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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款优先次序
摘要
担保人在嗣后取得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益早已被承认。当嗣后取得财产是以购置款融资的方式获取时,在先抵押权人与购置款债权人之间便产生了担保权的优先次序问题。吉尔默教授回溯了《统一附条件买卖法》中购置款权益的优先次序规定。之后他提出了《统一商法典》第九编的一些问题和解决方法,探讨了法典中关于存货、非存货担保物以及不动产附着物上的购置款权益条款。最后他敦促人们应以统一且谨慎的方式来修缮法典,而非以阻碍法典适用为由来忽视或拒绝法典的修缮。
作者
[美]格兰特·吉尔默 〔美〕格兰特·吉尔默,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梦奇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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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购置款权益,浮动担保和《统一商法典》第九编
-
二 铁路案件
- (一)新奥尔良铁路案:购置款权益的优先次序
- (二)Pennock v.Coe案:嗣后取得财产权益
- (三)购置款优先次序的限制
- (四)“未固定财产”和“固定构筑物”
-
三 企业设备融资(不动产附着物的学说)
- (一)Holt v.Henley案:铁路公司案的翻版
- (二)联邦法规则还是州法规则?
- (三)少数派规则或马萨诸塞规则
- (四)《统一附条件买卖法》第7条和“不动产实质损害”
- (五)对《统一附条件买卖法》第7条的少数派解释
- 1.新泽西制度学说
- 2.宾夕法尼亚州设备抵押学说
- (六)《统一附条件买卖法》第7条的适用
- 1.一般的购置款权益优先次序
- 2.移除权
- 3.“后续”担保权益
- 4.“以新换旧”
- (七)例外的建筑物抵押
-
四 第九编的“购置款担保权益”
- (一)嗣后取得财产权益的扩张
- (二)购置款担保权益
- 1.无形财产的购置款权益
- 2.9-107(a)
- 3.9-107(b)
- 4.9-107(b)款中的“新价值”
- 5.财产上债务人的权益
- 6.同时产生的购置款权益
-
五 存货
- (一)法典的规定
- 1.优先次序规则的适用范围
- 2.“竞存的担保权益”
- 3.“受领占有”
- (二)通知
- 1.被通知方
- 2.有效期间
- 3.后续权益的通知
- 4.通知的顺序
- 5.单据交付占有后保留权益的通知
- (三)收益上的购置款权益
- (一)法典的规定
-
六 非存货担保物
- 1.9-312(4)的适用范围
- 2.竞存的担保权益
- 3.通知
- 4.完善的宽限期
-
七 不动产附着物
- (一)法典中螺栓的重要性
- 1.不动产上融合的动产与分离的动产的区别
- 2.实践层面不重要的区分
- (二)法典没有定义的不动产附着物
- 1.不动产附着物和非不动产附着物区分的重要性——(a)优先次序的适用条件
- 2.适用“少数派规则”的州法无法恰当定义“不动产附着物”
- 3.解决方案:修订9-313
- (三)9-313(3)的新发展
- 1.后附加的担保权益
- 2.“后续购买人”的阐释
- 3.“以新换旧”问题未予解决
- 4.新泽西与宾夕法尼亚方法的废除
- (四)法典中例外的建筑物抵押
- (一)法典中螺栓的重要性
- 八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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