系,具体规定了保险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范围、权利行使方式、书面交付义务、期间与起算点及适用效果,要求制度实质性保障保险消费者利益,做好保险消费者与保险人间的利益平衡。在性质上,虽然日本保险冷静期制度被规定在监管法中,能连携适合性原则下的信息提供义务起到销售行为规制效果,但是其主干制度属于私法制度,与《日本民法典》《日本消费者合同法》解除权制度形成体系保护。中国保险冷静期制度正处在由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升至法律的过程中,基于日本立法经验,提出应放弃“犹豫期”转采“冷静期”的命名方式,明示保险冷静期制度的法定性,以公私法双轨建构保险冷静期制度。在具体制度的设置上,应纳入要约撤回权,以实质性为依托设置适用范围、起算点、期间及适用效果等内容。
作者
陈昊泽 ,厦门大学法学院2020级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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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日本法上保险冷静期制度的立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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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日本法上保险冷静期制度的引入基准
- (一)销售行为引发的消费者意思形成欠缺
- (二)合同本身的信息不对称
- (三)日本保险冷静期制度诞生的立法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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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日本法上保险法冷静期的制度构造
- (一)保险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范围
- (二)保险冷静期权利的行使方式
- (三)保险人冷静期制度相关的书面交付义务
- (四)保险冷静期的期间与起算点
- (五)保险冷静期制度的适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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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日本法上保险冷静期制度的法律性质
- (一)保险冷静期制度性质的学说整理
- (二)保险冷静期制度的私法效果分析
- (三)学界对《保险业法》规定冷静期制度合理性的论断
- (四)保险冷静期制度性质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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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日本法上保险冷静期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 (一)日本法上保险冷静期制度的优势与问题
- (二)中国采用“保险冷静期”命名较为合理
- (三)中国应将冷静期作为保险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 (四)中国应以公私法双轨建构保险冷静期制度
- (五)中国保险冷静期主干制度的构建方式
- 1.保险冷静期制度应包括要约撤回权
- 2.应以实质性为依托调整冷静期的适用范围
- 3.保险冷静期的起算点与期间问题
- 4.保险冷静期制度的适用效果不能一概回归合同缔结前
-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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