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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无因管理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构造

摘要

人类互助理论、准合同理论、主客观理论作为无因管理制度的理论基础,均存在值得肯定和批判的内容。互惠利他主义作为人类互助理论的衍化,能够克服纯粹利他主义的缺陷,故应对《民法典》第979条中的“损失”做扩大解释,支持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但管理人报酬请求权的主体和行为应限于职业人员和职业行为。管理人应采用利于本人的管理方法,并兼顾本人的意思,其通知的内容包括已经进行管理的情况、管理中采取的必要措施以及管理中的重要情事。除了报告基本信息外,管理人对管理过程中的收益和费用须详尽报告,其所交付的内容包括在管理过程中所得的一切利益。《民法典》采用“准合同”规范无因管理,是法律实用主义的体现,在法定之债模式下无因管理的追认是准合同理论的体现。无因管理中本人追认的方式包括明示和默示方式,沉默并不构成追认。追认具有溯及力,但其效力可因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被排除。追认使不适法无因管理适法化,并能够准用委托合同的部分规则。

作者

梁远高 ,法学博士,深圳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民法学。
王益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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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无因管理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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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无因管理制度理论基础的革新
    1. (一)人类互助理论的衍化:互惠利他主义
      1. 1.纯粹利他主义的缺陷
      2. 2.互惠利他主义与无因管理的契合
    2. (二)准合同理论:法律实用主义
    3. (三)主观理论的客观化
      1. 1.社会价值判断标准的缺陷
      2. 2.主观理论客观化的体现
    4. (四)无因管理工具价值的再审视
      1. 1.事物管理下的利益失衡
      2. 2.工具价值的发挥
  • 三 管理人报酬请求权与管理义务的协调
    1. (一)管理人报酬请求权的证成及解释路径
      1. 1.支持管理人报酬请求权的缘由
      2. 2.《民法典》中管理人报酬请求权的解释进路
    2. (二)管理人管理义务的具体展开
      1. 1.适法管理义务
      2. 2.通知义务
      3. 3.报告和交付义务
  • 四 准合同层面无因管理中受益人的追认
    1. (一)追认的具体方式
      1. 1.明示方式
      2. 2.默示方式
      3. 3.沉默是否构成追认
    2. (二)追认的溯及力
    3. (三)追认的法律效果
      1. 1.不适法无因管理的适法化
      2. 2.适用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
  • 五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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