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
我国公共航空运输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限额制度之反思
摘要
责任限额制度是我国公共航空运输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立法的重要内容,但近年来该制度的合理性因赔偿是否充分受到质疑。公共航空运输责任限额制度作为侵权责任制度的一部分,与国际航空运输条约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相符,并且在司法实践和行业内发挥着平衡产业发展和保护旅客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航法》)在修订后应该继续保留责任限额制度,并对其价值重心、条款结构、文本内容进一步优化。
作者
孙慧娟 ,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为航空法。
检索正文关键字
章节目录
-
一 我国公共航空运输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限额制度文本分析
- (一)总则部分确立了平衡各方合法权益的指导思想
- (二)分则部分对公共航空运输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
- 1.公共航空运输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限额制度的内容
- 2.公共航空运输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限额制度适用除外
-
二 我国公共航空运输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限额规范实践
- (一)公共航空运输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限额制度司法适用效果
- 1.国际公共航空运输旅客责任限额条约可以有效发挥作用
- 2.《民航法》在国内公共航空运输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应用
- (二)公共航空运输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限额制度在行业内的约束力
- (一)公共航空运输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限额制度司法适用效果
-
三 影响公共航空运输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实践效果的因素分析
- (一)《民航法》制定之初价值理念的重心与现代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不符
- (二)我国多元化归责体系不够紧凑
- 1.多元归责体系是当前国际公共航空运输旅客归责通行的结构体系
- 2.我国限额责任和无限额责任条款不够紧凑
- (三)无限额赔偿方面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平
- (四)限额设定方面的问题
- (五)强制或半强制的社会化赔偿机制适用过窄
-
四 未来我国公共航空运输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限额制度的去留存废
- (一)保留公共航空运输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限额制度的必要性
- 1.公共航空运输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限额制度属于《民法典》危险责任的一种
- 2.与国际航空运输条约和我国侵权责任法发展趋势一致
- 3.符合实践发展需要
- (二)优化公共航空运输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原因
- (一)保留公共航空运输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限额制度的必要性
-
五 我国公共航空运输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限额制度路径优化
- (一)将“以人为本”作为核心价值
- (二)加强多元归责逻辑体系的紧凑性
- (三)无责任限额过错的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 (四)修改责任限额条款
- (五)建立以承运人为主的具有强制性或半强制性的社会赔偿机制
相关文献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