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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保护论下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摘要
在“换皮游戏”屡禁不止背景下,司法实践探索以著作权法保护游戏规则以应对剽窃行为,引发对保护模式与解释路径的争论。整体保护论相较分解保护论具有制度效率的优势,据此游戏规则应作为游戏作品之一部分置于“思想/表达二分法”之下检验。在运用“抽象概括法”判定游戏规则是否足够具体时,应以“涉数值策划”与否作为客观标准。由于游戏作品不具有实用功能,不宜适用功能性原则否定涉数值策划游戏规则的可著作权性。此外,足够具体的游戏规则必须借助其他游戏元素获得展现方能构成表达。在作品类型问题上,将游戏规则纳入视听作品的解释路径仅为权宜之计,未来之策是探索解释“其他智力成果”并建构游戏作品予以保护。
作者
谢嘉图 ,汕头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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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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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游戏规则著作权保护的理论选择
- (一)理论之争:整体保护论与分解保护论的分歧
- (二)效率之辩: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规则演变对整体保护论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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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迈向整体保护论:重塑游戏规则可著作权性的判定标准
- (一)临界层次的界定:以“涉数值策划”作为判定“足够具体”的客观标准
- (二)涉数值策划的游戏规则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功能性
- (三)足够具体的游戏规则应体现于游戏元素上方才构成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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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整体保护论下游戏规则所属作品类型的解释路径再造
- (一)明确游戏规则所属作品类型的必要性
- (二)权宜之计:视听作品的解释路径
- (三)未来之策:游戏作品未竟理论版图的建构与展望
- 四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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