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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僵局下的违约方解除权:创新还是误解
摘要
《民法典》最终以第580条第2款承认了合同僵局下的违约方解除权。以该款为基础,合同僵局可分为《民法典》第580条规范文义内的僵局与该条规范文义外的僵局。前者可以通过既有履行障碍规则的解释化解,履行不能可以消灭约定给付义务,债务人拒绝履行的表示加上障碍事由亦可构成独立的义务消灭事由,这两种案型下均不需要违约方解除权。《民法典》第580条规范文义外的僵局的化解方案于现行法上缺乏明确依据,违约方直接拒绝履行自身义务的案型可通过扩张解释“履行费用过高”纳入充分的损害赔偿规则;违约方因不愿受领守约方的对待给付进而拒绝履行自身义务的案型可通过类推“履行费用过高”化解,解释方案应为合理的拒绝受领表示构成义务消灭事由,相比之下,金钱之债履行排除并不准确。整体而言,违约方解除权并非值得称赞的创新,而更多是对既有制度的误解。
作者
刘凝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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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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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何谓合同僵局?
- (一)概念界定的必要性
- (二)合同僵局的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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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规范文义内合同僵局的化解
- (一)履行不能型合同僵局(《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第1项)
- 1.“履行不能导致给付义务消灭”的证立
- 2.牵连规则必要性之质疑
- 3.履行不能型合同僵局的化解
- (二)履行障碍型合同僵局(《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第2项、第3项)
- 1.前置问题:《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第2项、第3项的法律效果
- 2.履行障碍型合同僵局的化解
- 3.新宇案:一块试金石?
- (三)总结与评价
- (一)履行不能型合同僵局(《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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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规范文义外合同僵局的化解
- (一)规范文义外的合同僵局
- (二)既有方案评析
- 1.重大事由解除权
- 2.减损义务
- (三)化解方案
- 1.违约方直接不愿履行自身给付
- 2.违约方不愿受领对待给付
- (四)对潜在反对意见的回应
- 四 代结论:解释论下的《民法典》第58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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